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農業大學校友會章程

南京農業大學校友會章程

《南京農業大學校友會章程》是南京農業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出台的管理制度。

南京農業大學大學校友總會成立於1994年5月,是在江蘇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眾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農業大學校友會章程
  • 外文名: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rticles of Alumni Association
  • 時間:2021年5月16日
校友會概述,章程內容,

校友會概述

在各地校友的關心支持下,截止2021年5月,已建立歐洲、北美、日本和非洲肯亞等4個海外校友會,北京、上海、天津、重慶、貴州、寧夏、內蒙古、黑龍江、河南、河北、四川、安徽、山東、浙江、廣東、廣西、福建、雲南、江西、湖南、陝西、山西、海南、台灣、西藏和深圳、廈門等37個地方校友(分)會,江蘇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雲港、淮安、鹽城、揚州、泰州、宿遷、鎮江等13個江蘇省內地(市)級地方校友會,以及武協、旅遊管理、寵物行業和南京企業界等10個行(專)業校友分會及學院校友分會20個。

章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南京農業大學校友會(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南京農業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密切校友與南京農業大學,校友會與國外校友會,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繼承和發揚南京農業大學的優良傳統,共同為南京農業大學的發展和祖國的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教育廳,本會接受相關行業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衛崗1號南京農業大學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調動廣大校友的積極性,為南京農業大學的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貢獻。
(二)向國內外校友介紹南京農業大學及本會的活動情況,溝通信息、加強聯繫,特別是加強與海外、台灣及港澳地區校友的聯繫。促進國內外學術、文化交流,科技合作及友好往來。
(三)歡迎國內外校友回南京農業大學參觀、訪問、講學。配合有關方面做好聯絡接待工作。
(四)與國內外各校友會和校友保持聯繫,報導各地校友動態。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本人為南京農業大學校友。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南京農業大學校友:
1、南京農業大學包括她的前身原金陵大學農學院、中央大學農學院,浙江大學農學院部分系科、南京農學院及農機分院、南京農業機械化學校、宜興分院、江浦半工半讀班、江蘇農學院(1972-1978年)的畢業生、肄業生。
2、中央農業管理幹部學院南京農業大學分院、中央農機化管理幹部分院的歷屆學員及成人教育(含夜大、函授、專業證書班、培訓班等)的畢(結)業學生、學員。
3、在南京農業大學及其前身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4、凡雖非南京農業大學校友,但由於各種原因與南京農業大學關係密切,對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和校友會的工作做出較大貢獻的人士,若本人自願履行校友義務,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提交常務理事會備案,可授予南京農業大學名譽校友稱謂,享受校友的一切權利。
第十一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單位組成人員為南京農業大學校友。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協助本會籌集校友基金;
(七)維護南京農業大學及本會聲譽,聯絡國內外校友,尤其是鼓勵海外、台灣和港澳地區校友返校參觀訪問,開展學術人才交流、科技開發合作,支持促進南京農業大學事業發展。
第十五條 會員退出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3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8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等額選舉票數不低於總票數1/2;差額選舉不低於1/3;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校友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第二十四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五)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70%。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經理事長或者8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 經會長(理事長)或者8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會長(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監事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有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五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21年5月16日南京農業大學校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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