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南京大學校友會

雲南南京大學校友會

雲南南京大學校友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眾性社會團體,由南京大學及其前身中央大學和金陵大學在滇校友自願參加、在原南京大學雲南校友會的基礎上組建而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南京大學校友會
  • 類型:民眾性社會團體
  • 資質:獨立法人資格
  • 宗旨:開展聯誼、交流、合作
簡介,章程,

簡介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的宗旨:開展聯誼、交流、合作、發展活動,服務雲南、服務母校、服務校友。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教育廳和雲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南京大學校友總會的工作指導。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雲南南京大學校友會;英文名稱:Yunnan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njing University;縮寫:YNAANJU。
第二條 本會是在雲南工作或居住的南京大學及其前身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的宗旨:開展聯誼、交流、合作、發展活動,服務雲南、服務母校、服務校友。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教育廳和雲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南京大學校友總會的工作指導。
第五條 本會地址:雲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39號傲城大廈B2座10樓211室。郵政編碼:65002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為校友之間的聯繫、溝通提供服務,為學校、外地校友了解雲南、到雲南開展各種經濟、社會活動提供支持;
(二)支持、組織校友從事各類社會公益活動,為雲南省的經濟、社會發展與和諧發揮作用;
(三)增進校友對母校的了解,關心母校的發展和建設,為母校在科技、經濟、人才需求方面提供信息和建議;
(四)加強雲南校友間的聯繫,關心校友的生活,促進校友事業發展;
(五)適時組織開展與其它地區校友之間的交流、合作;
(六)利用校友會及校友的廣泛資源對社會開展各類諮詢、服務活動;籌集校友會日常工作及專項經費,為母校發展募集資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曾在南京大學(中央大學、國立南京大學、金陵大學、南京大學雲南網路學院)學習過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及各類培訓班學員,以及曾在南京大學工作過的教職工,均屬於南京大學校友,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凡符合第八條條件者,經與本會取得聯繫,承認本章程,經本人申請、繳納會費並得到確認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在本會產生各種機構及領導成員時,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對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接受並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 按期繳納會費。
(五) 向校友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 關心本會及母校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本會及母校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按年繳納會費。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未經理事會許可,會員個人不得擅自以本會的名義對外開展各類經濟、社會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校友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會員大會的,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參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校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在校友中享有一定聲譽。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必要時設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主持理事會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和秘書處成員若干人,組成秘書處。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對理事會負責。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秘書處成員由秘書長任命,對秘書長負責。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會費每年1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 組織校友學術交流、校友聯誼等活動。
(二) 建設和維護雲南南京大學校友會網站。
(三) 日常辦公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經費主要管理措施:
(一) 制定具體的經費管理辦法,對經費開支的具體範圍、審批許可權、監督機制等做出規定。
(二) 建立經費賬務體系和記賬(會計)與現金保管(出納)相分離的賬務制度。
(三) 建立由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做財務報告的經費使用監督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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