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印刷複製業協會章程》是江西省印刷複製業協會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印刷複製業協會章程
- 外文名:Jiangxi Printing and Replicating Industral Association
- 地址:江西
- 簡稱:江西印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江西省印刷複製業協會,英文譯名:Jiangxi Printing and Replicating Industral Association.簡稱:江西印協。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省印刷複製科技工作者和印刷複製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單位自願結合的學術性、行業性跨部門、跨系統、不分所有制形式的社會經濟團體,是政府聯繫江西印刷複製行業和印刷複製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全省印刷複製行業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和諧發展,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及行業整體利益,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為經濟發展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會員單位和企業服務,積極協助政府部門對行業的協調與管理,深入實際,面向基層,開展組織各項活動,推廣印刷複製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普及印刷複製科學知識,團結廣大印刷複製工作者,提高我省印刷複製業整體水平,發展和繁榮我省的印刷複製事業,為實現印刷複製業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六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設在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54號(原省外文書店三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 組織學術探討和技術交流活動,組織對重點課題的調查研究,推廣科研成果,交流企業生產、企業改革和經營及管理方面的經驗,以促進我省印刷複製行業的發展。
(二) 注重智力開發,舉辦職業教育及各類培訓班,各種技術業務講座,提高印刷複製科學技術知識和管理水平,發現、培養、推薦印刷複製科技和管理人才。
(三) 蒐集、整理有關信息資料,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和辦好行業網站。
(四) 積極做好印刷複製行業信息交流工作,加強同國內外印刷團體和印刷複製工作者的聯繫,了解國內外印刷複製技術和管理方面的發展趨勢。
(五) 就我省印刷複製業的發展做好調研工作,為政府和管理部門決策提供依據,提出合理化建議,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推廣“四新”成果,辦好行業產品展覽、展銷,搞好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印刷複製企業認真貫徹國務院頒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撰寫學術論文和評選活動,鼓勵會員鑽研業務與技術,推動革新、挖潛、改造;總結交流現代科學管理經驗,組織質量檢查、評審。
(六) 參與制定、修改產品質量標準,制定本行業自律標準和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和印刷複製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印刷複製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七) 在國家政府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本行業和其它行業提供有償服務。
(八) 為表彰我省有重大貢獻的印刷工作者和管理人員,堅持開展兩年一屆的“江西省印協印刷發展貢獻獎”和“江西省印協印刷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凡具備下列條件,承認和遵守本協會章程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單位會員條件:
全省凡依法取得政府有關部門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事印刷複製生產經營、科研教育的單位和相關企業事業,承認本協會章程,參加本協會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均可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並頒發團體會員證書,方可為本協會團體會員。有違法行為的印刷企業不接納其為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條件:
經本人申請,本協會會員介紹,所在單位推薦,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 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印刷複製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經營管理工作者;
(二) 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從事印刷複製科研、包裝、機械、教育、技術、生產、管理工作,有一定水平者;
(三) 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工人或在技術革新中有顯著成績者;
(四) 從事出版印刷複製業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印刷複製業發展的有識之士;
(五) 本協會團體會員相關行業的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本協會秘書處正式發文通知入會個人和單位,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
(四) 本協會秘書處向入會單位或個人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 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和服務;
(二) 優先取得本協會出版的刊物、資料及其服務;
(三) 可要求本協會優先給予相關信息和參加培訓班;
(四) 有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 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盡的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 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支持、關心、參與協會活動。
(五) 撰寫學術論文、科普文章,總結經驗,積極向印刷刊物投稿,並對印刷複製技術的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 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嚴重違反章程或進行非法印刷被查出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取消其會籍,並兩年內不準重新入會,並收回會員證書。
團體會員:二年內不參加協會活動,又不按規定繳納團體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認定、宣布,一年內不準重新入會,並收回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團體會員單位推薦。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產生新的理事會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宜;
(五) 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兩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職責是:
(一) 執行代表大會決議和產生常務理事會;
(二) 制定協會工作計畫;
(三) 處理和決定協會的重大問題;
(四) 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五) 總結本屆工作,起草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工作;
第十七條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曾任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對我省印刷複製業有重大貢獻的會員,可推選其為本協會的名譽理事長、顧問。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左右。下設秘書處,配備有學歷、有專業知識、有獨立工作能力、熱愛協會工作的幹部,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對內對外的聯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編輯出版協會刊物等。
第十九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理事或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表決須經到會理事或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開展正常的專業活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擔任。
第二十條設區市印協在當地市民政部門註冊,業務上接受江西印協指導,承認本協會章程作為省印協的團體會員。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令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 對本行業的規劃、發展作出決定;
(四)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並開展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各工作委員會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單位資助;
(二) 會費收入;
(三) 個人與單位捐款;
(四) 有償服務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五) 利息。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應隨著經濟發展的不同狀況作出相應的調整。
本協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有利於發展印刷複製業的所有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配有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人員,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江西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如遇不可抗拒的情況,本協會需終止活動,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會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江西省新聞出版局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江西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西省新聞出版局和江西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2月4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