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灣里區農水局

灣里區農業水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條例、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有關農業農村、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抓好落實的建議和具體措施,並對貫徹落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承擔農業、水務行政複議工作。
(二)開展農業農村工作的調查研究,研究發展農村經濟、推進農村社會進步的發展戰略,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和階段性意見,對全區農業農村工作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信息反饋。
(三)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財務管理,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四)負責全區農業產業化、果業和奶業的管理;擬定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加工業和“一村一品”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監測和評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一村一品”產業發展。制定全區果茶生產規劃和技術推廣計畫並組織實施,提供果茶技術、信息服務。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菜田布局,草山草坡、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定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六)管理農業農村信息,指導農村信息網路建設,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相關農業統計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擬定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主要農產品流通與出口的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的有關工作。
(七)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擬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實施。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組織農產品安全的事故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指導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八)負責農業機械化行業管理;負責農機新技術新機具推廣、教育培訓和農機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的試驗鑑定,巨觀指導農牧漁業機械的使用與維護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安全監管。
(九)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農資經營單位登記。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的國家標準。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維護漁業權益,依法行使漁政管理職能。負責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許可權內漁業捕撈許可證、主要草種生產許可證、主要草種經營許可證、農業機械維修合格證的核發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職能。
(十)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實施動物和農業植物防疫、檢疫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指導動物和農業植物防疫、檢驗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物和農業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及時認定和報告疫情,並組織控制和撲滅。負責全區的生豬屠宰相關工作,組織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
(十一)制定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山草坡、農業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業環境保護、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及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農業生物物質生產、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
(十二)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督、報告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農藥、獸(漁)藥、疫苗、農用柴油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害生產恢復。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業農村、水務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村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制定全區農業系統幹部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加強水務隊伍建設和管理。
(十四)承辦農業涉外事務,負責組織全區農業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國際國內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五)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改革;按照許可權管理局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
(十六)統籌協調指導全區新農村建設工作,制定全區新農村建設的工作意見和有關措施;制定全區新農村建設工作目標考核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區新農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工作;負責全區新農村建設的宣傳、經驗總結、年度工作總結和新農村建設工作的年度目標表彰工作。
(十七)認真貫徹上級關於推進農村清潔工程的方針政策及工作部署,加強與各成員單位的協調與配合,全面負責全區農村清潔工程的日常工作;制定推進全區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規劃、計畫、政策和配套措施;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區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的年度工作方案,並切實抓好落實;負責搞好全區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的情況綜合、調查研究、宣傳報導、經驗總結與推廣。
(十八)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於開展農村環境的重要部署,擬定全區農村環境整治工作方案、計畫、措施並組織實施;督查指導國省道路及旅遊主幹公路沿線環境整治工作;提出農村環境整治長效管理意見,負責農村環境整治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十九)負責協調全區統籌城鄉發展的綜合工作,及時了解掌握並向區委、區政府匯報全區統籌城鄉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解決統籌城鄉發展進程中出現的問題;負責全區統籌城鄉發展工作的宣傳、經驗總結、年度工作總結和表彰工作。
(二十)組織協調全區城鎮化建設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宣傳典型以及評比表彰等日常工作。
(二十一)宣傳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區委、政府關於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抓好項目的規劃、立項、申報、審批和實施。
(二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區實施“雙帶兩服務”工程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考核辦法及相關制度和檔案,指導“雙帶兩服務”示範村建設和項目建設。開展“雙帶兩服務”工程考核驗收和不定期督查、抽查。
(二十三)擬定全區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負責區級項目申報和項目庫建立;對項目實施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督促;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辦理上級和本級財政資金的撥借工作,組織對竣工項目進行全面檢查考評,負責業務培訓,指導協調等業務工作。
(二十四)貫徹執行區委、區政府關於推進農家樂休閒旅遊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擬定全區農家樂休閒旅遊業發展規劃、措施、方案;組織規劃、實施、督查農家樂休閒旅遊相關項目工程,協調聯繫區農家樂休閒旅遊業成員單位,促進全區農家樂休閒旅遊工作健康發展。
(二十五)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組織全區水資源的監督和調查評估。擬定全區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和全區城鄉供水工作及城市水源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制定全區各行業用水定額;負責城市湖泊水系保護監督和管理調度;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含辦理開採礦泉水、地熱水取水許可證)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發布水資源公報。
(二十六)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庫塘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擬定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承擔和監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二十七)組織、指導全區水政、水保監督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各鎮間的水事糾紛。負責全區水務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水務行業的特許經營管理,依法監督供水企業的資質。
(二十八)主管全區河道、水庫、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泄洪區)、河口灘涂等水域及其岸線。編制、審查中小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對政府投資的水務資金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負責水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區水工程的建設管理和質量監督,組織監督國家和部、省、市頒發的水務行業質量標準和工程規程規範的實施,主管全區水務建築市場。
(二十九)承擔灣里區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洪抗旱工作;組織制定區內主要水庫防禦洪水預案;組織制定區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組織制定全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負責全區防汛信息工作。
(三十)負責全區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綜合防治措施;歸口管理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治理;審批全區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工作。
(三十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和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業節水灌溉和鎮供水以及農村人畜飲水工作。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
(三十二)組織、指導全區水利設施、水域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全區水工程登記、安全鑑定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跨鎮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負責全區防洪、抗旱、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負責全區氣象、水文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極端氣象災害防禦。
(三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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