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榜書藝術研究院章程
第一條 南皮榜書藝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南皮榜書研究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縣榜書書法家、榜書愛好者和團體會員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榜書書法家和榜書愛好者的橋樑和紐帶,是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南皮榜書事業,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本院以馬列主義、
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把握“高舉旗幟、圍繞大局、服務人民、改革創新”的總要求,團結全縣榜書書法家和榜書愛好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擊諒墓、貼近生活、貼近民眾、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藝規律,推動榜書事業的發展,加快文化大縣建設,組織本縣榜書書法家、榜書受好者,按照自身的特點積極開展工作,為繁榮和發展南皮文化而努力。
第三條本院恪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根據人民團體自身特點和運行機制,依照本章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履行人民團體職責和職能。
第四條本院是南皮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縣文聯)和南皮榜書研究院的團體會員,接受縣文聯及民政部門的管理與業務指導,履行會員義務,行使會員權利。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五條 本院以聯絡、協調、服務為基本職能,發揮組織、引導、服務、維權的作用。
第六條 本院貫徹黨的文藝方針,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完成黨和政府交託的任務;通過調查研究和科學分析,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書法界的建議、意見和訴求。
第七條 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生活,面向基層、面向民眾,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贏得榜書藝術事業發展的廣闊空間。
第八條 以弘揚優秀榜書書法傳統,彰顯南皮人文精神,引領書法界潮流為已任,進一步深化和拓展“雙精工程”(精英工程、精品工程)的內涵,繼續堅持“四重原則”(重學養、重品格協設府、重基礎、重個性),全面提升南皮榜書藝術綜合實力。
第九條 建立有利於人才激勵、培養、使用的機制,促使更多的人才脫穎而出,努力構築南皮榜書人才高地。
第十條 堅持“雙百方針”,活躍榜書評論,鼓勵創新,支持探索,提倡多元互動,和而不同。
第十一條 本院順應
文化體制改革和文藝事業發展的需求,通過規範行為、業務培訓、成果展示、維護權益等,不斷擴大研究會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第十二條 本院加強同各縣市(區)以及其它書法界的聯繫與交往;通過友好往來,增進了解和友誼,吸收借鑑優秀文化成果,擴大南皮榜書的影響力。
第三章會 員
第十三條 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凡贊成本會章程,在南皮及周邊縣市從事榜書藝術創作,學術研究、教育培鍵旋才簽訓、組織活動等方面工作並作出較大成績,年滿18歲的公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理事閥只她戀會蜜局跨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榜書作品參加本會主辦的充煉套展覽或比賽獲獎一次以上者。
二、學術論文參加本會主辦的學術研討會一次以上者;
三、榜書作品參加過全國、省、市展賽或在全國各專業報刊上發表過作品或論文者。
四、多年(三年以上)從事榜書教育工作或榜書藝術活動的組織工作,成績顯著,在本縣有一定影響者。
五、愛好榜書藝術並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者。
第十五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經常開展活動,在本縣有一定影響並以本會會員為骨幹或者有一定規模的榜書愛好者群體的基層書法團體,由主管單位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並享用本會所實施的有關待遇;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有要求本會維護會員從事藝術實踐、保護創作成果的權利合法的經濟權益;五、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六、如自願退會,可向本會申請,履滲多行退會手續。
第十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二、執行本會決議;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四、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五、按規定繳納會費;六、團體會員單位接受本會委託,代為負責聯繫在該單位的會員。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拒不參加本會要求參與的活動,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團體會員長期(一年以上)停止活動或自行解體或依法取締,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勸其退會或取消會籍。
第十九條 本會為個人會員設立名譽或榮譽性的稱號。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授予會員或對我縣榜書事業發展做出貢獻的海內外人士。
第四章組織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工作報告;修改協會章程;選舉產生本屆理事會;制定和通過重要會議。會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利機構。其職責是:貫徹落實會員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及本會組織工作在本地、本單位的實施;負責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理事若干人。理事會議視工作需要,由主席召集或受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理事組織,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大會職權。其職責是:制訂、審議、監督本會年度工作;制訂入會條件;申批入會申請;依據上級協會的入會條件推薦會員;審議、確認理事會人選增補、更換等事項;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者臨時召開。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時,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理事會成員年齡一般不超過62歲,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為本會辦事機構,在縣文聯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理事人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任命由主席提名,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可設立名譽主席、顧問,其人選由理事會協商提出,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終止程式。本屆理事會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聯合提出要求本會終止,並得到本屆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本會應終止活動。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員會費、國家補助、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七條 本會應嚴格遵守財務規則和財務紀律,制定相應的制度的實施管理和經營,並接受縣文聯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2011年10月9日
三、榜書作品參加過全國、省、市展賽或在全國各專業報刊上發表過作品或論文者。
四、多年(三年以上)從事榜書教育工作或榜書藝術活動的組織工作,成績顯著,在本縣有一定影響者。
五、愛好榜書藝術並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者。
第十五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經常開展活動,在本縣有一定影響並以本會會員為骨幹或者有一定規模的榜書愛好者群體的基層書法團體,由主管單位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並享用本會所實施的有關待遇;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有要求本會維護會員從事藝術實踐、保護創作成果的權利合法的經濟權益;五、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六、如自願退會,可向本會申請,履行退會手續。
第十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二、執行本會決議;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四、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五、按規定繳納會費;六、團體會員單位接受本會委託,代為負責聯繫在該單位的會員。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拒不參加本會要求參與的活動,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團體會員長期(一年以上)停止活動或自行解體或依法取締,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勸其退會或取消會籍。
第十九條 本會為個人會員設立名譽或榮譽性的稱號。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授予會員或對我縣榜書事業發展做出貢獻的海內外人士。
第四章組織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工作報告;修改協會章程;選舉產生本屆理事會;制定和通過重要會議。會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利機構。其職責是:貫徹落實會員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及本會組織工作在本地、本單位的實施;負責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理事若干人。理事會議視工作需要,由主席召集或受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理事組織,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大會職權。其職責是:制訂、審議、監督本會年度工作;制訂入會條件;申批入會申請;依據上級協會的入會條件推薦會員;審議、確認理事會人選增補、更換等事項;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者臨時召開。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時,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理事會成員年齡一般不超過62歲,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為本會辦事機構,在縣文聯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理事人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任命由主席提名,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可設立名譽主席、顧問,其人選由理事會協商提出,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終止程式。本屆理事會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聯合提出要求本會終止,並得到本屆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本會應終止活動。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員會費、國家補助、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七條 本會應嚴格遵守財務規則和財務紀律,制定相應的制度的實施管理和經營,並接受縣文聯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201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