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條例

十堰市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條例

十堰市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條例,於2017年6月23日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8/11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世界文化遺產武當山古建築群的保護管理和傳承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建設和歷史文化保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武當山古建築群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武當山古建築群,包括太和宮、紫霄宮、五龍宮等六十六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武當山古建築及建築遺址。
第四條 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工作堅持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方針,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修舊如舊、最小干預等文物保護原則。
第五條 武當山古建築群的保護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各處武當山古建築及建築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四至邊界,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範圍為準。
第六條 十堰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工作的領導,十堰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工作,據實安排保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其所屬的文物行政部門是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宗教、旅遊、公安、住建、規劃、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所承擔的保護職責。
第七條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指定武當山古建築群的管理使用單位。古建築群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古建築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具體實施對其所管理使用的古建築群及附屬文物的日常保護管理。
第八條 武當山古建築群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處置。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武當山古建築群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武當山古建築群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對保護武當山古建築群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條 每年的9月15日為武當山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日暨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宣傳日。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武當山古建築的內部陳設應當符合歷史原狀,內部管線等設施應當科學合理設定,使用的電氣設備應當具有防火性能,可以安裝監控系統;武當山古建築的修繕,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保持古建築的原有形制、結構、材料、工藝。
第十二條 武當山古建築因部分損壞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修繕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請批准,委託具有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竣工後,由文物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 武當山古建築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應當依法報請批准。
第十四條 在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範圍內建設與古建築群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依法報請批准,並保證古建築的安全。
第十五條 在武當山古建築群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古建築群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經依法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在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文物保護設施;
(二)存儲易燃易爆物品;
(三)野炊、燃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
(四)在設有禁止煙火標誌區域內吸菸、燒紙、焚香;
(五)亂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其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武當山古建築及建築遺址在條件具備、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向公眾開放,其門票收入應當主要用於文物保護。
出現突發事件、氣象災害等緊急情況時,可以臨時關閉參觀遊覽場所。
第十八條 對遊客集中的參觀遊覽場所應當控制遊客流量,核定並公布其日最大承載量和瞬時最大承載量,在售票大廳、遊客集散中心等顯要位置實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武當山古建築群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對其所管理使用的古建築及附屬文物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制定並實施保護管理工作制度;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
(三)其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按照古建築附屬文物檔案移交文物,不得將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四)開展白蟻、蜂類等危及木質建築安全的有害生物防治和石質建築材料風化防治工作;
(五)對參觀遊覽場所的重要文物、重要構件及易磨損木質地面等設定保護性設施;
(六)維護職責範圍內的治安秩序、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等;
(七)管理教育工作人員和遊客,增強文物保護意識;
(八)其他應當採取的文物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在武當山古建築群中的宗教活動場所內燒紙、焚香、燃燭等,應當在指定地點和非文物製品內進行,古建築群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設專人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遊客服務網點,應當徵得宗教活動場所和古建築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及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 為製作一般出版物、音像製品,或者因新聞宣傳、科學研究等需要拍攝古建築及其附屬文物的,應當服從古建築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保障文物安全。對文物進行複製和拓印等活動的,應當依法報請批准。
利用武當山古建築群的內景和外景拍攝影視劇、廣告等商業活動的,應當徵得古建築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意,並接受古建築群管理使用單位的現場監管;屬於宗教活動場所的,還應當徵得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第二十二條武當山古建築及建築遺址的名稱,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古建築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文物損壞尚能修復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承擔文物修復費用;造成文物損壞不能修復、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由古建築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由古建築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違反第(二)項的規定,由古建築群所在地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三)、(四)、(五)項的規定,由古建築群所在地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視其情節,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武當山古建築群管理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三)項的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古建築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規定,由古建築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視其情節,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行為,由古建築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有直接管理許可權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武當山古建築群管理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武當山古建築群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主管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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