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農貿市場協會

南京市農貿市場協會是南京市從事農貿市場、生鮮超市經營管理及其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農貿市場協會
  • 類別:協會
  • 地點:南京市
  • 類型:農貿市場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團結同行同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受政府部門委託做好行業管理工作;協調同行業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為企業和行業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行業的總體優勢,以促進行業和經濟的發展;協助企業改善管理,督促會員依法經營,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推進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超市化發展,完善食品質量安全規範管理,為加快南京現代化商貿建設、繁榮南京社會經濟服務。

協會章程

南京市農貿市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稱為“南京市農貿市場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Nanjinj Association of Marke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縮寫: NAMAP)。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團結同業同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受政府部門委託做好行業管理工作;協調同行業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為企業和行業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行業的總體優勢,以促進行業和經濟的發展;協助企業改善管理,督促會員依法經營,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推進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超市化發展,完善食品質量安全規範管理,為加快南京現代化商貿建設、繁榮南京社會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商業貿易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位於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光華路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農貿市場整治和升級改造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提出有關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建設標準、技術設施、管理規範的建議;
(二)根據農貿市場特點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自我管理行為,落實放心肉、淨菜上市及其它食品質量安全等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的良好形象;
(三)培訓農貿市場各類人員,指導、幫助農貿市場搞好升級改造建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四)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高國內外經驗管理的先進技術、經驗和市場信息;
(五)鼓勵和引導企業經營無公害產品、綠色產品、有機產品、名牌產品等優質產品;
(六)與國內外同行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內外同行經驗交流與合作;
(七)參與行業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並參與資質的審查。
(八)按照行業實際和要求,進行行業統計,分析與提供全行業資料數據,為企業經營決策、為政府制定政策服務;
(九)組織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行業評比、驗收,推薦先進、名牌農貿市場;
(十)創辦本協會會刊等出版物;
(十一)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二)承擔政府職能轉換後,委託移交、分解的行業管理、協調職能;
(十三)開展本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單位會員:在南京市依法從事農貿市場,生鮮超市經營管理及相關行業生產,流通,科研的團體或企事業單位(包括各種經濟成分,隸屬於不同系統的市場,科研單位、農場、加工、批發、儲運、配送、零售企業、個體工商戶)。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一名負責人參加協會活動。
(二)個人會員:在南京市農貿市場、生鮮超市依法設店(檔)經營,有一定聲望、一定規模,或從事農貿市場和生鮮超市理論研究有一定造詣的個人。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能夠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
(三)有加入本協會並參與其活動和工作的意願;
(四)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單位會員應是依法登記註冊的從事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及其相關行業的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的申請書;
(二)按規定辦妥有關手續;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享用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協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承辦本協會委託的事務;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主動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可勸其退會。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根據會員數量和業務開展情況,酌情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權力,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財務結算;
(二)協調各方面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交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條 監理會
本協會設監理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團體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團體、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部分,須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協會開展各項活動的費用
(二)在職人員的工資、保險以及福利待遇;
(三)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差旅費;
(四)聘用人員的聘金;
(五)協會辦公實施及用品的採購;
(六)其它必須的費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2007年12月12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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