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保全協會於2010年12月23日經南京市公安局同意和南京市民政局批准正式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保全協會
- 外文名:NanJ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0年12月23日
- 地點:南京市
- 協會:保全服務公司、銷售等自願結成
協會簡介,部門設定,入會須知,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是由全市依法設立的各保全服務公司、各押運護衛公司、各保全培訓機構、各類技術防範服務公司、各類自行招用保全員單位以及保全服裝、器材生產、銷售等相關單位自願結成,依據《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在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保全服務行業自律活動的地方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公安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直接領導和監督管理。協會英文全稱:NanJing SECURITY ASSOCIATION,縮寫NSA。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保全服務行業的管理,指導和協調保全服務工作;
(二)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規範標準,開展行業認證工作,指導保全服務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
(四)組織培訓保全服務公司(分公司)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提高保全服務公司(分公司)經營管理者水平;
(五)開展保全業務理論、法律研究,提供業務,法律諮詢;
(六)編印會刊,建立網站;傳遞交流保全服務、社會公共安全、保全教學方面的信息,開展保全服務行業宣傳,提高保全服務事業的社會影響;
(七)推廣先進經驗與科研成果,增進會員之間友誼協作;
(八)協調組織社會公共安全防範設備和保全人員裝備的研製、引進、開發;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同時收集社會各界對保全服務行業的意見和要求,向黨委、政府的和公安部門反映並提出建議;
(十)加強對外保全業務聯絡,促進國內外保全服務行業的交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業務。
部門設定
綜合部:負責協會日常運作;負責制定工作計畫;承辦理事會工作;負責與保全企業和市外保全協會聯繫;管理協會資產;完成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及協會領導交辦的事項;接受保全從業單位和保全員投訴建議,聘請律師維護保全從業單位和保全員權益;其他相關工作。
發展部:制定並實施協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寫保全培訓教材;維護南京保全網站;統一組織全市購銷2011式保全服裝;協調管理保全培訓中心;組織開展保全人員培訓;組織實施保全資源的輸出;組織實施保全產品開發、推廣和運用;拓展保全業務及市場化運作;指導保全企業開展企業內部管理和改革發展;組織行業等級評定、評比競賽等。
財務部:管理財務;提出年度經費預算,提出合理化建議,監督經費開支;配合綜合部管理協會資產,起草年度經費收支報告等。
入會須知
南京市保全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條件是:
(一)經公安機關許可或備案開辦的保全服務公司(分公司)、押運護衛公司、保全教育培訓機構、各類技術防範服務公司和各類自行招用保全員單位可申請成為南京市保全協會單位會員;
(二)從事保全服裝、器材生產、銷售和保全、安全防範器材研製、設計、生產等單位,以及與保全有關的科學技術組織,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團體意願,通過自願申請,經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吸納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本協會所有會員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申請表。申請入會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推薦;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協會章程
南京市保全協會章程
(2010年12月23日南京市保全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南京市保全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全稱:(NanJing SECURITY ASSOCIATION縮寫NS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全市各保全服務公司、各押運護衛公司、各類技術防範服務公司以及保全服裝、器材生產、銷售等相關單位自願結成地方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社會公共安全防範服務工作,協助公安機關組織、協調保全業務,傳播、溝通、交流保全服務信息、經驗,制定行業規定,探討在新形勢下加強行業管理、提高行業自治能力,保護行業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加強社會公共安全防範能力,促進社會穩定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公安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直接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於南京市保全服務總公司內(南京市秦淮區釣魚台11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保全服務行業的管理,指導和協調保全服務工作;
(二)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規範標準,開展行業認證工作,指導保全服務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
(四)組織培訓保全服務公司(分公司)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提高保全服務公司(分公司)經營管理者水平;
(五)開展保全業務理論、法律研究,提供業務,法律諮詢;
(六)編印會刊,建立網站;傳遞交流保全服務、社會公共安全、保全教學方面的信息,開展保全服務行業宣傳,提高保全服務事業的社會影響;
(七)推廣先進經驗與科研成果,增進會員之間友誼協作;
(八)協調組織社會公共安全防範設備和保全人員裝備的研製、引進、開發;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同時收集社會各界對保全服務行業的意見和要求,向黨委、政府的和公安部門反映並提出建議;
(十)加強對外保全業務聯絡,促進國內外保全服務行業的交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一)凡經公安機關批准開辦的保全服務公司(分公司)、押運護衛公司和各類保全教育培訓機構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二)凡從事保全、安全防範器材研製、設計和生產等單位,以及與保全有關的科學技術組織,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團體意願,通過自願申請,經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吸納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本協會所有會員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入會由所在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推薦;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協會的工作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當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應當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的執行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參加有關會議和外事活動,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確認;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政府資助;
(三) 捐贈;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應當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嚴格財務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專職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核。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進行處置。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10 年12 月23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