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南京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 總部地點:南京
- 公司性質:協會
- 工作內容:組織調查研究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南京高新技術企業協會的宗旨是加強南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聯繫和交流;促進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套用推廣、技術服務、行業管理和相互協作,推動南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快速發展,為南京地方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作出貢獻。
協會的主要工作內容:
承辦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委託任務,組織調查研究,討論高新技術企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要求和意見;
協助市科委開展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申報、認定工作,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覆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組織技術交流、合作、推廣及有償轉讓等活動,推動會員單位的技術成果產業化;
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委託,組織會員單位參加重大項目論證、實施和驗收鑑定工作;
向會員單位提供有關高新技術產業動態、政策、項目申報等方面的信息;
組織研討、培訓和交流活動,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整體素質;
為會員單位提供其他可能的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
中文:南京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英文:NANJING HIGH-TECH. ENTERPRIS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NHTEA。
第二條 南京高新技術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南京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加強南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聯繫和交流;促進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套用推廣、技術服務、行業管理和相互協作,推動南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快速發展,為南京地方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作出貢獻。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社團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南京市民政局。
協會接受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及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成賢街118號南京市科技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南京高新技術企業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 本協會是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協會承辦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委託任務,組織調查研究、討論高新技術企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要求和意見,制定行規、行約,維護高新技術企業應有的地位和合法權益。
(二) 組織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交流、合作、推廣及有償轉讓等活動,推動會員單位的技術成果產業化,進而促進南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三) 組織各種高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注重試點示範。舉辦各種技術培訓和講座,加強和其他單位間的技術交流、技術服務工作;
(四) 舉辦和組織參加國內外相關的技術和產品交易會、展覽會、技術報告會、產品推廣會等多種社會活動,展示、推廣以會員單位為主的技術成果、產品,提高相關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和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
(五) 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委託,組織會員單位參加重大項目論證、實施和驗收鑑定工作;
(六) 組織會員單位學習國家、省市有關法規、政策和規定,交流技術開發、產業化經驗,提高會員單位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化水平;
(七)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加有關技術及產業政策調研,參與制定促進產業的有關政策和意見;
(八) 協助政府辦理高新技術企業及產品的認定、覆核等相關業務;向市、省和國家推薦重點高新技術項目和成果;
(九) 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南京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相關企業;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自願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的優先服務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
(二)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完成本協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而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規章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由副會長以上人員組成的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及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由理事會決定。
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1-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及有關部門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清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