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取建設零星住宅教育設施配套費的規定

為加快全市實施義務教育步伐,提高教育質量,最佳化投資環境,更好地解決零星住宅建設與學校安置新遷戶子女入學困難的矛盾,制定本規定。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6-01
【生效日期】199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收取建設零星住宅教育設施配套費的規定
(1993年6月1日寧政發〔1993〕127號)
第一條為加快全市實施義務教育步伐,提高教育質量,最佳化投資環境,更好地解決零星住宅建設與學校安置新遷戶子女入學困難的矛盾,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教育發展和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零星住宅,系指住宅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不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群和單體住宅。
第三條凡在本市城區、郊區範圍內建設零星住宅的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凡在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區域內建設零星住宅的單位,應當按照住宅施工圖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繳納教育設施配套費28元。今後教育設施配套費的調整,由市教育局、市建委、市物價局商定。
第五條下列零星住宅建設,經市教育部門核准後,免繳教育設施配套費:
(一)有自辦學校的企事業單位,在單位所在地生活區內興建的零星住宅;
(二)省、市機關,部隊,中、國小建設的住宅;
(三)興建解決住房特別困難戶的住房、職工經濟房以及民政部門為解決優撫對象、殘疾人興建的零星住宅;
(四)外商獨資興建的零星住宅。
第六條城區零星住宅的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執照前,必須到市建委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地點繳納教育設施配套費。
郊區城建、規劃部門在職權範圍內批准建設的零星住宅,其教育設施配套費的收費地點,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徵收的教育設施配套費,由市教育部門按零星住宅建設地點返還所在區教育部門,用於中、國小校增容及改善辦學條件。該項資金必須定向使用,專款專用,並在指定銀行專項儲存,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教育部門對已繳納教育設施配套費的,應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接受新遷戶子女入學。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學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教育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各縣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收取教育設施配套費的辦法。
第十條本規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南京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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