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民主(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圖書)

協商民主(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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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是2010年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高建,佟德志。

協商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或稱“協商(和)式民主”、“結盟民主”,指在一個國家內可以有多個以種族、語言或宗教分割的政治力量並存,但同時依然保持很大程度的穩定性。這種穩定性主要是通過各個政治勢力之間互相協商機制來取得的民主模式。

協商民主理論源自並超越了自由民主和批評理論。它強調在多元社會現實的背景下,通過普通的公民參與,就決策和立法達成共識。其核心要素是協商與共識。協商民主有助於矯正自由主義的不足,同時也有助於不同層面的政治共同體的政治實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協商民主
  • 外文名:Deliberative Democracy
  • 別名:協商(和)式民主、審議式民主
  • 提出者:荷蘭學者李帕特
  • 實質:實現和推進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
  • 同名作品:圖書協商民主
背景,實質,特徵,形式,理論,其他見解,相關圖書,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背景

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協商民主異軍突起,在羅爾斯、哈貝馬斯等著名政治哲學家的推動下,協商民主逐漸贏得了越來越多的承認,成為當代西方民主理論研究的熱點問題。在多元文化主義的步步緊逼下,人們發現:“協商民主是一種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類型,它能夠有效地回應文化間對話和多元文化的社會認知的某些核心問題。”
實際上,無論是在希臘城邦的民主政治中,還是在現代的民主理論家盧梭、杜威那裡,我們都能發現協商民主的影子。儘管人們可以把政治意義上的協商追溯到古代雅典時期,但協商民主理論作為一種民主理論模式的興起則只是上個世紀末的事情。一般認為,第一次在學術意義上使用協商民主概念的應該是1980年約瑟夫·畢塞特(Joseph M. Bessette)在《協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數原則》一文中首次使用“協商民主”一詞。後來,伯納德·曼寧(Benard Manning)、喬舒亞·科恩(Joshua Cohen)等人都曾經對此做出過若干討論。
羅爾斯和哈貝馬斯的加入使得協商民主聲勢大振,兩個人都在自己出版的著作中提到協商民主。尤其是哈貝馬斯以話語理論為基礎,將偏好聚合的民主觀念轉換為偏好轉換的理論,從而使協商民主真正地成為上個世紀末最引人矚目的民主理論。其後,大衛·米勒(David Miller)、詹姆斯·塔利(James Tully)、辛格、喬治·瓦拉德斯(Jorge Valadez)等人的加入使得協商民主的研究更加波瀾壯闊,成為當代西方重要的民主理論之一。
協商民主的興起有其複雜的社會背景,但毋庸置疑,解決多元文化帶來的問題是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從單一的均質社會到多元的異質社會的轉化打破了普遍主義宰制下的、同質的民主文化的概念。多元現代性的挑戰不僅來自複雜的公共事務,更來自多元文化領域。

實質

協商民主的實質,就是要實現和推進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把協商民主與選舉(票決)民主結合起來的過程中,始終要體現“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這一現代民主精神,並把它作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內容,引導民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共同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特徵

荷蘭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分析奧地利、比利時、瑞士和荷蘭政治系統,歸納出協商民主理論;在社會上不同階級、地域、文化等所產生的分裂,被所屬陣營納入系統之中,形成“柱狀化”(英語:Pillarisation;荷蘭語:Verzuiling)結構稱“柱狀體”(英語:Pillar;荷蘭語:Zuil),以此結構為前提的聯合政權內,各陣營進行“協調的政治”(politics of accommodation)。具有以下特徵:
  • 大聯合內閣,納入各柱狀體的菁英
  • 比例性,國會及公共資源等依比例分配之
  • 區域自治,創立個體意識及允許不同文化共同體的法律
  • 相互否決權,各群體共識仍需多數決,少數群體有權否決,但也會被其他群體回報否決阻撓
另外,以協商民主為基礎進而推展出“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理論。

