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為建立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強化財政支出責任,切實提高項目資金投資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及《南昌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此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0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1日
  •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是指績效評價主體根據項目既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及其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原則。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應當符合客觀、公正的要求,評價結果依法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
(二)科學規範原則。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採取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三)績效相關原則。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項目支出與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係。
(四)分級分類原則。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應當由績效評價主體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級分類組織實施。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人大批准的財政預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我市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範性檔案;
(四)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五)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目標;
(六)項目單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會計資料;
(七)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以項目主管部門為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政府投資項目具體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項目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並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部分項目開展績效重點評價或再評價工作。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具體的實施辦法,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做好績效自評工作。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績效自評工作,按時向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報送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自評報告。
第九條  根據需要,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可委託入庫第三方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績效評價,並對第三方中介機構績效評價行為進行規範,指導監督其按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確定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對象;
(二)下達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通知;
(三)確定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人員;
(四)制定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五)收集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相關資料;
(六)審核核實相關數據,並進行匯總分析;
(七)根據績效指標體系進行評分,並形成評價結論;
(八)撰寫和提交項目績效評價報告;
(九)建立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檔案。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的對象主要為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中央和省補助性資金(含國債資金)以及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情況;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五)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一般以整個項目實施期及試運行期為評價期間。根據績效評價的實際需要,也可將項目實施前的論證期和項目實施完畢後一定時限的使用期納入評價期間。
第十四條  跨年度的政府投資項目可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或政府投資預算執行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目標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是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項目建設單位在申報項目投資預算時設定。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確定後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項目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項目建設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項目投資預算的,應當隨項目投資預算調整申請一併重新上報績效目標。
第十八條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產品、服務的數量、質量等;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的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時效及成本資源;
(五)應當列入績效目標的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並報財政部門備查,符合相關要求的方可進入預算編審流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修改,必要時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修改完善。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的指標體系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是指能夠反映項目支出結果可量化、可衡量的各類指標體系,包括具體的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是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二十一條  評價指標分為共性評價指標和個性評價指標。
(一)共性評價指標是指適用於所有政府投資項目的指標,主要體現在項目決策和項目管理環節;
(二)個性評價指標是指針對不同的政府投資項目須專門設定的指標,主要體現在項目產出和項目效果環節。
共性評價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個性評價指標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畫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它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六章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的方法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分析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它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
第七章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績效自評報告,績效自評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基本概況,包括項目立項依據、項目基本性質、主要內容、涉及範圍等;
(二)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四)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五)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及其具體原因;
(六)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措施及相關建議。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基本概況,包括項目立項依據、項目基本性質、主要內容、涉及範圍等;
(二)績效評價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預期目標及其實現程度;
(五)項目實施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相關建議;
(七)績效評價結果擬套用和公開情況;
(八)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自評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績效自評報告進行覆核,提出審核意見。
財政部門可以對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報告進行覆核,必要時可以進行重點評價或再評價。
第八章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根據財政部門標準設定。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內部評優評先以及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同類或相關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可將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對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表揚或繼續支持;對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調減同類或相關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財政支出。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三十三條  在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財政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上報至同級監察部門,構成犯罪的,移交至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參與評價人員應嚴格按照要求開展評價工作,確保評價結果的獨立、客觀和公正。不得在規定程式之外對評價工作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干預和影響項目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私自泄露項目建設單位的相關數據和檔案資料。
第三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南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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