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北蒙古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肅北蒙古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是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工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肅北蒙古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 性質: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機構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農業農村和水利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推進全縣農業農村和水利行業依法行政工作;編制全縣農業農村和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產業政策,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和水利資源的合理配置。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縣農村社會事業、公共服務、文化、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負責參與指導完善全縣農村經營管理體制,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監督指導減輕全縣農牧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農牧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扶貧開發工作方面的各項方針、政策,編制扶貧開發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全縣鄉村特色產業、農畜產品培育、保護、加工及休閒農業發展工作。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水利行業統計和信息化有關工作;指導管理全縣農業機械服務、農技推廣、農業機械安全、從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
(五)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農業綜合開發有關制度;編制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農業投資項目的申報、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田整治項目管理。
(六)負責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 風險評估;監督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依法負責農業、水利監督管理和行政許可工作;制定並實施全縣農業、水利生態建設規劃,開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工作;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申報、立項、實施、驗收及資金管理。指導全縣水利新技術推廣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水利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組織實施。
(八)承擔全縣農業農村和水利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災害災情,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動物疫病防控,組織實施獸醫醫政、藥政和動植物(除森林外)防疫、檢疫、監控工作;負責全縣種子、畜牧獸醫行政監管工作。
(九)負責組織建設縣內或跨縣的水利工程,主管全縣河道、水庫、蓄洪區、滯洪區水利工作,負責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和已建各類水利工程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治理和開發;負責水利工程的質量安全運行管理工作。
(十)負責組織制定全縣河湖治理保護規劃,協調和落實“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檔、綜合施策、多方共治”工作機制;指導全縣河湖管理保護和技術支撐工作;負責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審核及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編制洪水乾旱防治專項規劃和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洪水影響評價和水早情預警及水庫防汛調度工作;負責全縣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協調節水灌溉等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十二)組織、協調全縣農村飲水安全、鄉鎮供水及農村人畜飲水水質監測工作;指導、組織和實施水資源規劃編制、設計審查、建設監管等工作;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及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轄區內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許可權內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和監督實施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範圍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本區域水事糾紛;開展全縣水行政執法和水利規費徵收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及水庫、水電站、大壩和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農業農村、水利人才隊伍建設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申報、評審工作;實施農業農村、水利實用人才培訓及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承擔全縣農業水利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4.堅持節水優先,嚴格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領導分工

張軍元,縣農業農村局和水務局局長。

內設機構

(二)農業農村股。研究制定農業農村發展政策,規劃和方案,協調組織全縣農業農村各成員單位落實各項工作任務;牽頭組織開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及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組織協調農村村級公益設施共管共享各項工作;負責全縣種植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工作;組織指導種植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經營工作,負責種植業生產情況調研、信息統計;指導和管理農業信息網路建設,發布農情信息;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抗災救災相關工作;負責種植業龍頭企業的管理和服務,承擔種植方面行政許可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提出全縣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重大政策建議,承擔農村土地承包改革和管理、農村集體戶權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農村“三變”改革,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金融、農業保險政策落實工作;協調推進全縣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酬勞管理;指導職業農民培育、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和組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工作;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縣扶貧開發調查研究、統籌協調、檢查指導工作;負責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管理。上報審核、續效考核和檢查驗收;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負責統籌、協調信貸扶貧工作;協調、指導各鄉鎮扶貧開發工作;組織開展扶貧開發的統計、動態管理、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縣扶貧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縣畜牧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工作;組織指導畜牧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經營工作;制定畜牧漁業抗災防災措施辦法;負責畜牧漁業龍頭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畜牧漁業生產情況調查、信息統計工作;負責畜牧漁業疫病防治和疫情防控綜合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開展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全民所有水域和灘涂養殖、種畜禽生產經營、動物防疫條件、獸藥生產經營、 漁業捕撈和動物診療等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全縣農業農村項目的規劃編制和申報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農村在建項目評估工作;組織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畜牧業轉型發展等涉農項目;負責許可權內農業農村工程的審查批覆工作;承擔農業農村項目的統計及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依法監督行業領域內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開展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全縣種子、農藥、獸藥、肥料及其他農業投入品和農畜產品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負責全縣農業農村領域普法教育和宣傳工作;負責涉農案件的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聽證工作;配合司法機關依法查處涉農刑事案件。
(三)水利綜合股(河湖管理股)。承擔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配置、節約保護等工作,制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組織制定區域與行業用水定額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發布水資源公報,組織開展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水價改革管理工作;承擔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水資源費徵收工作;參與水電工程建設項目防洪、水土保持、水資源等涉水事項論證、環境影響預審和建設方案審查;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維護及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飲用水水質檢測和農村節水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水庫庫區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及編制後期扶持規劃,對庫區移民扶持項目進行審核,並對補助資金髮放進行監督;負責全縣水土保持的管理,組織編制中長期水土流失治理保護規劃和監督實施水土保持方案;負責河湖長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各鄉鎮河湖長開展保護工作,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審批核發河道采砂許可證;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專項規劃和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方案,開展水旱情預警。承擔全縣水利項目的規劃編制和申報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在建項目評估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水土保持等涉水項目;負責許可權內水利工程的審查批覆工作;承擔水利項目的統計及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依法監督行業領域內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開展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河道采砂、水土保持、取水許可等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全縣水利領域普法教育和宣傳工作;負責涉水案件的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聽證工作;配合司法機關依法查處涉水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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