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養犬管理辦法》的決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養犬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08.12.30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養犬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12.30
  • 實施時間:2008.12.30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養犬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的協調聯動機制,為養犬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裝備和場所。”
二、第三條改為第四條,第六款修改為:“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三、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下列區域為限制養犬範圍:
(一)高新大道、高新南大道、昌南大道、沿江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北大道、富大有路圍合的區域;
(二)贛江北大道、贛江中大道、贛江南大道、祥雲大道、昌樟高速公路、昌九高速公路、雙港東大街、雙港南路圍合的區域。
四、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在限制養犬範圍內,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五、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在限制養犬範圍內,有關單位確因警衛、科研、軍警工作需要,經過批准可以養犬;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村)民,經過批准,每戶可以飼養一隻寵物犬: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單戶居住;
(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寵物犬的範圍在省有關部門公布前,由市公安機關和市畜牧獸醫部門聯合公布。”
六、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限制養犬範圍內,有關單位、居(村)民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需要養犬的,應當向縣、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其中,居(村)民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徵得居(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犬類準養證、牌,每犬一證一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七、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養犬人應當每年攜犬到畜牧獸醫部門進行檢疫,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牌。
“畜牧獸醫部門收取疫苗注射費應當遵守省價格、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並對已免疫的犬只進行登記。”
八、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刪去第一款;第四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犬類準養證、牌和犬類免疫證、牌在省有關部門統一製作前,由市公安機關和市畜牧獸醫部門分別製作。”
九、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兒童活動場所和公園、廣場、商業步行街、商店、醫院、飯店、博物館、圖書館、體育館、展覽館、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第(三)項修改為:“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運輸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並坐在後排,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攜犬乘坐電梯,應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籠,或者懷抱”,原第(四)項刪去。
十、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在限制養犬範圍內,無犬類準養證、牌養犬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符合養犬條件的,限期辦理審批手續;不符合養犬條件的,限期自行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公安機關強制處理”。
十一、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在限制養犬範圍內,經過批准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發證機關繳納管理費。
每隻犬第一年為500元,以後每年度為300元;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以及有關單位養軍警用犬、科研用犬,免收管理費;養絕育犬或者生活困難的鰥寡老人養犬,減半收取管理費。
“收取的養犬管理費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專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此外,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養犬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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