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農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農業大學章程
- 通過日期:2015年5月26日
- 條目:12章75條
- 審議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第三章 領導體制,第四章 學術管理,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第六章 內設機構,第七章 教職工,第八章 學 生,第九章 經費與資產,第十章 學校與社會,第十一章 學校標識,第十二章 附 則,
序 言
南京農業大學的前身可溯源至1902年三江師範學堂農業博物科和1914年金陵大學農科。1952年,全國高校院系調整時,原中央大學農學院和金陵大學農學院以及浙江大學農學院部分系科合併成立南京農學院。1963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高校。1972年,學校遷至揚州,與蘇北農學院合併成立江蘇農學院。1979年遷回南京,恢復南京農學院。1984年更名為南京農業大學,1998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2000年由農業部整建制劃轉教育部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南京農業大學,英文譯名: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簡稱南農、南農大或南京農大;英文縮寫:NJAU或NAU。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江蘇省人民政府參與共建。
第四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為江蘇省南京市衛崗1號,即衛崗校區,另設有浦口校區(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點將台路40號南京農業大學工學院)、珠江校區(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珠江鎮南門外南農大江浦農場)和白馬教學科研基地(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白馬鎮)。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依法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誠樸勤仁”的優良傳統,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培養基礎寬厚、實踐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和社會責任感的高素質人才。
第七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八條 學校以農業與生命科學為優勢和特色, 統籌規劃學科布局,促進多學科協調發展,堅持走“有特色、高水平”的發展道路,以建設世界一流農業大學為發展目標。
第九條 學校以普通高等教育為主,依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招收境內外學生。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生、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設定和調整辦學的學科門類及本科、碩士、博士的學科專業,自主制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並適當開展其他形式的教育。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與主管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組織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決定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等事項,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處罰及調整,行使其他法定職權。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者妨礙學校行使自主權的行為,為學校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並為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並及時予以辦理;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學生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學校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正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校運行的正常秩序;
(四)維護教職工與學生的合法權益;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保護學校的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七)依法向社會公開辦學的相關事宜,依法接受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京農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內法規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的預決算、學科建設規劃等學校事業發展事項。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按期召開中國共產黨南京農業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委一般設委員25人左右,黨委的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設委員11人左右。黨委委員中除校級領導幹部外,還應有院(系)、黨政工作部門負責人及師生員工代表。黨委每屆任期,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黨委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黨委全委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定期向黨委全委會報告工作。黨委全委會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指定的黨委常委主持召開。
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指定的黨委常委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主持人確定。黨委常委會原則上每兩周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2/3以上同意為通過。黨委常委會出席人員為全體常委;非常委的校領導、校長助理、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黨委辦公室主任、校長辦公室主任、監察處處長列席。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可以根據議題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不具有表決權。
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南京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與執紀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學校黨委相同。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學校設校長1人,副校長和校長助理若干人。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的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校長助理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1次,如遇重大或急辦事項可隨時召開。
第十八條 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其他校領導分管或協管相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第四章 學術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南京農業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章程另訂)。
學術委員會是對學校學術領域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或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學術申訴與仲裁等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各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二)對下列事項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三)對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相關學術經費的安排和分配;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
(四)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評定、諮詢、審議的事項。
(五)接受、審議學術問題的申訴並仲裁。
第二十條 南京農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評定委員會)獨立設定,依法履行學位評定和授予的職權;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等涉及學位制度整體設計的重要事項,應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並在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學術規範委員會、職稱評定與教師學術評價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規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植物科學、動物科學、生物與環境、食品與工程、人文社會科學等學部。學部作為校、院的中間層行使學術權力,主要開展學術評價與學術諮詢工作。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實際發展需要,對專門委員會及學部的設定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在各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
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式行使其職權。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認真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的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代表提案辦理情況的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於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 南京農業大學工會委員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校工會。
第二十六條 南京農業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為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認真聽取學生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並對其提案作出積極回應。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學校充分保障其工作正常開展和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六章 內設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內設機構主要由學院或學院建制的部系(以下簡稱學院)等學術機構、黨政職能機構、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組成,並根據學校發展需要進行調整。
