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匯率目標區是指政府設定本國貨幣對其他貨幣的
中心匯率並規定匯率上下浮動幅度的一種
匯率制度。
涵義
匯率目標區的涵義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定義。廣義的匯率目標區是泛指將匯率的波動界定在一定區域的
匯率制度安排(例如將匯率的波動限制在
中心匯率的上下各10%)。狹義的匯率目標區是特指美國學者威廉姆森於20世紀80年代初提出的以限制匯率波動範圍為核心的,包括中心匯率的確定方法、維持目標區的國內政策搭配、實施匯率目標區的國際政策協調等一整套內容在內的國際政策協調方案。“匯率目標區”是一種有管理的匯率制度安排,即一國允許其匯率在一個特定的區間內波動,一旦匯率的波動超出這個區間,貨幣當局(即中央銀行)就要進行干預。
最早提出“匯率目標區”這一匯制改革舉措的是荷蘭財政大臣杜森貝里(Duilsenbery)。他在1976年曾提出過建立歐洲共同體六國貨幣匯價變動的目標區計畫。1985年,美國著名學者約翰·威廉姆森(John·Williamson)和伯格斯坦(Bergsen)共同又提出了詳細的匯率目標區構想及行動計畫。1987年2月,七國集團中的六國財長在巴黎會議上將匯率目標區思想寫入會後發表的《羅浮宮協定》。1991年克魯格曼(Krugman)於1985年威廉姆森始倡的匯率目標區方案,創立了匯率目標區的第一個規範理論模型一克魯格曼的基本目標區理論及模型(
克魯格曼匯率目標區理論),並引起了學術界對匯率目標區問題的濃厚興趣。
匯率目標區的種類很多,但主要可分為“硬目標區”和“軟目標區”。“硬目標區”的
匯率變動幅度很窄,不常修訂,目標區的內容也對外公開,一般是通過
貨幣政策將匯率維持在目標區。“軟目標區”的匯率變動幅度較寬,而且經常修訂,目標區的內容不對外公開,不要求必須通過貨幣政策加以維持。
設立匯率目標區的建議問世以來,各方面的褒貶不一。開發中國家希望通過實行匯率目標區來實現匯率的穩定,而
已開發國家認為匯率目標區不現實。匯率目標區的特點是綜合了浮動匯率制的靈活性和
固定匯率制的穩定性,而且還能夠促進各國
巨觀經濟政策的協調。但實施起來也卻是有許多困難,如均衡參考匯率的確定,維持目標的有效方法等等。
自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後,
國際貨幣體系進入了
浮動匯率制度時代,世界進入了一個以浮動匯率制為主要特徵的包括浮動匯率制度、
固定匯率制度以及中間匯率制度在內的混合匯率制度時期。匯率波動的頻繁和劇烈,給國際間的貿易和投資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和困難。為促進
國際經濟的交往和發展,同時也為尋求一種更合理的
匯率制度,世界上許多學者和政府官員提出了許多匯率制度改革舉措,匯率目標區就是在這種形勢下出現的一種新型匯率制度。
按照十國集團的觀點,匯率目標區是有關當局設計的一套可調整的匯率,這種匯率要與
國際收支長期形態的基本平衡相適應,並且圍繞著這一整套可調整的匯率設立較寬的
波動幅度。弗倫克爾和戈爾德斯坦(1986)認為匯率目標區是一種混合體系,它兼有
固定匯率制的穩定性和浮動匯率制的靈活性。它不同於完全浮動匯率制,因為在匯率目標區制度下貨幣當局要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以使匯率在目標區內浮動,而不是沒有限制的浮動。它又不同於管理浮動匯率制度,其區別有兩點:(1)目標區中當局在一定時期內對匯率的過度波動制定出比較確定的區域限制;(2)目標區中當局更為關注匯率波動,必要時要利用
