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蚊蠅孳生場所管理實施細則

《南京市蚊蠅孳生場所管理實施細則》是南京市政府1986年4月20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發布單位】810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4-20
【生效日期】1986-04-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6年4月20日)
第一條為加強蚊蠅孳生場所的衛生管理,控制蚊蠅密度,防止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城區、郊區集鎮和工礦區。
第三條蚊蠅孳生場所的監督管理,實行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由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監督。
第四條市區內的河、湖、溝、塘,要落實專人清除雜草、打撈漂浮物,定期噴灑藥物。所有河、湖、溝、塘按“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由市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分段劃片包乾,屬單位內部的應自行管理;外部的由街道辦事處分段劃片,落實管理單位;難以劃片包乾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五條廁所糞便、垃圾堆(場)要加強管理,在蚊蠅繁殖季節,要定期噴灑藥物,做到水中無孑孓,糞便、垃圾無蠅蛆。公共廁所和大型垃圾堆(場)由環衛部門負責管理;公房廁所由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單位內部的垃圾、糞便由其自行管理。
第六條建築場地應文明施工,做到場無雜物,地無積水,不得孳生蚊蠅。對已形成的蚊蠅孳生場所,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噴灑藥物。
第七條居民院落、單位內部的陰井、下水道要定期疏清,保持暢通;坑窪地面要復蓋填平;露天的缸、盆、桶、罐要倒置存放,消除積水。
第八條飲食業、食品業、畜禽水產加工業、貿易貨棧以及農貿市場等,在收購、屠宰、加工、銷售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及其他下腳料應及時清理,不得積存。一時清除不了的,要落實專人管理,定期噴灑藥物,做到無臭味、無蠅蛆、無孑孓。
第九條各部門、各單位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加強蚊蠅孳生場所的自身管理。無自管能力的,可委託消毒殺蟲隊代辦處理,並按規定交付代辦費。
第十條消毒殺蟲專業隊,要認真做好公共場所,居民住宅區和代辦單位蚊蠅孳生場所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員、定任務、定質量,確保消殺效果。
第十一條各級愛衛會和衛生主管部門領導蚊蠅孳生場所管理監督工作。衛生防疫部門是蚊蠅孳生場所的監督機構,區以上衛生防疫站設立衛生監督員,負責其管轄範圍內孳生場所的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細則的單位或個人,衛生監督員可視情節給予下列一種或幾種處罰:
1.警告,並限期改進;
2.委託消毒殺蟲專業隊伍代辦消殺,加收補罰單位的費用;
3.罰款二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罰款一千元以上和受第四項處罰,需經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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