第一節 學院及學術組織
第三十條 學院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基本單位,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結合學校辦學傳統與特色而設立,原則上按學科門類組建學院,建立校、院、系三級管理體制。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三)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五)組織實施產學研合作,積極開展社會服務;
(六)組織開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動文化傳承創新;
(七)負責學院師生員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務;
(八)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指導畢業生就業工作;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是學院的政治核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學院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穩定等工作,領導本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院行政工作發揮保證監督作用。學院黨委(黨總支)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研究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院長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院長為學院行政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院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院工作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議事決策機構,對學院重大事項、重大改革發展和黨政事務進行決策。
參加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為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院長助理,同時可根據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研究確定其他列席人員。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商定,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內容分別主持會議。
第三十四條 學院實行學術分委員會制度。學術分委員會是學術委員會的延伸機構。學術分委員會負責學院學術事項的審議決策、重大改革和建設發展的諮詢,充分發揮教授治學的作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單獨設定,也可由學術分委員會統一行使相關權力。
第三十五條 學院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根據教代會章程,學院重大問題提交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第三十六條 系是學校基層學術和行政管理組織,在學院的領導下、依據學校和學院的管理規定組織實施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實驗室建設、學生教育與管理等。
第三十七條 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學術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
第二節 黨政職能部門及其他機構
第三十八條 黨政職能部門是學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代表學校履行相關領域的管理職責和政策執行,面向師生提供公共服務,與相關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機構進行日常聯繫與溝通。
第三十九條 直屬、附屬單位包括圖書館(圖書與信息中心)、檔案館、資產經營公司、繼續教育學院、後勤集團公司、江浦農場、牧場、校醫院以及其他教學、科研服務保障單位等。
第四十條 學校設定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提供圖書管理、檔案管理、網路信息、後勤保障和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獨立運行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可以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七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任)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責任,建立競爭激勵機制。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任)、晉升、獎勵、處分或解聘的依據。對在教學改革、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工,參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按照規定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可自由進行學術活動,公平獲得境內外學習、交流、進修機會;
(六)知悉學校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聘約規定的權利;
(十)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學校事業,愛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的各類資產和權益等;
(二)恪盡職守,勤勉工作,完成職責規定的任務;
(三)遵守社會道德、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聘約規定的義務;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章 學 生
第四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條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錄取的原則,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管理制度和學生考核評價機制。
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文體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其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十三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四)對紀律處分和涉及其權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並請求處理;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對學校事業發展、教育教學活動、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術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的程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校授權學校團委審查和受理。學生團體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第九章 經費與資產
第五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吸引社會捐贈,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增加辦學資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類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確保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九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十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國際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等組織、機構的合作,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優勢,為社會和相關行業發展提供服務,並爭取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幫助,推動協同創新、協同育人。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南京農業大學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的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學校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等遵照其章程執行。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南京農業大學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校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等遵照其章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校友是指在南京農業大學及其前身取得過學籍的畢(肄)業生或工作過的教職工;南京農業機械化學校及其前身取得過學籍的畢(肄)業生或工作過的教職工;中央農業幹部教育培訓中心南京農業大學分院、中央農業幹部教育培訓中心南京農業機械化分院的歷屆學員及成人教育(含夜大、函授、專業證書班、培訓班等)的畢(結)業學生、學員;南京農業大學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經校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獲得南京農業大學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個人。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南京農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作為學校多元化籌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接受社會公益捐贈的視窗,圍繞學校辦學目標開展活動,通過籌資、投資等方式為學校辦學活動提供經費等支持。
基金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等遵照其章程執行。
第十一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訓為“誠樸勤仁”。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雙同心圓形徽標,外環上方是費新我題寫的“南京農業大學”字樣,下方是南京農業大學的英文全稱大寫;內環中上方是南京農業大學英文簡稱變形組合而成的學校標誌性建築“主樓”的造型圖案,中下方是代表學校辦學溯源於“1902”字樣,其外圈是兩支交叉聯結的麥穗。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旗為印有徽志、中英文校名全稱組合的長方形旗幟。
第七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20日。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審議,提交黨委全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本章程的修正案可以由學校黨委、校長、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等提出。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學校黨委會行使。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