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工程行業協會於1987年註冊成立,迄今已有26年的歷史,是由市政工程建設施工、養護、混凝土構件、監理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下設四個專業委員會(五個工作部)。在2010年初,協會註冊成立了南京市政職業培訓學校。2012年躋身南京市首批AAAA級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政工程行業協會
- 釋義:社團組織
- 國家:中國
- 地點:南京市
機構簡介,發展概況,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南京市政工程行業協會於1987年註冊成立,迄今已有26年,是由市政工程建設施工、管理、養護維修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2012年躋身南京市首批4A級社團組織。
協會一直以法律法規為準繩,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市政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實現行業管理,發展繁榮市政工程事業,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並積極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行業願望,為本行業及會員單位提供各種服務。協會主管領導部門為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南京市民政局。
發展概況
26年來,南京市政工程行業協會在廣大會員單位的支持下,緊緊圍繞南京城市建設和行業科學發展的需要,創造性地推進協會各項工作穩步紮實開展。協會知名度和吸引力顯著提升,規模不斷壯大。目前,協會會員單位已發展到140家,真正成為包涵各種體制會員企業,聚集各類工程專家、學者和管理施工人才的市政建設管理社會團體組織。
協會在行業中找準職能定位,按協會章程積極開展工作,全面落實《南京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規定,認真履行“服務、代表、自律、協調”的基本職能,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聯繫,爭取政府部門支持,主動承接政府在社會公共服務管理中的職能轉移,以優質的服務和良好的業績拓展行業的生存與發展空間。
協會堅持發揮服務、橋樑紐帶作用的宗旨。想會員所想,主動服務,作為企業和政府之間的紐帶,協會組織召開了多次座談會,提供企業反映訴求和政府了解行業發展的機會。充分發揮了協會上傳下達、排憂解難的職能作用。舉辦各類培訓班,提升企業競爭力。同時接受政府委託,積極組織開展市政基礎設施 “金陵杯”優質工程、優秀市政企業、企業經理、項目經理、市政設施優質養護片等市級獎項的評選及各類省級獎項的推薦及迎查工作。2012年,協會協助省協會成功承辦了中國市政工程協會五屆四次理事大會暨市政金杯示範工程頒獎大會。
協會堅持引導企業服務社會、繁榮城市建設的原則。多年來,協會各會員單位積極參與建設了模範馬路隧道、河西新城區濱江大道、洪武路地下過街通道、城西幹道改造、青奧公園等一大批市政重點工程,為提升南京現代化城市水平貢獻了重要力量。
協會創辦的南京市政職業培訓學校,始終不渝以“服務企業,強化培訓,提高技能,注重實效”為宗旨,為學員提供優質的教學服務。建校以來,學校陸續舉辦了一、二級建造師、小型項目管理師、建設崗位“七大員”、特殊工種、測量放線工等專業的考前培訓以及信息聯絡員培訓,今年又新增QC小組、工法、市政法律知識培訓,為提高市政企業職工素質,促進企業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來,協會的整體實力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市政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39家,二級企業45家。近五年內,在市政工程方面,通過廣大會員企業的努力,獲得“全國市政金杯示範工程”2項;獲得“江蘇省優質市政示範工程”29項;獲得南京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金陵杯”優質工程58項;獲得“金陵杯”優質結構工程10項。企業的社會影響力和知名度不斷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產品技術方面,盾構機、修路王等一批設備的引進,大大提高了施工和養護企業的施工質量和工作效率。而開發多元化水泥製品,也成為水泥製品企業的發展目標。
協會的生命在於活動,協會的聲譽在於服務。協會將進一步增強凝聚力,切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讓協會真正成為“市政企業之家”,在政府的領導下,團結廣大市政企業共創南京市政建設發展的新輝煌。
協會章程
南京市政工程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南京市政工程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Nanj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Traok Association,縮寫NMET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在南京地區從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養護、管理諮詢、監理、工程監督、勘察設計和混凝土構件等行業的企業及同業經濟組織和本行業內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市政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管理,發展繁榮市政工程事業,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行業願望,為本行業提供各種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住所在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聚福園88號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有關市政工程發展、改革以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等論證,參與制定有關市政工程技術標準,以及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等。
(二)制訂本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整體利益,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教育職工熱愛本行業,樹立良好職業道德。
(三)組織本行業技術、管理人員和職工崗位的培訓,提高市政職工隊伍素質。
(四)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以及本行業市場準入的規範和管理。
(五)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委託,組織開展檢查評比,評選先進,樹立樣板,推動行業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開展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聯絡工作,組織技術、經濟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與考察活動。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社會組織的有關經營活動關係。
(七)結合市政行業的改革發展和會員單位要求,組織技術攻關;組織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推廣套用和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的項目評估等活動。
(八)受政府委託,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工作,承擔市行業主管部門委託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職能及有關事宜。
(九)加強信息交流,搞好《金陵市政》編輯出版和網站的運行工作。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且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向全體會員單位宣布新會員;
(四)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四)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決議;
(四)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七)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要書面報告協會,並辦理有關手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的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表決通過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選舉出的三分之一會員單位代表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受委託副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副會長分工負責制,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受委託副會長代行其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全市市政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推薦,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為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協會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擔任協會工作職務的;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都是會員單位的代表人,在任期內如有變動需作調整時,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新的人選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幫助和指導協會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秘書長要選用政治素質好、工作責任心強、協調能力強、業務能力強、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制訂的各項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協會各分支機構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的設定和職責,由理事會決定。各專業委員會主任、由會長提名,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專業委員會主任要選用熱愛協會工作,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專業知識的同志擔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數由理事會確定。工作人員由會員單位派駐或聘用。
從會員單位派駐到協會工作的人員,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派駐會員單位承擔。如原工作單位工資標準低於協會確定的聘用人員工資標準的,由協會補足差額部分。
協會聘用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可根據協會工作實際,由協會理事會決定其標準。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承辦政府部門的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須召開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具體繳納管理辦法,由本協會依照章程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經交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財產的,應當返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的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表決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3月1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