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寧政規字〔2014〕12號印發《南京市鼓勵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優惠政策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共6條,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鼓勵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優惠政策的若干規定
- 印發機關: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號:寧政規字〔2014〕1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5日
通知,規定,
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鼓勵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優惠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4〕1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鼓勵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優惠政策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規定
南京市鼓勵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優惠政策的若干規定
隨著我市機動車擁有量日益劇增,我市靜態交通問題越來越突出。為緩解我市“停車難”矛盾,鼓勵多種渠道參與公共停車設施建設,根據《南京市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獨立建設運營並對社會開放,為滿足社會公眾停車需求的立體停車設施,主要包括自走式、機械式地下停車庫和停車樓等類型,不包括地面停車場及建築物應配建的停車設施。
三、職責分工
市規劃部門根據《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南京市城市停車設施規劃》,為靜態交通建設管理工作提供規劃依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南京市城市停車設施規劃》等規劃要求,牽頭制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計畫》並將其納入年度城建計畫,加強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市國土、規劃部門負責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用地保障,主城區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塊優先用於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停車設施建設實行屬地責任制,各區政府負責公共停車設施建設任務的管理、推進和落實。市財政、城管、物價、人防、公安交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落實投資公共停車設施的各項支持政策。
四、優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1.市國土部門每年對規劃性質為公共停車設施的用地,優先納入儲備和供地計畫,用於引進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設施,並向社會公開。
2.政府或國有公司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項目用地(包括地上和地下),以及利用城市交通、綠地、人防等配建停車場,可按相關程式,辦理項目立項、規劃等審批手續,土地以劃撥方式供地。
3.社會投資的公共停車設施項目用地,採取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地下公共停車設施項目土地出讓起始價根據停車收費區域確定。公共停車設施項目按規劃配套商業設施的,根據規劃條件確定出讓起始價。公共停車設施對社會開放,不得分割銷售或出租,可整體轉讓。
4.對需移交給政府的配套公共停車設施用地,在土地出讓檔案或劃撥批准檔案中,明確約定配建的停車設施由用地單位負責建設,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土地按劃撥方式管理。
5.利用原有住宅小區空地、學校操場等建設地下停車設施,應徵得原土地使用權人同意,並按相關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6.在符合經批准的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土地使用權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也可通過BOT、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資主體進行建設。
7.在符合規劃建築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地上立體停車樓在符合梁底淨層高不超過2.4米、無實體圍護結構的條件下,可不計入地塊容積率,但地上立體停車樓的基底應計入建築密度,且計入後的總建築密度應符合規劃設計條件要求。
8.地下停車設施項目用地可核發地下土地證。土地使用權可在地上或地下分別設立,確權發證給不同的主體。
9.利用地面道路、閒置場地、儲備土地等設定臨時停車場,經相關部門及用地主體批准,不再辦理用地手續,原土地性質不變。
(二)商業配套政策
新建的公共停車設施泊位數達到100個(含)以上的,在符合經批准的城鄉規劃前提下,原則允許配建不超過30%的商業面積,具體比例由規劃、國土等部門對項目建設方案進行綜合測算,並統一納入土地出讓條件。
(三)規費減免政策
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市權範圍內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資金補助政策
公共停車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市、區兩級財政對停車設施建設資金實行一次性獎勵補助,補助標準為:地下停車庫補助20000元/泊位;地上停車樓補助10000元/泊位。
(五)停車收費政策
專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他公共停車設施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六)運營保障政策
1.公共停車設施應按規劃要求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裝置,為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推廣創造條件。
2.公共停車設施正式營運後,停車需求未能達到飽和狀態,公安交管、城管等相關職能部門應逐步減少或取消周邊200米內的道路停車泊位,並加強對違法停車的查處力度。
五、優惠政策的申報和兌現
(一)申報流程
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區政府提出申請,並按基本建設程式提供達到項目初步設計深度的資料和手續(主要包括規劃許可、建設方案、投資規模等)。
區政府進行初審後,將相關材料報市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後給予享受優惠政策。
(二)政策兌現
市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兌現優惠政策。用地政策和商業配套:由市國土、規劃等部門在項目前期手續辦理時予以明確;規費減免:由市住建等相關規費收取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資金補助:公共停車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8∶2比例核撥補助資金;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設施到所在區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等級申報手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停車設施到所在區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標準備案手續;運營保障:由城管、公安交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任何投資或經營管理者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停車設施用途。否則,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收回一切享受的優惠政策。
六、本規定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