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性質
南寧市電子商務行業協會,是在
南寧市商務局的指導下,由南寧市電商企業、服務商、供應商、物流配送商、以及關心和支持促進南寧市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企事業 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社會組織。協會立足推動南寧市電子商務行業繁榮發展,以“資源共享,資源互通,合作共贏”為理念,是服務於政府與電商企業之間的交流 平台,是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電商企業提供交流、學習、專業指導的平台,幫助電商企業提高企業經營能力;為企業推薦人才,孵化電 商團隊。提供最新電商信息資訊,促進電商企業和傳統企業的健康發展,全面整合資源,促進南寧市電子商務行業的繁榮發展。
協會業務範圍
(一) 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規範行業行為準則,協調會員關係,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 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管理、融資、法律等諮詢;
(三) 受政府委託承辦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產品對接會、行業論壇;
(四) 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的訴求,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 組織會員學習考察,開展行業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 承辦政府及主管單位委託的事項;
(七) 反映會員意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 開展捐資助學、扶貧濟困等公益活動;
協會設立
組織架構
協會下設會員大會-事理會-會長-秘書長下設:秘書處、培訓部、項目部、法務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社會團體名稱:南寧市電子商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由南寧市電商企業,供應商,物流配送商以及關心和支持促進電子商務事業發展的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範。由優秀電商企業、供應商、物流配送商,第三方服務商等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服務南寧經濟”為宗旨,以“分享互助,資源共享”為目的,致力於發展和培養優秀電商企業,實現電商與供應商、第三方服務商之間的信息共享、資源互補,營造電子商務套用、發展的環境和氛圍,幫助電商企業提高電商企業經營管理能力;加強後續支持服務,特別是電商行業人才培養和推薦,孵化電商團隊;提供最新電商信息資訊,發揮政府優勢資源,促進南寧市電子商務行業健康有序,繁榮發展。
第五條本會的辦公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魯班路口東凱國際商業廣場三號樓11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實施行業自律,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管理、融資、法律等諮詢;
(三)受政府委託承辦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銷會;
(四) 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的訴求,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會員學習考察,開展行業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承辦政府及主管單位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二)熱衷電商企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承諾遵守行業規範,誠信經營,遵紀守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員服務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內如因個人原因退出的應由理事會重新選舉產生,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協調和處理協會的各項業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不設監事會。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五)行使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員服務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5年11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流程
1. 入會申請
入會單位把所需材料加蓋公章後送至秘書處,具體材料如下:
(1)申請表:單位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書面申請。
(2)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3)填寫企業信息登記表。
2. 協會秘書處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審查;
3. 企業以支票或者銀行匯款的形式繳納會費,由秘書處財務開具會費票據。
4. 秘書處頒發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