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農業綜合執法工作。參與農業農村經濟與發展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統籌推進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村精神文明和農耕文化建設工作落實。指導監督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牽頭開展農村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 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統籌全縣扶貧開發和老區建設工作。牽頭起草扶貧開發、老區建設的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扶貧開發工作督查考核評估,指導推動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五)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 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承擔漁政漁港管理有關工作。
(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 信息。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 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八)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 生物質產業發展。
(九)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 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十)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負責全縣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 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撲滅疫情。
(十一)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縣級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二)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監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四)擬定全縣水利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 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實施 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十五)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編制水資源公報。負責建設項 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 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 監測預警工作。
(十六)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及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縣級許可權的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審核工作,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工程驗收 有關工作。
(十七)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及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站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 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八)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水事糾紛。負責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十九)擬訂全縣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督促、協調各地、各有關單位推行河長制湖長制有關工作。 組織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考核、驗收工作。負責有關資料、信息的收集和調查研究。
(二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重要 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負責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 術支撐工作;負責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加強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 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堅持節水 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 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環境、水生 態監管,強化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生態健康。
(二十三)與縣市場監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 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 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 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 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十四)與縣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 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 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 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縣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縣應 急管理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統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縣農業農村和水 務局依法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林俊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