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巨觀調控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建議。執行省市與區、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擬訂區與街道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財政、稅收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訂和執行全區財政、稅收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
(三)負責起草財政、財務、會計、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國有企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國有企業管理的政策規定。協助有關部門擬訂並審議上報地方性稅收規範性檔案。
(四)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級和全區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區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和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按規定管理彩票公益資金。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全區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支付中心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政策、制度並監督管理。
(八)負責各項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牽頭擬訂各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協助擬訂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的財務決算。
(九)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區級單位國有資產。代表區政府履行區級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出國(境)經費及非貿易外匯。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十)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協助有關部門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一)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改革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擬訂區建設投資的有關財政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財政支農涉農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中涉農項目管理,協助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項目,加強對街道財政所財政業務管理,指導街道財政機構自身建設工作。
(十三)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基金)使用的財政監督,負責編制審核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四)執行國家關於內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地方債發行計畫,制定地方有關配套性政策,防範財政債務風險。承擔國外貸款管理有關工作。
(十五)協助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協助有關部門對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協助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七)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十八)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十)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二十一)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二十二)分類處置、督辦在巡察、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開展專項核查,組織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並督促整改。
(二十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二十四)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組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規章、制度。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法治國企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對街道、園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十五)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二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七)職能轉變
1.將區街兩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相關經濟責任審計、區級國有企業監事會等職責劃出至區審計局。
2.將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審批職責劃出至區行政審批局。
3.強化財政經濟形勢分析,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提升財政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
4.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支出結構,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區與街道財政關係;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落實國家深化稅收制度改革部署,建立規範、穩定、可持續的地方稅體系。
5.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6.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的要求,以管資本為主推動職能轉變,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以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和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為中心,將依法應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於企業,將延伸到子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於區屬集團。將配合承擔的公共和社會管理職能歸位於相關政府部門。改進監管方式,事前規範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後強化問責,進一步提高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十八)職責分工
1.關於相對集中行政權力事項的分工。區財政局相對集中行政權力事項交由區行政審批局行使後,承擔監管責任,健全審批、管理、監督運行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2.完善巨觀調控方面的職責分工。區發改委、區財政局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區級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在巨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稅等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巨觀調控體系,提高巨觀調控水平。
3.城市維護資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職責分工。專業部門負責提出城市建設維護項目資金年度需求計畫,區財政局會同區城鄉建設局審核確定,區財政局按照區政府批准計畫將資金撥付至專業部門,各專業部門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政績效監督管理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機關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下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黨的建設工作;指導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退休幹部工作等;制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和預算績效評價體系;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體系;承擔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區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指導街道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財政監督工作;擬訂財政監督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委託檢查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工作;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行為。
(二)預算科。分析研究財政經濟形勢,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區級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編制匯總年度全區預算;承擔區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區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負責全區財政收入組織協調和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分析;負責財政體制結算和轉移支付工作;管理政府資本金投入,牽頭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協助制定街道和園區財政體制和財政支持街道和園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做好相關企業劃轉後財稅政策調整工作;承擔稅務方面業務費等相關經費的審核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承擔稅收政策的協調、銜接、審核工作;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開展稅收調查分析;管理稅收減免、退稅、稅收返還有關工作;組織起草、審核上報有關財稅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監督、協調行政處罰、行政訴訟應訴和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承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國庫科(政府採購管理科)。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承擔區級財政資金調度工作;跟蹤分析檢查預算執行情況,研究制定預算執行有關管理和考核辦法,組織實施區級預算執行管理;匯總編制區級財政總決算和全區財政總決算,匯總編制全區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研究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統一管理區級財政性資金賬戶,指導全區財政性資金賬戶管理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綜合性財政數據統計工作;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的審核工作;管理和指導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工作;擬訂區級政府採購政策、制度;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研究並調整區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範圍的限額標準;承擔區級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與管理工作;處理區級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宜;對全區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
