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南京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在2005.01.20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0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經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規範行業協會運作,促進行業協會發展,保障行業協會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由本市同業經濟組織、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依法登記,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行業協會的改革與發展應當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將屬於行業管理的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承擔,支持行業協會自主辦會,保障行業協會獨立開展工作。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具體負責行業協會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相關部門及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本市相關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共同做好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範行業協會管理的工作。
第五條 行業協會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運作,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接受監督管理,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
第六條 行業協會按照國家現行行業分類標準成立,也可以按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功能成立。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一業一會,不得重複設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業協會。行業協會的名稱應當表明其屬性,並冠以"南京"字樣。
同業企業集中、行業代表性強、產品和服務比較優勢突出的區縣,可以由區域內企業為主體發起組建全市性行業協會。
第七條 行業協會的成立、變更、註銷,以及行業協會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召開聽證會,對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的必要性、宗旨、業務範圍、企業意願等情況進行聽證。
第八條 行業協會註銷或者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應當制定清算方案,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行業協會被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的,由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依法進行清算。
第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實行自願入會、自理會務、自籌經費、自選領導、自我約束。
第十條 行業協會應當設定統一的入會標準,保證不同的區域、部門、經濟類型、經營規模的經濟組織,以及與行業協會相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個人享有平等加入行業協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必須制定章程。章程應當規定行業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活動規則以及會員的權利義務等基本內容,確保行業協會有序運作。
行業協會制定或者修改章程,應當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較多的,可以由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為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行業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較多的,可以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為行業協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行業協會設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專業化和職業化。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
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和財務應當與政府部門分開,其辦事機構不得與政府部門
的工作機構合署辦公。
國家公務員和依法參(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和資助、開展服務或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等途徑籌措活動經費。
行業協會經費支出實行預決算制,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中經費來源屬於政府性資金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必須單獨設立財務賬戶,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制度,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行業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制度,依法與工作人員簽定勞動契約,辦理各項社會保險,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根據章程和本行業具體情況,可以承擔下列職能:
(一)開展行業調研和統計、行業信息收集與發布;
(二)參與制定或者修訂行業內企業的產品、技術、質量等標準,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三)提供行業培訓、服務諮詢,開展國內外合作交流,組織招商推介;
(四)協助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
(五)通過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者政府委託,協助進行行業準入資格審查;
(六)進行行業價格自律、協調、監督,提供公信證明;
(七)代表行業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相關調查申請;
(八)協調行業協會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關係;
(九)制定並監督執行行約行規,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十)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狀況,提出涉及行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政府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制訂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他人合法
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濫用權力,阻礙、限制或損害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未經政府授權或者委託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行業協會提供政策信息和諮詢,並向上級機關反映行業的需求。
第二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作出涉及行業利益的重大決策,或者對行業協會會員採取重大處理措施、可能在該行業產生重要影響的,應當及時向行業協會通報並徵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扶持行業協會發展。
政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擔公共事務的,應當向受委託的行業協會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法維護行業協會的自主權,不得對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和財務進行非法干預。
第二十三條 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覆核或者依法提請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處理。
非會員單位和個人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行業協會調整或者變更有關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請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或者自批准成立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未經登記,擅自以行業協會名義開展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的行業協會繼續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的行業協會,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並依法申請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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