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條 本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而制定。
第二條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本校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十一個學科門類授予博士或碩士兩級學位。
第三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自覺遵守紀律和社會主義法制,品德良好,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第二章
第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委員會)是全校學位工作的領導機構。學位委員會由25-29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秘書長2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委員由相關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部分教授擔任,年齡一般不超過63歲。學位委員會委員兼任所在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分委員會)委員。在特殊情況下主任委員可指定臨時委員。
學位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學位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部。
第五條 學位委員會按學院設定學位分委員會,協助學位委員會開展工作。各學位分委員會由7人或9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兼職秘書1人。主任委員由學院院長擔任,委員由學院的相關負責人、部分教授擔任。
第六條 學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定本校有關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四)批准各學位分委員會通過的碩士、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五)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審定本校擬申報的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擬申報的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審定或撤銷我校招收博士生的指導教師資格;
(六)研究並處理學位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對撤銷學位作出決定;
(七)對本校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工作進行檢查與評估;
(八)審議批准上報參加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優秀碩士、博士論文評選的學位論文;
(九)完成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學位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通過授予博士學位的提名,報校學位委員會審定;
(二)通過碩士學位獲得者名單,報校學位委員會批准;
(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四)審定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報校學位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聯席會議批准;
(五)審批碩士、博士研究生的培養方案與教學計畫,檢查其貫徹落實情況;
(六)審查碩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現、課程學習和科研情況及學位論文水平,作出是否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決定;審查論文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七)審查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在職人員的學歷、經歷、課程考試成績及論文水平,作出是否接受學位申請的決定;
(八)根據校學位委員會的授權,完成其委託與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學位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務院、省學位委員會的有關政策、規定、決議;
(二)執行本校學位委員會的規定和決議;
(三)起草本校學位工作的檔案、組織會議、負責受理向本校申請學位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校學位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作出重要決定或進行投票表決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投贊成票,即為表決通過。
第三章
第十條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是受校學位委員會的委託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考查的機構,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其施加影響。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委員會一般由正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委員會設秘書(講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一人。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應列席學位論文答辯會,但不做為答辯委員會成員。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一般由五人組成,委員中一般由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家組成,委員會主席由正高級職稱的專家擔任,委員會設秘書一人。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應列席學位論文答辯會,但不做為答辯委員會成員。
第十二條 各學科提出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經學位分委會資格審核後報研究生部。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必須本著“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原則組織答辯工作。
答辯前每位答辯委員必須預先審閱論文內容,答辯時要充分發揚學術民主,答辯後應認真討論、公正評議。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答辯決議應當場向申請人宣讀。
第十四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決議須為下列之一:
(一)同意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
(二)不同意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三)不同意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同時同意修改論文後申請重新答辯一次;
(四)不同意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但對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者建議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決議須為下列之一:
(一)同意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
(二)不同意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三)不同意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同時同意修改論文後申請重新答辯一次。
第十六條 答辯委員會對通過答辯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可以用附屬檔案的形式提出修改意見。
第四章
第十七條 博士學位申請人符合以下基本條件方可提出申請:
(一)凡我校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修完本專業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試合格;
(二)科學研究取得一定的成績,達到南京師範大學博士研究生申請學位所需要的科研成果;
(三)完成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同意推薦申請博士學位。
第十八條 碩士學位申請人符合以下基本條件方可提出申請:
(一)凡我校招收的碩士研究生,修完本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試合格;
(二)科學研究取得一定的成績,達到南京師範大學碩士研究生申請學位所需要的科研成果;
(三)完成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同意推薦申請碩士學位。
第十九條 申請人須提交的材料:
(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三份;
(二)博士(碩士)學位申請表一份;
(三)科研成果原件一份。
第五章
第二十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為三名校外專家,評閱人一般為本領域內正高級職稱專家。博士學位論文評閱全部採用盲審方式進行。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為三名,其中至少兩名為校外專家,評閱人應為本領域內副高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家。碩士學位論文按一定比例進行盲審。
第二十一條 學位論文評閱人應本著公正負責的態度,按評閱書所列欄目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評語,供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在答辯及授予學位時參考。
第二十二條 學位論文評閱程式和評閱結果按《南京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預審和盲審辦法》、《南京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盲審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