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是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4月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94號
【發布日期】2001-04-02
【生效日期】2001-04-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號)
《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宏民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且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鑑定、修繕和危房治理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定期檢查、規範使用、科學鑑定、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委、建工、規劃、勞動、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主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負責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人。
房屋產權人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消除房屋安全隱患,並將房屋完損狀況及處理措施報送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正確使用房屋,依法維護房屋給水、排水、供電、供氣、防雷、暖通、電梯、消防、鍋爐、通訊等設施的使用安全。保持房屋原有結構的整體性、抗震性,並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
第七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產權人應當持有關證明檔案和房產資料,向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鑑定。房屋產權人不申請的,可由房屋使用人申請鑑定。
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鑑定報告,加蓋南京市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
第八條 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危險房屋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按危險房屋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治理。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管理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九條 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產權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相鄰房屋結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相鄰房屋進行安全鑑定。
第十一條 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應當向有關管理部門提交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房屋產權人出租、出售危險房屋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對危險房屋的治理作出約定。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鑑定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專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並經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合格,取得鑑定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房屋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除承重牆;
(二)拆除、破壞承重的梁、板、柱;
(三)降低底層室內標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產權人應當持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審定的房屋結構安全裝修方案,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准申請:
(一)在承重牆上開門、開窗或擴大承重牆的門、窗洞口;
(二)拆除或部分拆除非承重牆體;
(三)在樓地面、屋頂、陽台砌築或安放承重物體,明顯加大荷載的。
第十五條 房屋產權人申請核准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權屬證明檔案;
(二)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裝修設計方案;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出具物業管理企業簽署的意見。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對滿足房屋結構安全要求的,核發房屋裝飾裝修方案安全核准書。
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核准書,向有關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 從事房屋修繕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登記,並按照核准的資質等級承接修繕業務。
已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施工單位,從事房屋修繕業務的,應當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發現白蟻蟻情,應當按規定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報告,並委託有白蟻防治資質的單位進行滅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裝修過程中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領取房屋裝飾裝修方案核准書,擅自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從事房屋修繕業務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責令改正,處以5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報告內容不真實,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准的標準收取房屋安全鑑定等有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屬四縣可參照執行。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發布的《南京市城鎮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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