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庫管理辦法 (2014年4月16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主任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
- 發布日期:2014-04-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14-04-1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庫管理辦法
(2014年4月16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主任會議通過)
(2014年4月16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範立法項目庫管理,保障立法工作的延續性和主動性,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根據《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立法項目庫,是指市人大常委會為做好立法項目儲備,對立法項目進行規範化、程式化管理的項目匯總。其項目應當優先納入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庫的管理,具體包括項目的徵集、論證、調整(包括入庫和撤項)等工作。
第四條立法項目庫應當保持動態、開放和發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而適當調整。
第五條市人大法制(工)委負責立法項目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委員會”)按照規定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立法項目庫的調整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條立法項目庫每年調整一次。調整立法項目庫與編制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相銜接,並與編制年度立法計畫同時進行。
第七條立法項目庫的項目由市人大常委會結合年度立法計畫的編制,每年向社會集中徵集。
下列立法建議項目由市人大法制(工)委負責日常收集整理:
(一)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提出的有關立法的議案、建議和提案;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其他有關工作機構收到的立法建議項目交由市人大法制(工)委匯總。
第八條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立法建議項目的,應當提交立法建議項目表,有條件的還可以提交法規文本的草稿。立法建議項目表應當寫明法規項目名稱、立法目的和必要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設立的主要制度、立法依據等。
按照前款規定提交立法建議項目表有困難的,可以只提出立法建議項目名稱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九條立法建議項目由市人大法制(工)委匯總後分送有關委員會,按照《南京市地方性法規立項論證辦法》的規定,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十條下列立法建議項目可以列入立法項目庫:
(一)市人大常委會每年集中徵集到的立法建議項目,未列入立法規劃或者年度立法計畫,有立法必要但條件暫不成熟的;
(二)立法規劃或者年度立法計畫中的項目,沒有完成立法任務但仍有立法必要的;
(三)按照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收集到的立法建議項目,經論證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第十一條立法項目庫的項目因上位法根本改變或者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再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可以撤項。
立法項目庫的項目被列入立法規劃或者年度立法計畫的,立法項目庫中不再保留。
第十二條市人大法制(工)委負責匯總項目論證結果,提出立法項目庫調整建議報告,經徵求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意見後,報請主任會議審定。
第十三條立法項目庫調整後,由市人大法制(工)委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立法建議項目列入立法項目庫的,提出立法建議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法規的起草責任單位、有關委員會應當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必要的立法準備。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