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停車收費管理,規範停車收費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停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規定(試行)》。該《規定》於2012年1月20日由南京市物價局印發。《規定》分總則、停車收費管理、停車收費監督、法律責任、附則5章23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規定(試行
  • 印發時間:2012年1月20日
  • 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 印發方:南京市物價局
南京市物價局通知,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停車收費管理,第三章停車收費監督,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附:南京市停車收費標準,

南京市物價局通知

南京市物價局關於印發《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停車收費管理,規範停車收費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停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了《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規定(試行)》,經市政府批准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停車收費管理,規範停車收費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停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台區範圍內向社會提供停車管理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
道路停車泊位、占用公共資源的停車場(存車處)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不包括機械和自走混合的、配建的)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它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道路停車泊位、停車場、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和存車處以下簡稱為“停車場(處)”)。
第四條 停車收費實行城市中心區域高於非中心區域、道路高於非道路、白天高於夜間、長時間高於短時間、大型車高於小型車的“五高五低”差別定價政策。

第二章停車收費管理

第五條 停車收費按區域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包括:(1)新街口區域(華僑路、長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螺絲轉彎、漢中路、慈悲社所圍合的區域內);(2)夫子廟區域(平江府路、建康路、昇州路、中華路、長樂路所圍合的區域內);(3)山西路區域(山西路、湖南路、中央路、中山北路、大方巷、江蘇路所圍合的區域內)。
二級包括:上述一級區域外,建寧路、北安門街、明故宮路、御道街、光華路、大明路、集合村路、應天大街、燕山路、江東門西街、江東中路、江東北路、三叉河橋、熱河南路、熱河路所圍合的區域內,以及4A級旅遊景點。
三級包括:上述一級、二級區域外,江南八區範圍內。
第六條 停車收費實行計時收費或計次收費方式,由物價部門核定停車收費標準。
白天和夜間的時段劃分:白天時段為8:00至20:00,其它時間為夜間時段。車輛進入停車場(處)15分鐘後開始計費(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除外)。
(一)計時收費。計時收費停車場應當安裝經驗收合格的計時收費系統。
(1)白天時段以15分鐘為計費單位(不足15分鐘的按15分鐘收費),連續累計計時收費;夜間時段以1小時為計費單位(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收費),連續累計計時收費;
(2)白天時段連續停放超過6小時,不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一律按6小時收費(一級道路停車泊位除外);
(3)停車時間橫跨兩個時段,按兩個時段標準分別收費,不足一個計費單位的按一個計費單位收費;
(4)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規定重新計時收費。
(二)計次收費。
(1)按照白天和夜間時段的收費標準分別實行計次收費;
(2)停車時間橫跨兩個時段,其中有一個時段停放時間在2小時以內的(含2小時),按進入停車場時段的收費標準一次收費。
第七條 車輛維修單位的停車場,對承修期間的車輛不得收取停車費,但對承修的車輛修復後,車主不按告知時間取車,致使車輛滯存在停車場,按本規定執行。
第八條 保管的事故車輛按照停車場收費等級的計次標準收取停車費,收費最高不得超過三十日。暫扣的違法車輛不得向車主收取停車費,由暫扣行政機關支付停車費。
第九條 對於停車資源緊張、停車矛盾突出的居民小區,經公安部門批准可在周邊道路設立停車泊位,附近居民車輛憑有效證明享受優惠政策,具體操作細則由各區政府制定。
第十條 三級區域駐車換乘停車場對小型車停車換乘實行包月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向社會開放的商住樓(含綜合樓)的配套停車場,對商用業主在規劃車位配建範圍內按本規定包月收費標準執行,具體包月方案由物業公司或業主大會制定。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免停車費:
(一)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車(含武警車輛);
(二)車輛進入停車場(處)15分鐘以內(含15分鐘,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除外)。
第十三條 凡申報收取停車費的停車場(處)必須向物價部門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停車場簡圖、產權證明複印件以及其它相關材料,辦理停車收費審核手續、《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
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須向市物價局提供《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停車費備案表》、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停車場簡圖、產權證明複印件以及其它相關材料,辦理停車收費備案、《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

第三章停車收費監督

第十四條 停車場(處)應在入口處和繳費地點顯著位置明碼標價,明碼標價牌應標明:收費單位名稱、停車地點、泊位總數、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明碼標價牌編號、行業主管單位和經營單位的服務監督電話以及價格舉報電話。明碼標價牌由物價部門統一監製和編號。
第十五條 停車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
停車收費主體、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動,應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收費許可證》應按時參加年度審驗,經審驗合格的,由物價部門加蓋年度審驗章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停車收費人員實行《收費員證》制度。
收費人員必須佩戴市物價局統一制發的《收費員證》,持證收費。
收費員實行定崗定位,收費人員發生變動,應及時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員證》變更、註銷或新增手續,《收費員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 停車收費必須使用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有效票據,實行收費給票和一車一票的制度。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未經物價部門批准擅自對外收取停車費的;
2、不按核定的等級和標準收費,擅自提高停車收費標準的;
3、未公示停車收費標準的;
4、其它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機場、火車站設立的停車場、5A級旅遊景點的停車場和其它特殊停車場的停車收費另行規定;重大活動、重點地區的停車費經物價部門批准後可實行臨時停車收費政策。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的停車收費按《南京市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收費管理規定》(寧價規312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浦口區、六合區、江寧區、溧水縣和高淳縣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停車收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前有關停車收費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南京市停車收費標準

備註:
1.費大型車:10座(含10座)以上的客車,4.5噸(含4.5噸)以上的貨車;小型車:大型車以外的車輛。
2. 長度超過12米(含12米)的車輛停車費加收50%。
3. 車輛進入停車場(處)15分鐘後開始計費(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除外),前15分鐘不納入計費時間。
4. 機場、火車站、5A級旅遊景點和其它特殊停車場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5. 白天時段為8:00至20:00,其它時間為夜間時段。
6. 首小時指0-6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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