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南平市的國家權力機關。由民主選舉產生,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其組成人員,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集體行使權力,集體決定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主管部門: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就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內容。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南平市的國家權力機關。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民主選舉產生,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其組成人員,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集體行使權力,集體決定問題。
一、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市長、副市長;選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二、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是: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人市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三、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歷史沿革
1982年3月15日,成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陽地區聯絡組,受中共建陽地委和省人大常委會雙重領導,其主要任務是檢查本地區對上級人大各項決議、決定的貫徹;組織交流經驗;聯繫本地區各級人大代表,反映基層情況;溝通上下聯繫。
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作出決定,將“地區聯絡組”改稱為“地區工作委員會”。7月1日,成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陽地區工作委員會,受地方黨委和省人大常委會雙重領導,其任務和職權是:檢查督促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檢查了解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及地方審判、檢察機關的執法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建立與本地區的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制度,經常聽取意見和建議;組織本地區的省人大代表進行視察;督促全區有關部門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代表的來信來訪;對省人大常委會準備任免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正副院長、正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和檢察分院正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進行了解,並提出建議;檢查指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做好省人大常委會與縣(市)人大常委會之間的聯繫工作;總結交流縣(市)人大工作經驗,並給予業務上的指導;完成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988年12月,隨著建陽地區更名為南平地區,改稱為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南平地區工作委員會,簡稱“南平地區人大工委”。1989年2月17日,“南平地區人大工委”下設辦公室、聯絡處。
1995年1月,南平撤地設市,實行市帶縣的體制。1995年1月18日召開南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1月20日大會選舉產生南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二室六委”:辦公室、研究室、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農村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市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先後召開八次會議,市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後召開四十六次會議。
2001年4月23日召開南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2003年5月,常務委員會的下設機構――法制委員會更名為內務司法委員會;2005年12月,常務委員會增設華僑台胞委員會;2006年11月,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下設的信訪辦升格為常務委員會信訪局(副處級)。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現有“二室七委一局”。截止2006年11月30日,市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已經召開七次會議,市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召開四十一次會議。 截止2011年12月30日,市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已經召開七次會議,市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召開三十六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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