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範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南京師範大學勤工助學管理辦法》適用於本校內勤工儉學學生,為了實現本校勤工儉學學生的有效管理和安排,本辦法特設立以下條規,以規範學生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師範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 適用範圍:南京師範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校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經濟幫助和素質拓展的平台,根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中青聯發〔2005〕14號)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南京師範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勤工助學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助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工處學生資助中心(以下簡稱“學生資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
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學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為組長,學工處牽頭,教務處、財務處、後勤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
各學院要成立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有專人具體負責貧困生資助工作。學生資助中心下設專門的勤工助學學生服務中心,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學生資助中心勤工助學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信息庫和各單位用人情況信息庫。
(二)開闢校內外勤工助學渠道,積極為學生勤工助學創造有利條件,提供便捷服務。
(三)指導用人單位做好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保護,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四)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向用人單位推薦勤工助學學生,並對他們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
根據崗位情況對上崗學生進行必要的崗前教育和培訓。
(五)負責勤工助學專項經費的管理,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並按規定按時發放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
(六)對全校勤工助學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對勤工助學活動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於在勤工助學工作過程中表現惡劣的學生,學生資助中心可停止其崗位工作並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違紀、違規現象進行處理。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南京師範大學本科學生管理規定(試行)》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學組織與管理
第八條 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包括智力型和勞動型。
智力型勤工助學主要是指與專業學習相結合的活動,包括學生參與技術開發、進行助教、助研、助管等方面的工作。
勞動型勤工助學主要是指以體力勞動為主的活動,包括學生超市、學生洗衣房、學生報亭以及教學樓、辦公樓、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場所的保潔、服務、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勤工助學崗位設定以校內崗位為主,適當向校外拓展崗位。
崗位由各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後備案。學校機關、後勤、產業等單位要創造條件,逐步減少臨時工的數量,儘量騰出學生可從事的工作崗位,讓更多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校外單位到校內招聘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必須經過學生資助中心同意,並簽訂臨時用工協定,以保障學生正當合法的權益。
第十條 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應有組織地開展。各單位申請組織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須有專門人員進行指導並預先報學生資助中心批准備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經學生資助中心同意上崗的勤工助學學生應在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區域、活動時間和活動的形式與內容等)從事與勤工助學相關的活動,並服從學生資助中心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學生勤工助學上崗推薦工作,並協助學生資助中心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由學生資助中心統一管理,並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須向學生資助中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檔案。
經審核同意,由學生資助中心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四章 用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各單位應重視學生勤工助學工作,努力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崗位,並做好必要的勞動保護。凡需要聘用臨時用工的單位,如工作崗位的性質適合於學生的,應儘量安排勤工助學的學生上崗。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向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由學生資助中心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申請勤工助學崗位的程式:
(一)每學年9月由學生資助中心統一通知各單位集中申請用工並填寫《勤工助學用人單位崗位設定登記表》,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批蓋章後報學生資助中心審批,原則上學校各黨政部門設立的助管不超過4名,各學院設立的"三助"人數不超過6名。
(二)學生資助中心將各單位申報的崗位情況進行審核,根據各單位工作實際情況確定設立的崗位數。
(三)未按照學生資助中心規定時間申請勤工助學崗位的單位,原則上不再新設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對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指導、考核和管理,將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工作表現情況及時向學生資助中心反饋。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不服從管理,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勤工助學學生,可以減付或建議學校減發其勞動報酬,對經教育不改或不適合崗位要求的學生,可以辭退,並將情況及時反饋至學生資助中心及學生所在學院。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對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安全保障。
學生在勤工助學過程中,因非正常因素損壞的勞動工具或物品,由學生本人負責賠償;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或發生傷害事故的,由學生所在學院、學工處協助用人單位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高空作業、污染嚴重、放射性強等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威脅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適合學生承擔的工作,不得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各單位均不得安排學生在這些崗位從事勤工助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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