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協會是由廣東省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研究、開發生產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及其他支持發展高新技術的相關單位、高新技術產業界和管理界知名人士等,為促進廣東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而自願組成,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 所屬地區:廣東省
  • 成立時間:2008年5月8日
  • 協會地址:廣州天河區東莞莊一橫路116
  • 性質:企業協會
協會宗旨,入會程式,協會章程,地圖信息,

協會宗旨

協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社團的有關規定。協會全面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建設創新型廣東”的戰略目標,充分發揮全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基地、視窗、示範及輻射功能,促進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和高等院校、研究院的聯繫和交流,架起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促進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套用推廣、技術服務、行業管理和相互協作,推動實施“火炬計畫”和其他高新技術科技計畫,促進高新技術向產業化、商業化、國際化方向發展,推進產業結構升級換代,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為全面提高我省科技進步及經濟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作出貢獻。

入會程式

1、入會條件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國家各部委駐粵科研機構、省屬科研院所,在粵高等院校。
(二)全省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在本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各類科技型企業、科技園區、科技創新中心。
(四)關心、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在高新技術領域經營、管理、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成效或有貢獻的合法公民。
2、入會程式
(一)團體會員向本協會提出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個人會員向本協會提出入會申請,由所在單位推薦或本協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四)新發展會員須在每次召開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上通報並確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協會的中文名稱為: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Hi-tech Enterpris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GDHTEA
第二條 性質
第三條 宗旨
本協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社團的有關規定。
本協會全面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建設創新型廣東”的戰略目標,充分發揮全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基地、視窗、示範及輻射功能,促進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和高等院校、研究院的聯繫和交流,架起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促進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套用推廣、技術服務、行業管理和相互協作,推動實施“火炬計畫”和其他高新技術科技計畫,促進高新技術向產業化、商業化、國際化方向發展,推進產業結構升級換代,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為全面提高我省科技進步及經濟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科技廳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於廣州市東莞莊一橫路116號廣東生產力大廈7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對廣東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戰略、發展趨勢、發展方向和目標、產業政策、組織管理等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以及對國內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趨勢和市場動態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建議,協助制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促進廣東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二)作為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協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調查了解高新技術企業共同關心或亟待解決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要求和意見,協助政府解決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問題,加強企業與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的聯繫,促進企業發展。
(三)發揮聯合優勢,創造條件促進會員之間加強聯繫,組織各種高新技術的示範、推廣、套用,組織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交流、合作及有償轉讓等活動,推動會員單位的技術成果產業化,增強競爭力。
(四)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建立友好聯繫,進行人才、技術、資金、市場等交流與合作;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開展國際交流及合作,促使企業適應入世後的市場環境,增強競爭意識,開拓產品的國際市場,加速企業國際化進程。
(五)組織和舉辦各種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培訓、講座和技術交流活動,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化水平。
(六)舉辦和組織參加國內外相關的技術和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產品推廣會等各種社會活動,展示、推廣會員單位的技術成果、產品,促進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
(七)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八)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吸收廣東省內各高新技術企業及相關研究單位、機構為團體會員,吸收從事高新技術工作的領域相關人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國家各部委駐粵科研機構、省屬科研院所,在粵高等院校。
(二)全省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在本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各類科技型企業、科技園區、科技創新中心。
(四)關心、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在高新技術領域經營、管理、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成效或有貢獻的合法公民。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團體會員向本協會提出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個人會員向本協會提出入會申請,由所在單位推薦或本協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四)新發展會員須在每次召開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上通報並確認。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和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類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通過本協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和協會保持經常性聯繫,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向協會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有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條款第二十條中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遇有重大情況,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素質高、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縮短或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協會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提出增補理事、常務理事的建議,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督機構的產生和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1名監事長和2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第三十五條 監事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報協會理事會通過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一)協會組織和舉辦的各項活動開支;
(二)協會召開會議所需會議費;
(三)協會所需的辦公用品及設施;
(四)印發資料或出版刊物;
(五)其他必要支出。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由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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