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庭服務業協會章程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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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章程內容,
(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家庭服務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做好家庭服務行業的管理,促進行業的發展;代表協會成員向政府部門反映家庭服務業機構的意見和建議,與政府部門建立溝通聯繫的渠道;
(三)參與建立家庭服務誠信管理平台;
(四)參與建立行業準入制度和準入標準,針對行業特點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協助政府對有關家庭服務業機構進行資格認定,為政府巨觀管理和決策提供信息和建議;
(五)參與建立基本的行業規範和服務標準,引導規範家庭服務行業市場秩序;
(六)參與組織評定示範性家庭服務業機構,組織開展星級評定,推進樹立家庭服務業機構良好的社會形象;
(七)組織開展家庭服務業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加強國內外科研院校和有關學術團體以及專家學者的聯繫,推廣先進的家庭服務業管理理論、技術和方法;
(八)組織開展不同層次和多種形式的家庭服務業管理、法規、標準、認證、技術、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培養各類家庭服務業的專門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團體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及履行行規行約;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市從事家庭服務業,有合法經營手續、穩定經營服務渠道和良好經營業績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及履行行規行約;
(二)在本市從事家庭服務業,有合法經營手續,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穩定經營服務渠道和良好經營業績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相關行業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從業人員和自然人。
本人所在單位已經是單位會員的就不再重複申請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檔案;
(二)經協會秘書處核准,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二)優先享有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及有關信息資料;
(三)參與協會的管理;
(四)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和提交統計資料;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和報表。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協會章程或者違反行規行約的,視情節輕重,本協會將給予批評教育或解聘除名,協會將定期公布相關情況。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協會各項決議;
(五)決定協會的終止、解散和清算;
(六)審議決定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南京市商務局審查同意,並經南京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成員換屆選舉產生辦法:會員代表審議選舉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相關工作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現場會議,情況特殊時可召開通訊會議。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再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主管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協會秘書處是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1名,負責處理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為協會常設職位,秘書長的聘用和解除職務,須經五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舉手表決通過。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相關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相關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相關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贊助和捐贈;
(三)政府部門補貼或資助;
(四)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二十九
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挪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
第三十條
協會應設立獨立的財務和銀行帳戶,遵守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嚴格的會計管理與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協會的會費與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本協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式設立和開展活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三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市商務局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南京市商務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7月22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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