形式

協商民主對於歐美來講,是正在討論和研究的一種新的民主形式。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西方關注並提出協商民主理論,主要是為了破解選舉(票決)民主的困境,彌補選舉(票決)民主的缺陷。因為西方的傳統是以選舉(票決)為民主的主要形式。自古希臘、古羅馬以來,這種選舉形式在西方的歷史傳統中早已形成。他們是在研究選舉(票決)民主的不足中提出可以用協商民主來彌補其不足。對他們來講,協商民主是新事物。
中國人學會選舉(票決)民主是近代以來的事情,而且我們還不是很成熟,還在繼續完善。而中國人對協商民主是有悠久傳統的。就以我們黨來說,早在建國初期就形成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人民政協是我國實行協商民主的主要渠道之一。在政協這個機構里,各個黨派、各個階層、各個界別、各個民族、各個宗教的政協委員,都能夠按照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要求,為國家的建設和發展獻計獻策。西方協商民主還主要停留在學者層面上,還是一種民主理想,而我國的協商民主早已經通過政治協商會議這種組織形式在實施,而且還在積極探索新的協商民主形式,如浙江溫嶺、河北邯鄲的民主懇談會,北京和義街道的社區會商會就是一種有益的探索。
順便說一下,協商民主可以有多種形式,不僅僅指的是政治協商會議里的協商,還有其他許多形式。比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召開公共政策聽證會,比如有的地方實行的民主懇談會,都是協商民主的形式。協商民主在中國不是水土不服,而是深受歡迎,我們完全可以通過這種形式來保證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完善我們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理論

協商民主理論認為,代議民主的上述要素已經與現代公民的要求及社會的發展不相適應,公民與官員之間就共同相關的政策問題進行直接面對面的對話與討論,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可取代的。他們積極倡導公民直接的政治參與,並相信協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發展方向,是當代民主的核心所在。
一些當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領軍人物,紛紛表明自己對協商民主的支持態度,像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英國著名社會政治理論家安東尼·吉登斯、德國思想領袖於根·哈貝馬斯等人,都是協商民主的積極倡導者

