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社會培訓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社會培訓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布機構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日期是2014年6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社會培訓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 發布機構: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4年6月16日
  • 文號:寧政發〔2014〕163號
意見全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社會培訓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社會培訓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社會開展的各種有償培訓活動,是現代服務業和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市社會培訓產業蓬勃發展,努力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的培訓需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市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社會培訓市場遠未形成,社會培訓產業改革發展與打造世界教育名城、建設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城市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為促進勞動者素質和技能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促進全市社會培訓產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1.堅持“政府鼓勵、市場選擇、開放有序、依法管理”的原則,以提高人的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宗旨,以創新體制、最佳化結構、提高質量、增強活力為核心,以擴大優質培訓資源、滿足培訓需求、推進科技創新和產業轉型為目的,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最佳化社會培訓發展環境,促進社會培訓產業健康發展,為南京打造世界教育名城、建設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撐。
二、發展目標
2.形成公辦民辦並重、經營性非經營性共同發展的社會培訓產業,打造更加開放、更為有序的社會培訓市場,吸引社會資本開展培訓活動,並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探索建立以第三方支付為核心的風險控制體系。三年內,力爭培育各類社會培訓機構2000所以上,年培訓量300餘萬人次,實現產值50億元以上。
三、創新體制
3.開展社會培訓機構分類登記。設立公辦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設立非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在取得教育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學許可證後,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設立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不得開展與學歷教育相關的培訓活動。0—3歲嬰幼兒早期教養機構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4.社會培訓產業發展以市場調節為主。社會培訓產業發展主要採取培訓機構自主開展培訓活動、消費者自主選擇的市場競爭調節方式,由行業協會實施自律管理和提供支撐服務。
5.扶持社會培訓產業發展。通過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出租閒置房產,建立培訓產業園,銀行提供短期信貸,以及獎勵表彰,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扶持社會培訓事業發展。重點發展就業創業培訓、老年培訓、體育和傳統文化培訓,以及科技創新、產業轉型相關職業技能和管理類培訓。
允許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通過連鎖、加盟、上市等形式做優做強做大,打造南京社會培訓品牌。鼓勵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產培研一體化”發展。
6.推進社會培訓產業國際化。允許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按規定程式在我市設立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鼓勵外資舉辦以科技創新和素質提升為目的,以先進知識、技術和管理為培訓內容的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
四、加強監管
7.明確相關部門管理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登記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實施對廣告違規、無照經營和企業違反登記事項行為的查處;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文化教育類非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審批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技能類非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審批管理;民政部門負責非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登記和監督管理;物價部門負責各類社會培訓機構收費監督和管理;編辦、體育、稅務、消防、衛生、食品藥品、住建、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各類社會培訓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
8.完善各有關部門聯動服務和管理機制。建立社會培訓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教育部門負責召集。成員由工商、民政、教育、人社、物價等部門組成,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協調社會培訓管理中的難題,指導、幫助行業協會開展自律管理。
對於社會培訓諮詢和投訴,各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到有問必答、有訴必查,共同維護社會培訓機構和廣大消費者權益。
9.明確社會培訓活動管理要求。社會組織和個人應依法登記後方可從事有償社會培訓活動;各級登記機關應依法要求社會培訓機構按登記事項開展活動。
社會培訓機構發布招生廣告(簡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江蘇省廣告條例》執行;培訓收費管理,依據《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3〕2號)執行;設立、變更、終止管理和稅收及安全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10.加強契約約束和信用管理。社會培訓機構收費前應與消費者簽訂培訓契約(契約示範文本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相關部門採取等級、星級評估和掛牌、媒體公示,以及通過專門平台發布違規、失信機構信息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信用情況。
五、完善機制
11.加強自我管理和行業自律。社會培訓機構應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行業準則,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培訓質量。建立完善南京培訓行業協會,鼓勵並要求各級各類社會培訓機構接受行業協會服務和自律管理,通過行業協會引導社會培訓機構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服務,開展社會培訓機構業務指導、評估和公示,協調糾紛投訴。
12.建立信息平台。指導並依託行業協會建立“南京社會培訓公共服務平台”,包括“信息發布平台、地理信息系統平台、選課平台”等三個集成網路平台。工商、民政、教育、人社、體育等部門應加強對網路平台信息的更新和監控,確保信息的及時、有效和真實。
13.探索風險控制。以行業協會主導、培訓機構自願參加為原則,由行業協會和金融機構以“學雜費專用監管賬戶”的形式建立學雜費“第三方支付”規則,防範傳統的學雜費“預付制”帶來的資金風險。
14.加強宣傳推廣。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加強對行業協會、信息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宣傳和推廣,加強對消費者的風險提示和消費指導。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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