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章程

此章程是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Xi'an Family Service Association,XHSA)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範性文書,是協會根本性的規章制度。整個章程共包括總則、業務範圍、會員、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以及附則等八個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章程
  • 外文名:Xi'an Family Service Association
  • 類型:章程
  • 地方:西安
  • 屬性:家庭服務業
內容,要求,

內容

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 附則

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英文譯名:XI’AN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
第二條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簡稱:西安家協,英文縮寫:XHSA),是中國家庭服務業協會2003年11月18日決定接納的團體會員。中國家庭服務業協會是國家民政部依法批准的全國家庭服務業的行業組織,是具有家庭服務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包括民營企業,個體企業及其他單位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具有社會團體的法人資格。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在中國家庭服務業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西安家協以“為民、便民、利民、安民”為宗旨,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西安市鼓勵社區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協助政府,為民眾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充分發揮協會作為政府與行業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加快西安地區家庭服務產業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使西安地區家庭服務產業儘快出現新局面。
第四條本協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則是服務、高效、公平、發展。
第五條本協會自覺接受業務管理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法律及政策法規,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共同願望及協會會員的要求。服務行業情況調研。
(二) 對本行業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及實施進行研討,提出建議。
(三) 制定行業規範,約束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調解行業內部糾紛。
(四) 組織本行業區域性活動,組織經驗交流,推動技術及服務進步。
(五) 對本行業的價格和服務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調整意見。
(六) 組織本行業技術情況和經濟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進行行業調查、市場調查、統計與預測,並調整本行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資料,為政府部門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七) 總結交流本行業改革、經營和管理的經驗,表彰先進,提供服務業經營管理諮詢,推進管理現代化。
(八) 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與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開展與本區域外的同行業的交流合作,促進協會成員拓展外部市場。完成政府部門及其他組織委託的有關工作。進行行業紀律、規範的檢查監督,依照章程對會員進行表彰或批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有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屬於從事家庭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營企業及個體企業;
(五) 需經團體會員單位的推薦、介紹。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檔案;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權益;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布置的工作個任務;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應書面報告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和聘任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導工作中影響較大;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形式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要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最高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管理單位審查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擇定一名常務會長(由會長或者副會長擔任,簡稱常務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主持本協會常務工作。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常務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業務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理清辦完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以適應方向向本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集中之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總值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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