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家庭服務業管理規範》是一種服裝管理規定。
珠海市家庭服務業管理規範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家庭服務經營者、消費者、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珠海市家庭服務業健康地發展,現制定本管理規範。
第二條家庭服務業以"為民、便民、利民、安民"為服務宗旨。即以滿足城市家庭對家務勞動社會化的需求為目標,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埋紙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促進我市經濟和社區服務事跨拜元業的發展。
第三條本規範所指家庭服務業,是指從事家庭服務、家庭清潔、家庭護理、家庭醫生、家庭教師、家庭餐飲、家庭園藝、家庭搬家、家庭舊貨收購、家庭養老服務、家庭裝飾維修、家庭接送服務、家庭鐘點工等家庭服務工作的有償服務活動。家庭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管理規範。
第四條家庭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是依法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或登記註冊的企事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合法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等。
第五條珠海市家庭服務業協會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著橋樑和紐帶作用,並依法肩負著本行業管理、服務、溝通、監督和建議的職責。從事家庭服務業經營活動的單酷刪艱朽位或機構,可以參加本協會。協會依法開展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及宣傳教育等方面的活動。
第二章家庭服務業經營者
第六條家庭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尊重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堅持服務第一、質量第一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各項工作制度,嚴格自律。並接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經營者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和攤派。
第七條經營者應當與服務人員訂立僱傭契約。僱傭契約應採用書面形式。僱傭契約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一)勞動待遇。(二)工資支付方式。(三)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經營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一)未滿十六周歲的。(二)不能提供合法、真實、有效身份證明的。(三)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等不宜從事家庭服務工作。
第八條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家政服務契約。家庭服務契約一般採用書面形式。提供一次或計時家庭服務的,可以採用電話、網路等其他形式訂立。以其他形式訂立契約由經營者登記備案。家庭服務契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名稱、姓名、住所、聯繫方式。(二)服務的內容籃雄危或項目。(三)服務地點、方式和期限。(四)勞動條件。(五)人身及財產安全保障。(六)服務費及交付形式。(七)違約責任。(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對服務人員進行服務技能、心理素質、法制、安全、衛生等崗前培訓。
第十條經營者應當建立服務人員工作檔案,健全工作質量評價和監督激勵制度。維護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服務人員與消費者的關係,接受投訴並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經營者應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物歸紙己潤價部門核准的價格。
第三章家庭服務人員
第十二條應聘家庭服務人員應當提供下列資料:(一)本人身份、學歷證明。(二)身體檢驗報告。(三)其他從業資格證明。家庭服務員隱瞞真實情況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服務人員應當遵守企業規章制度,遵守職業規範,服從經營者的管理和正當的工作安排。服務人員應當舉止文明,語言規範,按照契約提供服務,不對外泄露消費者隱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服務中發生糾紛的,及時向經營者反應,不得私自離崗。
第十四條服務人員應當經過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服務人員合法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消費者不得擅自變更。消費者要求提供約定之外的家政服務,應當徵得服務人員同意。
第四章家庭服務消費者
第十六條消費者要求提供家庭服務的,應當填寫登記表,並提供戶口本和身份證件,簽訂服務契約,按照約定期限向經營者支付相關費用,不得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消費者有權了解服務人員的教育狀況、職業技能、相關工作經歷、健康狀況、道德品性等情況。
第十八條消費者應尊重服務人員的人格和勞動,按照契約內容提供勞動條件和服務環境,保障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對服務質量有意見的,應及時向經營者反映,不能強求服務人員違規作業,服務人員發生意外事故,應當迅速通知經營者和有關部門,並處理好己求臭善後事宜。
第十九條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務人員可以拒絕繼續提供服務,經嫌烏埋營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務契約,並依法追究其責任。(一)不按約定支付服務費和相關費用,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二)虐待服務人員,違反契約的。(三)脅迫服務人員從事違法活動的。(四)其他額外的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務的;損害經營者、服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務契約:(一)經營者採用欺詐手段訂立契約,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二)未按契約履行義務的。(三)服務人員有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或違法行為。
第五章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一條珠海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根據管理職能,依照法律規定,對家庭服務活動、培訓活動的單位或機構進行檢查、監督、指導、評議、建議和協調工作。
第二十二條政府有關主管家庭服務業的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後,應在有關各方合作下30天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珠海市家庭服務業協會依照法規,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本管理規範經珠海市家庭服務業協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規範由珠海市家庭服務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服務人員應當經過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服務人員合法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消費者不得擅自變更。消費者要求提供約定之外的家政服務,應當徵得服務人員同意。
第四章家庭服務消費者
第十六條消費者要求提供家庭服務的,應當填寫登記表,並提供戶口本和身份證件,簽訂服務契約,按照約定期限向經營者支付相關費用,不得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消費者有權了解服務人員的教育狀況、職業技能、相關工作經歷、健康狀況、道德品性等情況。
第十八條消費者應尊重服務人員的人格和勞動,按照契約內容提供勞動條件和服務環境,保障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對服務質量有意見的,應及時向經營者反映,不能強求服務人員違規作業,服務人員發生意外事故,應當迅速通知經營者和有關部門,並處理好善後事宜。
第十九條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務人員可以拒絕繼續提供服務,經營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務契約,並依法追究其責任。(一)不按約定支付服務費和相關費用,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二)虐待服務人員,違反契約的。(三)脅迫服務人員從事違法活動的。(四)其他額外的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務的;損害經營者、服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務契約:(一)經營者採用欺詐手段訂立契約,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二)未按契約履行義務的。(三)服務人員有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或違法行為。
第五章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一條珠海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根據管理職能,依照法律規定,對家庭服務活動、培訓活動的單位或機構進行檢查、監督、指導、評議、建議和協調工作。
第二十二條政府有關主管家庭服務業的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後,應在有關各方合作下30天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珠海市家庭服務業協會依照法規,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本管理規範經珠海市家庭服務業協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規範由珠海市家庭服務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