南盟自由貿易區

南盟自由貿易區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自由貿易區,1985年12月,南亞七國(包括印度、孟加拉國、不丹、尼泊爾、巴基斯坦、斯里蘭卡、馬爾地夫)首腦齊聚達卡,通過了《南亞區域合作宣言》和《南亞區域合作聯盟憲章》,正式宣告了南盟自由貿易區的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亞區域合作聯盟自由貿易區
  • 外文名:South Asian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SAARC
  • 成立時間:1985年12月
  • 成員國:印度、孟加拉國、和阿富汗等8國
簡介,進程,執行情況,意義,存在的問題,框架協定,概述,貿易自由化措施,例外清單,輔助措施,機構設定,特別和差別待遇,原產地規則,

簡介

1985年12月,南亞七國(包括印度孟加拉國不丹尼泊爾巴基斯坦斯里蘭卡馬爾地夫)首腦齊聚達卡,通過了《南亞區域合作宣言》和《南亞區域合作聯盟憲章》,正式宣告了南盟的成立。《憲章》特別規定了指導南盟工作的幾項基本原則:
1.各級的決議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做出;
2.不審議雙邊和有爭議的問題;
3.聯盟框架內的合作應基於尊重主權平等、領土完整、政治獨立、不干涉別國內政和互利的原則;
4.此類合作不應取代雙邊和多邊合作,而是對它們的補充;5、此合作不應與雙邊和多邊義務相牴觸。
根據約定,南盟各國首腦每年會晤一次;成立由各成員國外長組成的部長理事會,制定政策、研究區域合作的進展;成立由七國外交秘書組成的常務委員會,負責區域合作的協調檢查工作。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尼泊爾首都加德滿都。現任秘書長臣柯雅布·多吉(Chenkyab Dorji)來自不丹。
南盟迄今已舉行過13次首腦會議。2005年11月第13屆首腦會議(達卡峰會)吸收阿富汗為成員國,並接受中國日本為觀察員。2006年8月南盟第27屆部長理事會會議(孟買)上決定吸收美國韓國歐盟為觀察員,並宣布第14屆峰會將於2007年4月3日-4日在新德里召開。
南盟工商聯合會(SCCI)於1992年成立,各成員國工商聯為其會員單位。自1996年以來,該結構已陸續舉辦了7屆南盟貿易展。

進程

南盟此前取得的最大合作成果是“南亞特惠貿易安排(SAPTA)協定”的簽署和實施(該協定於1995年12月8日起正式實施)。截至1997年,各成員國已共同降低了2239種商品的關稅,減讓幅度一般為10%至60%。但減讓商品多為貿易量較小的商品,大宗商品尚未被列入減讓清單。
1997年4月,印度、孟加拉、尼泊爾和不丹四國宣布成立次區域合作組織,定名為“南亞增長四角”(The South Asian Growth Quadrangle)。該組織旨在加強四國在經濟領域中的合作,如: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運輸、通訊、能源等一些特定項目上的合作。1997年南盟第九次首腦會議上提出,建立南亞自由貿易區(SAFTA)。
2004年第12屆首腦會議(伊斯蘭瑪巴德)簽署了《南亞自由貿易協定框架條約》,要求南亞各國從2006年開始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壁壘,建立南亞自由貿易區以推動南亞區域內部經濟合作。
(1)自由貿易協定確定的3個目標
1.通過逐步削減關稅推動本區域內貿易;
2.消除非關稅壁壘;
3.落實貿易投資便利措施。
(2)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合作內容
經過7輪專家委員會(Committee of Exports)會談,2005年11月第13屆達卡峰會上各成員國就自貿區達成以下減稅計畫:
1.非最不已開發國家(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將在前兩年內削減平均關稅至20%。在此後5年內即2012年底前降至0-5%。
2.其它最不已開發國家將在2007年底之前將關稅降至30%,在2015年底前降至0-5%。
(3)4個核心問題
另外,在4個核心問題上達成如下成果:
1.原產地規則
非最不已開發國家達到40%國內加工增值後可享受關稅優惠
最不已開發國家達到30%國內加工增值後可享受關稅優惠
任何商品只要在本區域內得到50%累計增值,同時在出口國完成最終加工並實現20%以上增值後,也可享受同等關稅優惠。
2.敏感商品清單
根據自貿區協定,為保護國內有關產業,各成員國可以保留敏感清單,即不納入自貿區關稅減讓安排的商品清單。
原則上,非最不已開發國家敏感商品不超過總數的20%,最不已開發國家敏感商品不超過總數的25%,具體數目安排如下:
各成員國將對敏感商品清單進行階段性回顧,並在2010年再次審定清單。
3.稅收損失補償
稅收補償的機制已經建立,非最不發達成員國將對最不發達成員國因執行自貿區協定而導致的關稅損失提供補償。
補償採用美元支付,按照約定公式由專家委員會確定。該機制對孟、尼、不三國四年內有效,但對馬爾地夫可額外延長一年。
4.技術支持計畫
非最不發達成員國將在10個領域向最不發達成員國提供技術支持,包括:貿易方面的能力開發、稅收政策及手段;海關程式;立法及與法律有關的事務;ICD及CFS方面的研究,保險和出口融資;研究與開發;出口促進;投資促進;貿易相關領域的人力資源開發;產品開發及市場銷售;出口導向型部門的市場推廣活動

