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嶽區民政局

南嶽區民政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惜 守“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工 作宗旨,以解決民生、落實民權、維護民利 為己任,堅持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 為民所謀,全體民政工作人員精誠團結,與 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在改善完善 民生、調節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促進 社會穩定中盡職盡責、各項民政工作取得了 飛速發展,2006一2008年連續三年被評為省、 市民政系統先進單位。通過積極向省市爭取 資金,於2004年征地,2007年籌備,2008年 初動工興建,建成了一所集社會救助管理、 救災救濟、城鄉低保、優撫軍休、救災物資儲備倉庫等於一體的社會福利綜合樓,總建築面積3300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積為1900平方米,總投資近500萬元。

基本介紹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一)制訂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民政工作的管理辦法和行政規章;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具體組織實施和負責監督檢查。
(二)負責救災救濟工作。查核、掌握、上報全區災情;管理、分配、下撥救災款物;組織接收救災捐贈;組織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情況;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落實“五保戶”五保供養政策;做好睏難戶的定期救濟、臨時救濟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
(三)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和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協調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檢查、審批全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管理上級下撥的保障金和區級保障金;管理、撥付全區低保對象的低保經費並監督使用;檢查、督促基層單位的低保工作;組織開展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四)負責全區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取締非法的社團組織。
(五)負責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六)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申報、褒揚革命烈士,發放、落實義務兵、復員退伍軍人等各類優撫對象的各種優待撫恤補助經費,辦理評殘、提殘、補證等的呈報和“雙定”提標、擴面工作,管理烈士紀念物;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區光榮院的管理,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開展雙擁創建,協調處理軍地、軍民之間的矛盾和問題,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審查、申報老區經濟開發促進會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行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實現村(居)民自治;鞏固基層民主政權建設,發展社區服務。
(九)負責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做好鄉(鎮)、村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申報工作,勘定、調處邊界糾紛,鞏固勘界成果;承辦規定許可權內的地名更名、命名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檔案資料。
(十)擬定並負責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計畫及福利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工作,指導區福利院的建設管理工作。
(十一)開展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和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計畫,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籌集、管理和使用好福利資金,組織並指導經常性社會捐助。
(十二)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區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
(十三)負責殯葬管理工作,組織監督和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規劃建設和管理公墓山,推進殯葬改革。
(十四)負責全區婚姻登記工作。
(十五)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十六)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正確使用和管理好民政事業費,監督全區民政經費的使用。
(十七)負責全區老齡工作。
(十八)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職能職責:內務管理、協調參政、人事勞資、檔案收發、文書檔案、綜合信息、財務管理、計畫統計、計畫生育等工作。
(二)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股(低保中心、募辦)
職能職責:救災救濟、五保供養、城鄉低保、醫療救助、社會捐助、福利彩票、福利事業。
(三)基層政權和社會事務股
職能職責:“兩委”建設、社區建設、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社會組織管理、區劃地名、殯葬管理。
(四)優撫安置股
職能職責:退伍安置、“兩用”開發、“雙定”擴面、民眾優待、傷殘撫恤、烈士褒揚、“雙擁”創建、老區開發、軍退管理。
(五)福利院
職能職責:負責“三無”人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的集中供養、棄嬰的撫養。
(六)救助管理站
職能職責:負責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
(七)老齡辦
職能職責:老齡管理、維權優待、登記發證、協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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