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夫子廟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夫子廟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在2004.05.12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夫子廟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5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5月12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等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具體內容

1、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政府負責地區的統一管理。南京市夫子廟地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地區管理機構)是秦淮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地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2、第五條修改為:凡需在地區內建設各項工程和設施的,應當依法向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施工。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地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3、第六條修改為:凡需在地區內挖掘、占用道路的,應當依法向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挖掘、占用。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地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需挖掘、占用秦淮河河道岸坡的,應當依法向河道主管部門領取挖掘、占用執照。挖掘、占用單位或者個人在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岸坡原狀。
4、第七條修改為:凡需在地區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在規定的地點和經營範圍內經營。從事飲食、文化經營活動的,還應當分別領取《衛生許可證》、《文化經營許可證》。
5、第八條修改為:地區夜市經營實行划行歸市、劃線定位。凡需從事夜市經營活動的攤點,應當服從地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營業。
6、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凡需在地區內組織大型文化、商業、旅遊和宣傳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7、刪除第十二條。
8、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凡需進入步行街的機動車輛,應當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停車場所停放。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郵政車、環衛車和工程維修車等車輛除外。
9、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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