執行情況

南亞區域經濟合作迄今已開展的工作包括海關合作和標準、質量控制及計量合作。
在2004年第12屆首腦峰會上提出以下規劃:1、討論投資促進和保護協定;2、設立南盟國家仲裁委員會;3、制訂多邊稅務條約,避免雙重徵稅。
2006年依始,各成員國陸續開始依照自由貿易協定實施減稅,但由於各國財年劃分的不同和國內的具體程式,實施步驟並不一致。

意義

南盟成員國間的貿易規模並不大。據統計,2003年南亞區域(南盟)對外貿易構成中,與歐洲的貿易占65%,對ASEAN貿易占22%,而區域內部貿易僅占4.4%,而據估計這兩年的區域內部貿易規模也僅在5-6%之間。自貿區的建立將為區域經濟合作注入新的動力。有專家分析,在新的貿易框架下,成員國內部貿易規模可以在5年內從50-6-億美元增加到180億美元。同時,區域內部資本和服務的流動也將更加密切。

存在的問題

儘管達卡峰會後南亞地區合作政治意願上升,但南亞區域經濟合作仍將受制於政治因素,包括印巴衝突、反恐問題、尼泊爾等國的國內局勢變化,此外還包括普遍存在的人口壓力和基礎設施落後等問題。而目前SAFTA進程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印巴關稅減讓衝突。印方指責巴方未按SAFTA要求對除消極清單以外的所有商品實施關稅減讓,雙方為此爭執不下。

框架協定

概述

新世紀以來,南盟區域合作步伐加快。2004年1月,第12屆南盟峰會簽署了《南亞自由貿易區框架協定》,標誌著南亞經濟一體化進程取得突破性進展。
南亞自由貿易區框架協定(SAFTA)共有25章,主要包括序言、宗旨與原則、實施機制、國民待遇、貿易自由化措施、例外清單、輔助措施、對最不已開發國家的特別和差別待遇、機構設定、不適應和一般例外條款、保障措施、國際收支措施、原產地規則、爭端解決機制等內容。情況簡介如下:

貿易自由化措施

根據SAFTA有關規定,SAFTA主要旨在通過在成員國間消除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準關稅壁壘以及其它相關措施促進南亞七國間的商品自由流動,即貿易自由化。其實施機制包括:貿易自由化項目;原產地規則;機構設定安排;協商與爭端解決程式;保障措施;其它一致同意的措施。其中,貿易自由化項目是主體。
1、貿易自由化項目
根據SAFTA有關規定,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蘭卡等非最不已開發國家(非LDCs)必須在協定生效後7年內(即2006-2012年)將關稅削減至0-5%,孟加拉國,尼泊爾、不丹和馬爾地夫四個最不已開發國家則應在SAFTA生效後10年內(即2006-2015年)將關稅削減至0-5%。印度等非最不已開發國家應在協定生效後3年內將適應於LDCs國家商品的進口稅削減至0-5%。
具體來講,貿易自由化項目分二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從SAFTA生效(即2006年1月1日)後2年內,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蘭卡等非LDCs國家必須將現行關稅率削減至20%,如果在SAFTA時實際稅率低於20%,則在該2年內每年應再削減10%;孟加拉國,尼泊爾,不丹和馬爾地夫四個LDCs國家則應在此期間將現行關稅率削減至30%,如果在SAFTA生效時實際稅率低於30%,則在該2年內每年應再削減5%。
第二階段:自SAFTA生效後第3年開始5年內(2008-2012年),非LDCs國家必須將關稅率由20%或以下削減至0-5%,但斯里蘭卡關稅削減期為6年,即到2013年;LDCs國家則應在SAFTA生效後第3年開始的8年內(2008-2015年),將關稅率由30%或以下削減至0-5%。
2、非關稅和準關稅壁壘通知義務
根據SAFTA有關規定,SAFTA締約國每年應向南盟秘書處通報其所有非關稅和準關稅壁壘措施,SAPTA專家委員會對其審議後將提出撤銷建議或採用最少量的限制方式來實施,以促進南盟區域內部貿易。除關貿總協定(GATT)許可者外,締約國應取消所有數量限制。