貨幣政策等措施將匯率的波動儘可能地限制在目標區內。它也不同於可調整的釘住制,因為貨幣當局沒有一個在任何情況下干預外匯市場以使匯率在目標區內波動的義務。它還不同於完全釘住制,因為在必要的時候,目標區也可以調整。
確定
1、目標區體系內貨幣的選擇問題
匯率目標區套用中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就是目標區體系內的貨幣選擇問題。在判斷什麼樣的貨幣應包括在匯率目標區內時,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人手。
1)應優先考慮包括主要貨幣國的貨幣。至今為止,國際貿易仍然是由大國控制的,而這些大的工業化國家多採用某種程度的浮動匯率制,甚至是
自由浮動的
匯率制度。因此,為實現匯率的穩定性,原則上應使這些主要的貿易國,同時也是主要貨幣國的貨幣接受目標區內匯率限制的安排。這是一種較為理想的設計,實際操作時,還應考慮一國
對外貿易的具體情況以及談判的可行性等因素。
2)應進一步考慮潛在成員國的特點。該方面的分析涉及對經濟開放程度、經濟規模、商品的多樣化程度、要素的流動程度以及
通貨膨脹的相似程度等特點的綜合判斷。那些經濟開放程度高、經濟規模小、高度多樣化、要素流動充分、
通脹率相近的國家的貨幣,更應該包括在目標區內。當然,這種選擇並非簡單易行,多個特點間經常會發生衝突,此時圍繞主要矛盾的整體權衡是必須的。
3)要考慮目標區管理的效率問題。從管理效率這一角度來選擇,當然是包涵的貨幣種類以少為好。一方面,只有當數量較少時,對
中心匯率的管理才是可行的;另一方面,當參與方的數量較多時,協商會比較困難,同時會加大由於衝突而帶來體系崩潰的風險。
2、匯率目標區中心匯率的估計問題
在匯率目標區套用中一個隱含的假設是,管理當局可以有效地估計均衡(實際)匯率。在實際操作中,主要採用三種匯率估計的方法和技術,它們分別是
購買力平價法、估計的結構性方法和潛在
平衡法。
其中,購買力平價法計算最為方便。但套用該方法確定匯率的合適水平時,沒有考慮基本經濟要素對匯率的影響,因此,其計算的是
實際匯率水平不發生變化時的
名義匯率水平;同時,
平價成立的理論條件在現實經濟中也難以成立;而且,在套用中還面臨基期選擇和指數構造的實際困難。但
購買力平價理論仍具有其合理的成分,特別是在匯率長期受通脹影響的條件下,套用效果較好。
3、匯率目標區寬窄的確定問題
在明確了匯率目標區
中心匯率之後,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確定實際匯率圍繞中心匯率波動的控制範圍,即確定目標區區域的寬窄。一般來說,匯率目標區的寬度受以下四方面因素的影響。
1)匯率目標區必須足夠寬,以提供一種緩衝,使那種不會改變長期
均衡實際匯率水平的暫時性的匯率擾動可以處於區內。按照克魯格曼的目標匯率區理論,管理當局只在
實際匯率波動接近邊界時進行干預,因此,這一緩衝區域為管理當局提供了一種將匯率的長期趨勢與短期衝擊隔離開的調整空間。
2)匯率目標區應足夠寬,以反映目標區中心
均衡匯率自身的不確定性。這是因為,在多種計算均衡匯率的模型中,參數都具有某種程度的不確定性,而且均衡匯率能否被準確的預計本身還是一個問題。出於這方面的考慮,應為目標區設立一個較寬的初始區域,威廉姆森建議的初始區域是10 。
3)匯率目標區的寬度還受投機因素的影響。眾所周知,
固定匯率制的一個缺陷就是使
投機者能夠進行對匯率變化方向的“單向賭博”。為避免過度投機,目標區必須足夠寬,以允許
中心匯率的隨機波動。
4)匯率目標區的寬度還與目標區內包涵的貨幣種類有關。那些包括多種貨幣的目標區顯然不同於只包括兩種貨幣的區域,一般來說,前者應比後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