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在1994.09.20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9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9月20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在1994.09.20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南京市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在1994.09.20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維護正當競爭,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保護消費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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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價局召開局會議,分析價格形勢 南京市物價局局長陳蟬向市人大常委會匯報物價工作情況 《南京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新聞發布會 南京市物價局副局長徐濟平(右一)、玄武區常務副區長余建東(右二)在“在物價計量信得過”表彰會上 市藥材公司舉辦“物價計量信得過”知識選拔賽 中共南京市委宣傳...
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正當競爭,制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
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1994年2月2日上海市物價局以滬價管[94]第15號印發)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正當競爭,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經濟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
湖北省物價局發布湖北省查處價格欺詐和暴利行為的若干規定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鄂價檢字(1996)2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打擊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反價格欺詐和暴利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有關...
成都市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條例 (1996年5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內容 成都市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條例 (1996年5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19...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物價監督檢查機構責令其將違法所得退還給消費者,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本規定有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由物價監督檢查機構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拒絕、阻礙物價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徐州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規定》的決定在1999.10.06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徐州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規定》的決定 頒布單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9.10.06 實施時間 1999.10.06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
等級相同或相近;(四)同種商品,是指規格、型號、質量、等級、工藝、牌號相同或相近的商品種類。第二十二條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統一由物價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上繳財政。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貴陽市物價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貴陽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