(四)經濟建設科。承擔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環保、交通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擬訂財政資金投資項目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擬訂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資金預算;負責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資金的財政管理;負責環境保護資金管理;擬訂全區基本建設、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等經費支出定額和標準;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概、預、決算管理,擬訂工程概、預、決算審核辦法。
(五)文教行政科。承擔教育、科技、文化旅遊、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提出最佳化相關事業經費支出結構的建議;擬訂行政性經費、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教育、科技、文化旅遊等行業財務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政法經費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擬訂地方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財政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出國(境)經費與非貿易外匯;負責行政、政法部門統一著裝管理有關資金審核工作。
(六)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殘聯、退役軍人、紅十字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審核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殘聯、退役軍人、紅十字會等行業財務制度。
(七)農業農村科。承擔農業、林業、水務、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農業、林業、水利基本建設及農村合作組織、財政扶貧、農業救災防災等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監督執行農林、水利、氣象等行業財務制度;貫徹實施國家、省、市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及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協助農業部門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和統籌安排區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負責中央、省、市與區級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及財務管理;指導全區街道財政所自身建設工作,對財政所財政業務進行管理;研究提出到村的有關財政政策並承擔有關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管理監督村級組織運轉保障經費;開展有關涉農補貼政策的研究,指導其在基層的落實;配合有關部門監督國家、省、市對街道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指導街道財政機構監督強農惠農資金使用情況。承擔惠民補貼等政策性補貼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
(八)會計企業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辦公室)。依法管理全區會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等規章制度;負責全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和社會會計教育工作;指導和推廣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負責發改、工信、商務、金融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提出支持相關產業改革發展的財政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進內外貿發展的財政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分配政策,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國有企業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收取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資金和糧食、油料等區級專項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指導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外商投資企業、外經企業及境外企業的財務管理;負責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工作;承擔區利用國外貸款有關工作;貫徹執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發展的財政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的管理;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負責全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的牽頭組織協調工作;根據國家政策,研究制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工作制度;負責PPP項目庫申報,編制PPP項目計畫;健全完善PPP項目方案審批機制,規範建立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台賬,全面公開PPP項目信息;負責組織開展已實施PPP項目合規性監督檢查。
(九)綜合科(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科)。制定全區非稅收入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區級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審核全區性和區級部門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管理財政票據;承擔彩票公益金管理和罰沒收入收繳管理的有關工作;提出對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建議;負責國有土地出讓金的財務管理;協助房產部門對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研究,負責保障性住房資金髮放的管理審核工作;承擔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方面的部門預決算管理有關工作。
(十)政府性債務管理科。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地方政府債務和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擬訂全區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和納入預算管理;負責全區開發區政府債務風險預警管理、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監督管理、土地儲備融資管理;牽頭負責區級債務單位政府債務和或有債務管理工作;承擔區政府性債務管理暨融資平台公司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資產科。研究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和資本運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和國有產權交易監管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集體)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承辦國有資本預決算編制、執行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並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推進資本證券化工作;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研究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登記辦法,組織指導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調配、使用、處置、收益管理等政策制度;制定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更新、報廢標準;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承擔區級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實施工作。
(十二)企業發展改革科(國有企業督查科)。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的監管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合資等重組方案;提出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公司的改組和組建方案;協調所監管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運行狀況,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負責協調所監管企業重大項目推進和招商引資工作;組織指導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負責融資發債、對外捐贈審核;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工作和信息化建設;組織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機關法律事務;承辦所監管企業的公司章程審核工作;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指導街道、園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財務管理制度及財務風險管控;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相關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運營監測統計報告;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績效評價體系;承擔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和考核結果套用工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規範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水平;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檢查工作有關制度;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監管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和監管事項稽查;分類處置和督辦巡察、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整改的問題,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負責有關監督成果的運用工作;指導和監督所監管企業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研究制定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考察、任免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及董事隊伍建設,承擔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工作;擬訂向區屬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黨群科。負責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及直屬國有企業的黨群工作;負責直屬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局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統戰、工會、群團等工作。負責宣傳教育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職業道德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