其他見解

蓋爾斯頓在自由多元主義的基礎上發展了一種形態的協商民主,即先是寬容,後是爭論,在此基礎上形成公共制度的合法性。蓋爾斯頓明確指出:“就理論的困境來看,自由多元主義的困惑可能就在於他對公共機構的限制,可能會在某種程度上容許一些在自由主義者看來顯然是基於愚昧觀念的野蠻行為,這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共機構的能力;另一方面,它還可能會造成‘合法權力的多重源泉’,在一定程度上分化公共機構的權力,從而引發一種危險的不確定性。然而,價值多元主義的政治意義,總是在個性的相異力量與共性的有組織化傾向之間永無休止的爭論中表現出來的。”
辛格也主張通過一種積極寬容的態度解決民族衝突,以基本權利為基礎建立一種“公開討論的機構”。他指出:“在這些權利都有效的共同體中,對話就是民主過程的本質,是一種共同性的政治,而不是敵對性的政治,它鼓勵和尊重個性而不是強化已處於牢固地位的異己……”
瓦拉德斯給予多元協商民主以十分高的評價。他指出:“創造公平而持久的多元協商民主是十分必要的,以此來促進不同文化群體之間相互理解與合作,協商具有協調多元文化的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實現少數群體政治、經濟與文化自決的作用。”
塔利亦將自由民主的希望寄託於協商。他得出結論認為:“自由民主的條件是那些成員認可並據以進行合作的規則是可以根據同樣對修正開放的程式與價值進行協商、執行和補充的。” 這與其一貫主張的憲政協商方案是一致的。
哈貝馬斯、泰勒將主體間的關係視為一種“對話”的關係,這種對話在民主制度設計上的體現就是“協商民主”。哈貝馬斯為民主發生作用設定了前提。他認為,“民主的過程只有在達到了公認的社會公正標準要求之後,才能消滅分裂的危險。 實際上,這又把對民主的肯認寄託於文化。因為,只有文化才是“公認的社會公正標準要求”。在這裡,哈貝馬斯並沒更多地提到權利,而是強調了認同的重要性,從而為民主的協商留下了空間。
哈貝馬斯認真而詳細地規定了協商民主的過程。哈貝馬斯指出,在判斷正義問題時,“我們努力尋求一種公平的解決辦法,而這樣的解決辦法必須得到所有參與者(以及相關者)深思熟慮的贊同。只有在互相承認的對等條件下,通過非強調性的對話,我們才能獲得這樣的贊成。” 他認為,“商議和決策過程必須以這樣的方式進行:話語和商討的作用猶如一個過濾裝置,只有那些有助於形成決策的話題和意見才能夠通過‘篩選’。”
哈貝馬斯理論
哈貝馬斯那裡,協商民主的過程也就是共識形成的過程,也即民主的過程,這被米歇爾曼視為法理髮生學。哈貝馬斯認為,由於基本原則的差異,這一過程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可能,同化共識、交疊共識、協商共識是其中最典型的三種方式。
第一種可能即所謂的同化共識,即:“只要任何一種正義觀念都不可分割地為某種特殊的善的概念所浸染,那么,即使是在判斷正義問題時,我們也不可能超越我們自己的自我理解和世界觀所確定的視角。在這種情況下,具有不同背景的人只能以同化的方式達成一致,或者是他們放棄自己的標準為我們所同化(羅蒂),或者是我們放棄自己的標準而皈依他們的(麥金泰爾)。” 應該說,同化共識更強調文化的轉型與替代,適用於傳統文化向現代文明的過渡。
另一種可能是交疊共識。哈貝馬斯以羅爾斯為代表指出:“如果我們考慮到‘現代’世界觀的多樣性,由於其內在的普遍主義潛力,它們是能夠互相寬容的,那么,我們就可以指望在政治正義問題上達成一種重疊的共識(羅爾斯)。” 交疊共識更適合亞文化多元區別並不是極端的情況,尋找多元文化交集,從而形成共識,並在這一基本共識上建立民主政治是自由主義的一貫主張,在英美文化中更為典型。
在這兩種可能之外,哈貝馬斯更推崇協商共識。即“相對於各自的自我解釋和世界觀,每一方都參照一個共同接受的道德視角,在話語的均衡狀態(和互相學習)的條件下,這種道德視角要求各種視角不斷地消解自己的中心地位。”
協商民主仍然是一種基於自由主義的民主。在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實現多文化共存的途徑仍然離不開憲政民主的制度框架。然而,現代憲政民主對文化多元的複雜現實缺乏應對性,如果不加以改造,多元文化主義的訴求亦很難得以滿足。因此,現代憲政民主必須更新其制度形式從而適應多元文化主義的要求。包括羅爾斯、哈貝馬斯、金里卡、蓋爾斯頓等人在內的所有政治思想家均表達了這樣一個願望。
協商民主強調了協商與對話在解決多元文化背景下民主問題的重要性,但對於協商的過程卻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塔利闡釋了一種文化間的對話,這一對話是以共識的自由與協商原則、平等對待以及相互承認等一系列內容組成的,在那裡,參與者能從他們歧異的文化和政治傳統出發創製一個共同的政體。 塞拉·本哈比(Seyla Benhabib)則提出了一種“複雜的多元文化對話”(complex multicultural dialogue)的模式,把個人視為公民社會內部文化交流與競爭過程的核心。 海庫·帕瑞克(Bhikhu Parekh)構想了一種多數與少數之間的對話。他為這一對話設定了一個起點,一個是社會中“可操作的公共價值”(operative public values),另一個是文化間評估(intercultural evaluation)的產出過程。
在協商民主模式中,哈貝馬斯以協商民主為核心的憲法愛國主義的解決方案十分引人注目。哈貝馬斯以自由主義的憲政框架為基礎,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解決多元文化主義的憲法愛國主義理論。哈貝馬斯認定:“我們必須把民主過程植根於一種“憲法愛國主義”之中。” 這樣,哈貝馬斯就將多元文化的解決寄託於所謂的“憲法愛國主義”。在他看來,每一個民族國家對憲法原則的解釋,都是從自身的歷史經驗語境出發的,因此,它能做到在倫理上保持不偏不倚。
憲法愛國主義構成了哈貝馬斯合法的法律秩序的重構的一個前提,也就是說,合法的政治法律制度都需要以憲法為基礎展開。哈貝馬斯指出:自由主義政治文化的首要特點是相信:“能夠在一個多元社會中創造並維護一種超越所有差異的共同的公民意識,這個特點就是所有的人都共同依據承諾平等權利的普遍主義憲法原則。”
哈貝馬斯指出:“任何一個群體,如果要把自己建設成一個由自由而平等的成員構成的法律共同體,就必須作出一個原初決定。為了合法地通過成文法調節他們的生活,他們進入一種共同的實踐為自己制定一部憲法。制定憲法實踐的意義在於共同探求並確定參與者必須互相承認為公平和有效的權利(在上文所說的前提之下)。因此,這種實踐要依靠兩個先決條件:以成文法作為有約束力的調節規則;以話語原則作為理性的審慎協商和決策的指導原則。”
以憲法愛國主義為基礎,哈貝馬斯從哲學角度分析了移民與政治認同的雙層同化。即:
“(1)贊同解釋視界範圍內的憲法原則。解釋視界是由公民的倫理—政治方面的自我理解和當地的政治文化所決定的;這就意味著認同接納社會中公民自主制度化以及公開使用理性實踐化的方式和方法;
(2)再進一步的同化就是要做好文化適應的準備。這種適應不光是外表熟悉,而且要深入體會當地的生活方式、文化實踐以及文化習俗;這種同化貫穿到了倫理—文化一體化層面之中,所以相對於(1)中所要求的政治社會化而言,這種同化對於移民傳統文化的集體認同產生了更加深刻的影響。”
哈貝馬斯試圖以其協商理論為基礎,以憲法愛國主義解決多元文化衝突。在他那裡,憲法愛國主義的倫理內涵一方面不能有損於法律制度對於亞政治層面上的倫理共同體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它還必須加強多元文化社會中彼此共存的生活方式的多元性與同一性特徵。在這裡,哈貝馬斯試圖通過在亞政治層面保持倫理共同體的中立性,公民的總體性就不再是由某種實體性的價值共識來加以維持,而只是由有關合法的立法程式和行政程式來加以保證。
在哈貝馬斯看來,公民要在政治上保持一體化,需要有一個共同擁護的合理信念,即“政治公共領域中交往自由的發揮、解決衝突的民主程式以及法治國家對於統治的引導,都為約束非法權力和確保行政權力體現所有人的利益打下了良好的基礎。”這樣,在文化與制度之間就達成了這樣一個良好的互動,即“普遍主義的法律原則表現在一種程式主義的共識之中,而這種共識從憲法愛國主義角度來看又必須扎概到各種特定的政治文化的歷史語境中去。”

