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範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

南京師範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是一個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的全面發展的學校規定,整個管理規定一共三章,總計二十八條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師範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
  • 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 促進:研究生的全面發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南京師範大學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的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其他類別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以“正德厚生、篤學敏行”為校訓,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研究生應當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按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研究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開展各種學術活動,進行科研創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研究生行為規範和學術規範,尊敬師長,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為習慣和學術道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在規定的報到時間之前,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學院請假,並報研究生部備案。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後,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方可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視情況予以相應的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由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新生體檢複查時,發現患有疾病,經南京師範大學校醫院診斷暫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申請,學院簽署意見,研究生部批准,可以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須在接到通知後兩周內辦理相關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則取消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治療康復者,由南京師範大學校醫院診斷或校醫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研究生部複查體檢合格證明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每學期開學,在讀研究生必須按時返校,在兩周內根據學校規定持研究生證繳納費用後辦理註冊手續。
家庭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節 考勤與紀律
第十一條 研究生課程考勤由任課教師負責,論文期間考勤由指導教師負責,考勤結果應及時向研究生所在學院通報。
第十二條 需要離校參加教學實習、社會實踐、掛職煅煉、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兩個月之內的,經導師同意和學院批准後方可離校;活動超過兩個月的,還需報研究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 研究生因病請假,在校期間憑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一般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請假一個月以內,由學院批准;超過一個月,由學院提出意見,報研究生部審批。在一學期內,請病假連續或累計超過本學期學習時間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須休學。
第十四條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可請事假,請假應首先徵得導師同意,一個月以內的事假由學院審批;一個月以上需報研究生部審批。一學期內,事假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第十五條 研究生請假期滿後須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曠課論處:
(一)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者;
(二)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者;
(三)假期期滿不按時返校註冊者。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七條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與實踐,並按要求參加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未經註冊選修的課程,不記成績。選課後在規定時間內未正式辦理退課手續且不參加課程學習和考核者,該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
第十八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位課程一律要求考試,考試按百分制評定成績,未滿60分為不及格。實踐活動、實驗、實習等教學環節可採取考查的方式進行。考查成績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評定。成績應以分數、等級填入研究生成績單。
研究生學完某門課程,考核合格,方可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學位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須重修該門課程,兩次重修考核未通過者,取消畢業資格和申請學位資格。非學位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須重修該門課程,直至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學分規定
(一)研究生在本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中規定的課程學習中,獲得的學分為基本學分,不在本專業培養方案中選修的課程學習,獲得的學分為非基本學分。非基本學分只能在修滿基本學分的基礎之上累加,不能代替基本學分
(二)博士研究生必須按本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滿18個基本學分,方可取得畢業和申請學位的資格
(三)碩士研究生必須按本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滿34個基本學分,方可取得畢業和申請學位的資格
(四)研究生在學好學校、學院規定課程前提下,可在導師指導下,根據個人潛力、興趣等選修本校其他學院或其他學校開設的課程,研究生部承認其相應的學分。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缺席時數達到某門課程一學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的,不得參加本課程考試,必須重修。
第二十二條 各類課程考試一般不得請假。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需提前提出緩考申請,經主管院長同意並報研究生部審批。未經批准擅自缺考,以曠考論處。
緩考可視情況在下一學期開學初安排,或參加緩考課程下一輪的正常考試。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應自覺遵守和維護考試紀律。凡違反考試紀律的,取消考試資格,給予相應紀律處分,該課程以零分記,必須重修。具體違紀處分辦法依據第八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入學後一般不得轉專業,研究生培養應嚴格按照其錄取專業來進行。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轉專業,應在原專業所屬一級學科範圍內調整。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在培養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因導師調離本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指導研究生,而本專業又確無合適指導教師;
(二)因導師轉聘其他專業的,根據培養的連續性要求和研究生意願需要轉入導師所在新專業培養;
(三)因所學專業調整,原有專業名稱撤消或合併;
(四)因國家需要,要求特定專業的研究生轉入適應國家社會和經濟建設發展需要的新專業;
(五)研究生在讀期間發生不可預測事件,造成在原專業培養存在特殊困難,經學校認定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
(六)研究生因興趣原因需要轉專業,又能以材料證明其在擬轉入專業發展能力的,可以申請轉專業。碩士研究生所提交材料為權威期刊論文一篇,博士研究生所提交的材料應為權威期刊論文三篇。申請者需為論文第一作者,且論文內容要與擬轉入專業相關。權威期刊以南京師範大學科技處和社科處主持編輯的《南京師範大學權威期刊目錄》為準。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申請轉專業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必須在研究生入學後第一學年內提出轉專業書面申請,陳述轉專業的理由;
(二)因轉專業需要調換導師的,須得到擬轉出專業所在學院與導師同意轉出的意見和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與導師同意接收的意見;
(三)研究生轉出學院學位分委員會與研究生接收學院學位分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學研究生部審核批准;
(四)研究生部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學院和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轉專業後學業要求如下:
(一)必須按轉入專業培養方案修滿規定學分;
(二)學位論文評審全部由校外專家盲評;
(三)若是跨專業學習必須主修新專業兩門以上本科階段的主幹課程並通過考試
(四)不得申請提前畢業;
(五)碩士從入學到畢業(含休學等中斷學習的時間)不能超過5年,博士從入學到畢業(含休學等中斷學習的時間)不能超過6年。
第二十八條研究生一般不得要求轉學。如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繼續學習者,可以申請轉學。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我校轉入非省(直轄市)所屬高校的;
(三)培養方式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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