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臨時駕駛證由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理。
辦理依據,辦理條件,辦理流程,申報材料,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23號令);《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公安部90號令)。
辦理條件
臨時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超過三個月的外國機動車駕駛人:(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入境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外國機動車駕駛人;(二)臨時入境後僅在邊境地區一定範圍內行駛的外國機動車駕駛人;(三)臨時入境後需駕駛租賃的中國機動車的外國機動車駕駛人。與中國簽訂有雙邊或者多邊過境運輸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國家或者政府之間對機動車牌證和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辦理流程
申請人攜帶上述材料到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駕管大隊辦理
申報材料
1、按要求用中文填寫《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2、入出境身份證件;3、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4、年齡、身體條件符合中國駕駛許可條件的證明檔案;5、兩張一寸彩色照片(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6、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還應當提交中國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