例外清單

根據SAFTA有關規定,SAFTA允許各成員國自我確定保護性的“非自由貿易”商品清單—即例外清單,這顯然對經濟相對落後的國家是有利的。凡列入例外清單中的商品不適應上述貿易自由化項目的規定。不過,例外清單中的商品數量不能超過成員國協商確定的最高限額,而且例外清單每4年審議一次(經SAFTA部長理事會決定也可提前審議),以削減例外清單的商品總數。

輔助措施

根據SAFTA有關規定,除上述貿易自由化措施外,各成員國還同意採取眾多貿易便利化“輔助措施”來支持和補充SAFTA,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協調標準,互相承認締約國檢驗機構的檢驗與認證;
2、簡化並協調海關清關程式;
3、協調海關HS編碼分類;
4、加強海關合作以解決海關入境地爭議;
5、簡化、協調進口許可和登記程式;
6、簡化進口融資的銀行程式;
7、為提高區域內部貿易效率,提供過境便利—特別是向處於內陸的締約國提供;
8、取消區域內部投資壁壘;
9、巨觀經濟磋商;
10、公平競爭規則與風險投資促進;
11、發展交通運輸和基礎設施;
12、在不造成對GATT第18條和IMF有關條款的歧視情況下,對SAFTA項下產品的支付及其款項遣返,制定外匯管制(如果有的話)例外措施;
13、簡化商務簽證程式。

機構設定

1、部長理事會。
根據SAFTA有關規定,SAFTA設立部長理事會,為SAFTA最高決策機構,負責SAFTA及相關決議、安排的管理與實施。部長理事會由締約國商務(貿易)部長組成,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各締約國按國名的字母順序輪流擔任其主席。
2、專家委員會
為支持部長理事會,SAFTA設立一專家委員會,由締約國各派一名高級經濟官員組成。專家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SAFTA的監控、評估,促進SAFTA的順利實施;擔任SAFTA“爭端解決機構”職責;承擔部長理事會交付的其它任務。專家委員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各締約國按國名的字母順序輪流擔任會議主席。另外,專家委員會每6個月須向部長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

特別和差別待遇

根據SAFTA有關規定,所有締約國應向最不發達締約國單獨提供特別和差別待遇,包括:
1、在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時應充分考慮最不發達締約國的情況,應給予其磋商機會;
2、在數量限制或其它貿易壁壘方面給予最不已開發國家更大靈活性;
3、為加強最不發達締約國持續出口能力,SAFTA締約國還應考慮採取一些直接貿易措施,如承諾特定產品進口和供應的中長期契約、回購協定、國營貿易、政府和公共採購;
4、對最不發達締約國提出的提供技術協助和合作以幫助他們擴大與其它締約國之間的貿易、有效利用SAFTA潛在利益的要求,締約國應給予特別考慮。締約國將就此類技術協助的可能領域進行磋商並構成SAFTA的組成部分。
5、由於實施SAFTA“貿易自由化”項目,最不發達締約國可能面臨海關關稅損失。在制定出國內應對措施之前,締約國同意建立一個合適的機制對最不發達締約國的此種關稅損失進行補償。該機制及其規則應在“貿易自由化”項目實施之前建立起來。

原產地規則

SAFTA原產地規則將由締約國另行協商確定並作為SAFTA的組成部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