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科學技術進步若干規定

市級每年用於新產品試製費、中間試驗費、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以下簡稱科技三項費用)必須達到當年本級財政預算支出的1.5%以上;縣(區)科技三項費用不低於本級財政預算支出的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科學技術進步若干規定
  • 時間:2004年7月31日
  • 背景: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
  • 用於:新產品試製費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2004年7月31日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各級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科技進步工作進行巨觀管理、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其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科技進步工作。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科技發展規劃、重大科技項目立項、科研攻關、科技創新、科技成果產業化等方面決策時,應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諮詢。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實行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每年應當召開兩次以上,審議科普工作規劃、計畫,研究確定科普工作政策,協調本地區的科普工作。
第五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推廣農業科學技術的需要,設立農業技術服務機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各類專業技術協會,引導其發揮作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示範工作,支持新技術、新品種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培養中青年科技人才,建立各層次科技人才隊伍。各級財政每年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科技人才的培養。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引進和鼓勵學有專長或擁有科技成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為本市工作。
第十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從轉讓該項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按不低於20%的比例,對直接完成該項科技成果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鄉(鎮)人民政府每年的科技經費在本級財政預算支出中要達到1%以上。科技經費必須用於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示範、推廣和科技培訓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行政區域總人口每年人均不得少於0.25元安排科普專項經費,並逐年增加。科普專項經費用於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第十二條 科技三項費用由同級科技行政部門管理;科普專項經費由同級科學技術協會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和截留科技三項費用和科普專項經費。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立項、經費使用等方面,優先支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項目以及獲得國家、自治區各類科技經費資助的高新技術項目。
第十四條 市、縣(區)科技行政部門對到農村推廣、轉化科技成果的項目,應當優先支持立項。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風險投資專項資金,鼓勵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科技風險投資機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在鄉(鎮)從事農業科技工作並取得突出成績的科技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對科學技術進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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