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江城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陽江市江城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陽江市江城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是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江城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 隸屬:陽江市江城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貫徹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參與制定相關涉農的規範性檔案,協調和承擔全區農業和水政的綜合執法。參與農業農村經濟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推進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村精神文明和農耕文化建設工作落實。指導監督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牽頭負責農村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負責組織“三農”問題的政策部署,協調推進和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三農”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市和區工作安排。區委農辦同時作為區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區委農辦相關工作,接受區委農辦的統籌協調。
(五)統籌全區扶貧開發和革命老區建設工作。擬定相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扶貧開發工作督查考核評估,指導推動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六)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設,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七)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水利、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遠洋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八)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九)組織農業資源規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定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十一)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負責全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撲滅省發布的疫情。
(十二)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區級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三)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四)指導農業農村和水利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和水利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五)牽頭開展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境內外農業交流合作,參與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
(十六)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綜合規劃、重要江河湖庫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十七)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十八)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九)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十)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及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區級許可權的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審核工作,提出區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二十一)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組織指導江河湖庫及河口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庫水系連通工作。
(二十二)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鎮(街道)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二十三)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四)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農村灌區骨幹工程、澇區治理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及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站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二十五)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二十六)指導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二十七)開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組織指導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八)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負責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二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擬定局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改革股(行政審批股)。
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和水利有關規範性檔案。提出農業農村和水利改革發展相關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範工作,牽頭負責農村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宅基地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及普法宣傳、法律顧問等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審批事項受理、審批、發證等相關業務和行政服務視窗工作,負責為辦理審批和服務事項的用戶提供政策諮詢服務等工作。
(三)人事股。
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保醫保和教育培訓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承擔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擬訂農業農村和水利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和水利職業技能開發、鑑定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和水利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局機關黨建、工會、共青團、婦女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相關工作。承辦局黨組(委)學習中心組的日常工作,協助局黨組做好紀檢監察工作。
(四)計畫財務股。
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擬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農村金融管理。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協助做好績效評價工作。提出中央預算內水利投資、中央水利財政資金和省、市級水利建設資金分解安排建議,提出區級水利建設資金安排建議,並指導資金使用。組織本部門分管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業補貼政策執行。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
(五)農村股(區委農辦秘書股)。
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統籌推進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推動農村精神文明和農耕文化建設工作落實。負責處理區委農辦日常事務。
(六)種植業管理股。
擬訂種植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發布農情信息。承擔肥料安全使用、質量監測等監管工作。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設施農業相關工作。擬訂農業植物保護、植物檢疫和農藥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農藥監督管理,負責相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農業植物及植物產品檢疫、疫情監測、防控和監督檢查、指導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藥科學合理使用等工作。擬訂農作物和種植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蠶種和食用菌。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負責種植業統計工作。
(七)畜牧與飼料股。
擬訂畜牧業、飼料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推動標準化生產、規模養殖,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承擔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牧、飼料行業統計工作。擬訂畜禽種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監督管理種畜禽。
(八)獸醫和屠宰管理股(區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
擬訂獸醫、畜禽屠宰行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承擔執業獸醫、動物診療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預警管理。組織指導重大動物疫病控制。指導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和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承擔區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漁業發展股。
擬訂漁業發展政策、規劃組織實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布局調整和標準化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監督管理遠洋漁業和漁船、漁港。指導水生動植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漁業統計工作。負責國內漁船油價補貼工作。
(十)漁業資源保護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負責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水生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劃定、建設和管理。
(十一)發展規劃股。
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承擔和實施現代農業發展規劃、現代產業園建設和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規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工作。研究擬訂水利發展規劃、重要江河湖庫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重大水利專業專項規劃。審核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負責組織水利項目前期工作開展,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水資源管理股(區節約用水辦公室)。
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河湖庫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及河湖庫水系連通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發布區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指導地下水相關開發利用、水資源管理保護、超採區綜合治理。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協調村改居供水一體化工作。指導農村供水工作。
(十三)河湖管理股。
負責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江河湖庫、河口灘涂的開發、治理和保護工作。指導監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河道采砂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承擔推進河長制湖長制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四)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股。
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制定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江海堤圍、水庫、水閘、引水工程的除險加固等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堤防、水閘、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十五)農村水利水電股。
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農村大中型灌排工程、澇區治理工程的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和節水灌溉。組織擬訂全區農村水能資源開發的政策及開發規劃,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站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
(十六)水土保持與監督股。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按許可權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堤防、水閘、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七)水旱災害防禦與水調度管理股。
組織指導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防護標準、防禦洪水方案及相關應急預案並指導實施。負責監督流域機構、水利工程防洪抗旱責任制落實,指導水利工程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完善水利工程防汛防旱監測預警管理信息平台。組織指導水利工程搶險物資儲備和工程搶險隊伍建設。統計水利設施受災情況,指導實施水利工程應急度汛項目。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跨流域、跨鎮(街道)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
(十八)水庫移民股。
擬訂移民安置政策和制度,審核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負責全區大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含抽水蓄能電站)移民安置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新建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指導監督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九)農村合作經濟指導股。
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擬訂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起草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檔案和政策,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
(二十)市場信息與交流合作股。
擬訂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重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綜合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擬訂農業對外合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指導、協調農業企業境外投資、農業招商引資和農產品出口示範基地建設。指導涉台農業合作園區建設。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二十一)農業機械化與科技教育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政策和規劃、農機工作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組織農機安全監理和牌證管理工作。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組織農業機械化、農機事故統計工作。指導農機化推廣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承擔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
(二十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
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承擔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及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工作。
(二十三)扶貧股。
牽頭起草扶貧開發檔案、政策。牽頭擬訂扶貧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貧困對象建檔立卡、動態管理以及扶貧開發宣傳等工作,組織開展扶貧開發工作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指導推進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產業扶貧、社會扶貧工作。統籌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協調指導區內對口扶貧工作。組織、協調革命老區建設工作。參與處理區扶貧開發辦公室日常事務。
(二十四)農田建設管理股。
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二十五)農業與水務綜合執法監督股(農業與水務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農業與水務應急管理辦公室)。
負責指導、監督、協調、承擔全區農業(含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和水政行政執法工作。受理農業和水政違法行為舉報並依法處理。組織編制、檢查和督促實施農業突發事件應急專項預案。承擔農業突發事件預警評估、風險排查、應急演練、協調處置工作。牽頭組織農業防災減災工作,協調組織農業應急物資、資金保障。指導監督農業行業和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協調鎮(街道)農業應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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