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戶

匠戶

中國古代從事手工業生產的專業人戶。唐代有番匠﹐即工匠在官手工作坊內服番役二十天。番匠亦稱蕃匠﹑短番匠。番匠服役期滿後﹐如接受其它應上番工匠的“幫貼錢”﹐繼續代人應役﹐稱長上匠。番匠在官府工少匠多時也可輸錢代役。宋代匠戶往往為官府以強差為強雇方式役使。元代以後﹐匠戶成為官府戶籍統計中的一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匠戶
  • 含義:中國古代從事手工業生產人戶
  • 來源:長期征伐過程中虜獲來的工匠
  • 數量:輪班匠達十二萬九千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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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元朝匠戶的來源有二﹕一是蒙古在長期征伐過程中虜獲來的工匠以及被抑逼充當工匠的俘虜﹔一是從民間簽發來的手工工匠和並非工匠的普通百姓。

數量

匠戶的總數不可考。元政府在大都設立了大量局﹑院﹐因而聚集的匠戶也最多﹐僅製造氈罽的工匠即在二萬戶以上﹐金玉瑪瑙工匠有三千餘戶。平定江南以後﹐元政府一次就簽發工匠三十萬戶﹐經過揀選後﹐還留下十萬戶左右。估計元代匠戶應在二十萬戶以上。此外﹐還有隸屬於諸王投下的大量匠戶。
匠戶的數目在明代十分龐大。洪武二十六年﹐輪班匠達十二萬九千餘名。宣德時天下工匠“數倍祖宗之世”。嘉靖四十一年(1562)﹐須交納班匠銀的輪班匠達十四萬二千餘名。隆慶五年(1571)﹐住坐匠仍有一萬五千餘人。

編制

匠戶在戶籍上自成一類﹐必須在官府的手工業局﹑院中服役﹐從事營造﹑紡織﹑軍器﹑工藝品等各種手工業生產﹐由各局﹑院和有關機構直接管理。不允許他們隨意脫籍﹐必須世代相襲﹐承當指定的工役。如果不肯入局﹑院服役﹐就要”痛行斷罪”。有些並非工匠的匠戶﹐或雖是工匠但所派工役非本人專長者﹐往往出錢僱工代為應役。
官府發給入局﹑院服役的工匠本人及其家口鹽糧﹐工匠月支米三斗﹑鹽半斤﹐家屬十五歲以上的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支米一斗五升。匠戶免除科差﹐但要納地稅(見稅糧)。元代前期﹐匠戶可以免當雜泛差役與和雇﹑和買﹐但在成宗大德七年(1303)元政府改革役法後﹐匠戶須與民戶等按同一標準一起承擔。

生活

匠戶應役時﹐“每日絕早入局”﹐在官吏監督下造作﹐“抵暮方散”﹐工作很辛苦。其中有一部分全家入局造作﹐他們多是原來被俘的工匠或被抑逼為工匠的俘虜﹐除了官府發給的鹽糧和偶爾賞賜的衣物之外﹐沒有其它收入﹐因而生活艱難﹐衣食不給﹐常常發生質典子女之事。另一部分是工匠自身入局﹑院應役﹐得到一份鹽糧﹔工余可以回家和家屬一起工作﹐自行買賣。
他們多是從民間簽發的匠戶﹐其處境比前者好些。但是管理局﹑院的各級官吏﹐往往巧立名目﹐“捕風捉影﹐蠶食匠戶﹐以供衣膳”。所以不論哪一部分匠戶所受剝削和壓迫都很沉重﹐只是程度有些差別。和民戶﹑軍戶﹑站戶一樣﹐匠戶中也有一部分富裕上戶﹐元政府就從他們中間選拔局﹑院官吏﹐待遇與一般匠戶有所不同。
洪武二年(1369)﹐明政府下令“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匠戶隸屬於工部﹐分輪班匠﹑住坐匠二類。明初規定﹕輪班匠須一年或五年一班輪流到官手工作坊服役﹐每班平均三個月。住坐匠則是每月赴官手工作坊中服役十天﹐若不赴班﹐則須月出銀一錢由官府另雇他人。這兩類匠戶在當值以外的其餘時間可以自由趁作﹐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終年拘禁在官手工作坊中勞動的束縛。但是﹐匠戶在身份上仍是父死子繼﹐役皆永充。匠戶子弟征入內府針工局習藝者號”幼匠”。匠戶除了可免除一部分雜泛差役外﹐正役和稅糧不能免除。
發展興衰
明代沿襲了元代的匠戶制度,將人戶分為民、軍、匠三等。其中匠籍全為手工業者,軍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衛所管轄的軍器局中服役者,稱為軍匠。從法律地位上說,這些被編入特殊戶籍的工匠和軍匠比一般民戶地位低,他們要世代承襲,且為了便於勾補不許分戶。匠、軍籍若想若想脫離原戶籍極為困難,需經皇帝特旨批准方可,二身隸匠、軍籍是不得應試躋於士流的。輪班匠的勞動是無償的,要手工官坐頭的管制盤剝,工匠以怠工、隱冒、逃亡等手段進行反抗,明政府不得不制定了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以銀代役法。嘉靖四十一年(1562)起,輪班匠一律征銀,政府則以銀僱工。這樣,輪班匠實際名存實亡了,身隸匠籍者可自由從事工商業,人身束縛大為削弱。明中期開始的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無疑促進了民間手工業生產的發展。到了清代,持續了4個半世紀的匠戶制度正式終結。

廢除

匠戶在作訪中要受到官吏的層層盤剝。各監局的宦官亦多占匠役。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況。天順十年(1460)﹐工匠逃亡多達三萬八千餘人。明政府一方面設法招撫﹐一方面將逃亡匠戶發往衛所充軍,知情不舉者亦充軍。成化二十一年(1485)﹐明政府被迫下令輪班匠可折收銀兩﹕南匠每名月出銀九錢﹐北匠每名月出銀六錢。納銀後﹐可免赴京當班(見匠班銀)。嘉靖四十一年﹐明政府進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輪班匠每年納”班匠銀”四錢五分﹐從而廢除了輪班制。住坐匠仍需按月當差﹐匠籍制度並沒有取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匠戶對於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日趨鬆弛。順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廢除匠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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