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南方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是南方基金髮行的一個指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南方創業板ETF
  • 基金類型:指數型
  • 基金狀態:封閉期
  • 基金公司:南方基金
  • 基金管理費:0.50%
  • 首募規模:7.44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59948
  • 成立日期:20160513
  • 基金託管費:0.1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於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的股票)、衍生工具(權證、股指期貨等)、債券資產(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資產、現金資產、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被動式指數基金,採用完全複製法,按照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基準權重構建指數化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
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時,或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等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或因某些特殊情況導致流動性不足時,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有效複製和跟蹤標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資組合管理進行適當變通和調整,從而使得投資組合緊密地跟蹤標的指數。
1、構建投資組合
構建本基金投資組合的過程主要分為三步:確定目標組合、確定建倉策略和逐步購入。
本基金採取複製法確定目標組合,根據對成份股流動性的分析,確定合理的建倉策略,在規定時間內採用適當的手段調整投資組合直至達到跟蹤指數要求。
2、日常投資組合管理
(1)可能引起跟蹤誤差各種因素的跟蹤與分析:基金管理人將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調整、股本變化、分紅、停/復牌、市場流動性、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的變化、基金每日申購贖回情況等因素進行密切跟蹤,分析其對指數跟蹤的影響。
(2)投資組合的調整:利用數量化分析模型,優選組合調整方案,並利用自動化指數交易系統調整投資組合,以實現更好的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3)製作並公布申購、贖回清單:以T日標的指數權重為基礎,考慮T日可能發生的上市公司變動情況,設計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並公告。
3、定期投資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將定期進行投資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項:
(1)定期對投資組合的跟蹤誤差進行歸因分析,制定改進方案並實施;
(2)根據標的指數的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制定組合調整方案並實施;
(3)根據基金契約中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等的支付要求,及時檢查組合中現金的比例,進行支付現金的準備。
4、投資績效評估
(1)定期對基金的績效評估進行,主要是對跟蹤偏離度進行評估;
(2)指數化投資團隊對本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量化評估;
(3)基金經理根據量化評估報告,重點分析本基金的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產生原因、現金的控制情況、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前後的操作、未來成份股的變化等。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力爭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1%,年跟蹤誤差不超過2%。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基金管理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為了實現更好的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基金管理人還將綜合考慮標的指數成份股的數量、流動性、投資限制、交易費用及成本,以及稅務及其他監管限制,決定是否採用抽樣複製的策略。對於複製方法的變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變更前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闡明變更複製方法的原因。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衍生金融產品。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對沖系統性風險和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等,主要採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契約,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收益分配原則

1、當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達到1%以上時,可進行收益分配。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為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淨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額淨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為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收盤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儘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為原則進行收益分配。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後有可能使除息後的基金份額淨值低於面值;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基金份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據上述原則確定,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採取現金分紅方式;
5、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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