相關圖書

書名: 協商民主
協商民主(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圖書)
作 者:高建,佟德志
出版時間: 2010-3-1
ISBN: 9787201064956
開本: 16開
定價: 45.00元

內容簡介

多黨合作、政治協商、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以這十六字方針體現的協商精神為核心,在中國民主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政治協商、多元治理、基層民主等構成了中國協商民主的基本內容與創新形式。
因此我們看到,協商民主超出了政治協商的一般範疇,創造出了民主懇談會、民主理財會、民主聽證會、居民論壇、鄉村論壇,甚至是包括網際網路論壇在內的多種形式。從協商民主的價值與意義出發,本書精選的各篇論文對我國協商民主的框架與理論、要素與實踐、個案與思考作出了全面的思考。

圖書目錄

導論
高建 佟德志 協商民主:價值、實踐與個案
第一篇 價值與意義
李火林 論協商民主的實質與路徑選擇
燕繼榮 協商民主的價值和意義
莊聰生 協商民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
李君如 協商民主:重要的民主形式
張獻生 吳茜 堅持、完善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
張愛軍 高勇澤 協商民主的內在關聯性及其定位
第二篇 框架與理論
林尚立 協商政治:對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一種思考
陳家剛 協商民主引論
朱勤軍 中國政治文明建設中的協商民主探析
何包鋼 著 陳承新 譯 中國協商民主制度
金安平 姚傳明 “協商民主”:在中國的誤讀、偶合以及創造性轉換的可能
陳家剛 協商民主與當代中國的政治發展
第三篇 要素與實踐
黃衛平 陳文 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現實選擇
虞崇勝 何志武 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的互動效應分析
陳家剛 協商民主與政治協商
李君如 人民政協與協商民主
虞崇勝 王洪樹 政治協商:協商民主在中國的理論創新與實踐探索
浦興祖 “協商民主”若干問題初探
第四篇 個案與思考
李景鵬 建立民主懇談和民主決策的新機制
謝慶奎 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拓展
張小勁 民主建設發展的重要嘗試:溫嶺“民主懇談會”所引發的思考
景躍進 行政民主:意義與局限
郎友興 商議式民主與中國的地方經驗:浙江省溫嶺市的“民主懇談會”
楊波 黃衛平 協商民主:和諧社區的現實選擇
何包鋼 王春光 中國鄉村協商民主:個案研究
梁瑩 “市民論壇”:離協商民主到底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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