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其英文名稱為:THE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NJING UNIVERSITY。
第二條 本會是經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成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本會為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南京大學及其前身中央大學和金陵大學校友自願組織而成。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弘揚南京大學及其前身中央大學、金陵大學的優良傳統,加強母校同校友之間的聯繫,增進情誼,開展教育、科研、學術文化交流活動,鼓勵校友在各自的事業中開拓創新,共同為母校的繁榮與發展,為祖國的富強與進步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加強與校友的聯繫,增強母校對校友的凝聚力,為祖國四化和母校發展貢獻力量;
(二)開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聯誼活動;
(三)蒐集、整理校友名錄和校史資料,建立校友檔案,逐步編印出版校友名錄和有關校史資料等書刊;
(四)出版《南大校友通訊》,交流信息,及時向校友介紹母校發展狀況和校友總會工作情況,反映各地校友會動態;
(五)舉辦有利於祖國、有益於社會、有功於母校、有助於校友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本人為南京大學校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南京大學校友:
1、凡曾在南京大學、中央大學、金陵大學等院校及其附屬單位學習過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培訓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學考試生、外國留學生等;
2、曾在南京大學及其前身中央大學、金陵大學等院校以及附屬單位任教、任職過的人員;
3、南京大學授予和聘請的名譽博士、名譽教授、兼職教授、顧問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南京大學董事會名譽董事長、名譽董事、董事等;
4、目前在校的學生和教職員工;
5、凡雖非南京大學校友,但由於各種原因與南京大學關係密切,對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和校友總會的工作做出較大貢獻的人士,若本人自願履行校友義務,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可授予南京大學名譽校友稱謂,享受校友的一切權利。
(四)各地校友組織可作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向《南大校友通訊》投送稿件;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協助本會籌集校友基金;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母校事業,促進母校發展。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為便於工作,常務理事會原則上由南京大學和南京地區理事代表若干人組成。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中央大學和金陵大學不受此限制),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討論並決定有關問題;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按精幹、高效的原則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負責辦理本會的各項具體事務。辦公室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三十條 為了大力加強和推進校友工作的開展,在母校按院系成立校友分會,在總會指導下進行有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校內有關單位為理事單位,其部門負責人為職務理事,如部門負責人有所調動,則理事亦相應隨之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校友基金為留本基金,其利息和其他經費一樣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並報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2年5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