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服務業協會(英文譯名:JiangXiHome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JXHSA)是經江西省商務廳、江西省民政廳批准,於2013年 6月成立的全省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在民政廳登記的證號:贛社證字第 953號,會址設在江西省南昌市。
協會接受江西省商務廳、江西省民政廳、江西省人社廳、江西省發改委等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根據江西省民政局批准的業務範圍,積極開展行業自律、信息交流、業務培訓、打造品牌、刊物編輯、省際國際合作、法律諮詢服務等業務工作,本著“團結、協調、服務、惠民”的宗旨,團結廣大從事家庭服務業的力量,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政府賦予協會的各項職能,充分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協調和促進家庭服務業健康發展。
協會協助江西省商務廳開展家庭服務業體系建設,配合搞好商務部“家政服務工程”培訓工作;協助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嚴重違規的家庭服務企業,根據商務部2012年第11號令《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罰;承辦我省家庭服務業培訓機構的師資培訓和行業相關的培訓;調解家庭服務業各類矛盾糾紛及維護企業、從業人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參與制定我省家庭服務業標準化體系建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協會現有會員110家(個),分布全省各地市縣;協會會長:張建華;副會長(以姓氏筆劃為序)方荔、方莉萍、王福軍、鄧忠平、劉雲、劉南斗、吳少邦、張二偉、楊華、陳齊滿、歐陽愛華、施小明、凌紅衛、黃國球、龔根英、琚志強、賴海龍、管萍。
江西省家庭服務業協會章程
(經2013年6月18號江西省家庭服務業協會暨第一屆會員大會正式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江西省家庭服務業協會”(英文譯名為:JiangXiHome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為:JXHS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從事家庭服務的企事單位、個體工商戶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省行業性社團組織。是經江西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團結、協調、服務、惠民。團結廣大從事家庭服務業的力量,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相關政策,倡導積極向上的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政府賦予協會的各項職能,充分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協調和促進家庭服務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江西省商務廳和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省政府大院北一路五號省商務廳辦公樓一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對本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調研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發展趨勢,向政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和建議,參與制定我省本行業發展規劃和制定政策的前期工作。
(二)加強行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行業呼聲,為本行業發展爭取政策和法律支持,制定統一的行業服務標準、契約文本,建立健全保險保障機制。
(三)建立本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準則,維護行業公平、公正的經濟秩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協調與其他行業的關係,維護本行業合法權益。
(四)創建協會網站、家庭服務業QQ群,協助政府建設公益信息平台,組織家庭服務業學術報告、刊物編輯,策划行業宣傳活動,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增強市場經營決策中的科學性,擴大會員單位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五)開展本行業技能競賽,表彰先進,樹立典型,打造品牌企業,推動家庭服務業向規範化、產業化、社會化、現代化和網路化發展。
(六)組織會員單位開發、推介家庭服務產品,推廣新技術和新經營管理模式,幫助開拓服務項目,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七)積極創造條件,幫助和創辦家庭服務業培訓教育基地,加強服務技能培訓,促進從業人員職業化,不斷提高行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技能,提升行業發展水平。
(八)根據市場需求或接受政府部門委託,舉辦行業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洽談會,開展勞務對接,提供經濟、法律、政策、中介諮詢服務。
(九)了解、掌握家庭服務業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新動向,加強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溝通與聯繫,組織參觀考察學習,促進省際和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引導會員企業向國內一流和國際先進水平邁進。
(十)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扶助弱勢群體,為有特殊困難和需要幫助的人提供義務服務,樹立協會良好形象。
(十一)承辦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接受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良好聲譽和影響;
(四)從事本省家庭服務業及其相關業務單位、團體和個人,關注和熱愛家庭服務業發展的社會知名人士和有識之士。
(五)經本協會審查批准。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檔案;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理事會或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在經營中給協會帶來負面影響和惡劣影響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困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長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將具體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事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請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落實會長交辦事務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查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一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定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3年6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