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家庭服務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珠海市家庭服務業協會”(英文譯名:ZhuHai Household management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為:ZHHMSA)
第二條 本會由珠海市從事家庭服務業的各種經濟成分的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聯合成立的市級社團組織,是經珠海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對家庭服務業發展方向的研究,組織經驗交流,貫徹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幫助家庭服務企業積極開拓為民眾生活服務的項目,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原則,協調和促進全市家庭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珠海市婦聯的業務指導和珠海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童心路18號珠海市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十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研究家庭服務業發展趨勢,維護家庭服務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維持家庭服務業秩序,監督企業運作。基本職責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具體職能:
(一)自律
1、督促會員依法合法經營。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建立家庭服務業自律機制,促進企業間的平等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組織制定家庭服務業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家庭服務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並實施家庭服務業的行規行約、質量標準、服務標準,以及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並督促會員單位共同遵守。
3、推進家庭服務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家庭服務業誠信制度和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建立家庭服務業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4、對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有關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教育。
5、進行自律懲戒。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各項管理制度和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家庭服務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扣發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維權
1、參與決策論證。代表家庭服務業參與政府部門有關改革發展以及與家庭服務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我市家庭服務業經濟政策、立法和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反映家庭服務業呼聲。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對家庭服務業存在的問題以及涉及家庭服務業利益的事項,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3、維護家庭服務業利益。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絡溝通,參與制定業界技術標準、業界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資質認定,出具公信證明,發布產業損害預警,組織推進家庭服務業標準的實施,爭取有利於家庭服務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
4、維護會員利益。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進行協調溝通,促使其糾正對會員的不當管理、處罰與侵權行為。
(三)協調
1、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調解處理矛盾,促進相互理解,創造健康和諧的內外部環境。
2、協調家庭服務業與其它有關行業經營者及社會組織的關係,減少摩擦,增進合作,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3、協調會員與消費者及社會公眾的關係,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維護家政企業的合法權益。對外公布投訴諮詢電話,確定專崗工作人員,認真受理會員及社會公眾的諮詢和投訴,及時處理投訴問題。對重大投訴案件,應及時上報市政府有關部門。
4、建立家庭服務業內部爭議和以家政契約糾紛為主要內容的調解處理機制,公正、科學、合理、高效地解決各種矛盾和爭端。
(四)交流
1、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建設為業界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
2、組織會員與國內外家庭服務業的交流、研討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推廣經驗。
3、開展同業之間的工作交流,總結工作經驗,探討解決社團組織建設的重大問題。
4、建立會員間的通聯工作機制。了解掌握國內外家庭服務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動態,建立協會網站,編輯出版有關會刊資料,反映業內動態,定期向會員和社會發布。創造條件建立家庭服務業資料庫,實現資料信息共享。培育市場,樹立品牌,引導會員單位向國內一流、國際先進水平邁進。
5、拓展家庭服務業市場。發布市場信息,推薦家庭服務業產品,開展家庭服務業培訓,協調服務價格,監督服務質量,維護家庭服務業信譽,促進家庭服務業向規範化、標準化、優質化方向發展。
(五)宣傳
1、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家庭服務業的展示、宣傳和諮詢活動。
2、表彰優秀會員和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家庭服務業的良好形象。
3、開闢對外宣傳視窗,進行輿論引導;關注家庭服務業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積極與新聞媒體聯繫溝通,防止針對家庭服務業的惡意炒作。
4、承辦法律、法規事項,或者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事項;接受會員單位的委託,承辦具體服務事項;承辦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從事家庭服務行業的經濟組織及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經濟組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四)個人應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檔案。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核准,報會長審批;
(三)由本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副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三)理事(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元。
(六)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會員可自願多交納會費,數額不限。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撒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作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公正、誠實;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任期不超過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監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社團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正值、公正、誠實。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撤銷和註銷登記後債權債務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後,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並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餘財產處理後,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確認。
第四十四條 本會應當自清算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會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