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酒類流通行業協會

北京酒類流通行業協會

北京酒類流通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Association for Liquor Circulation,英文簡稱BALC)成立於2009年6月,它以繁榮北京酒類市場、促進酒類商品流通、弘揚中國五千年酒文化為己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酒類流通行業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Association for Liquor Circulation
  • 簡寫:BALC)
  • 成立於:2009年6月,
  • 領域:酒類商品生產、流通、配送
基本信息,性質和主要特徵,北京酒類流通行業協會章程,

基本信息

協會會員單位由酒類生產、流通的各類企業(包括國營、國有控股、上市股份公司、國內合資企業、中外合資、獨資、合作、民營、個體工商戶)酒類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相關傳媒、科研單位等在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涵蓋了酒類商品生產、流通、配送、科研等各個領域。

性質和主要特徵

1.北京酒類流通行業協會是全市行業性組織。它是由從事酒類流通、生產的各類企業、相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市級行業組織。2.北京酒類流通行業協會是社會團體性組織。它是經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批准和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3.北京酒類流通行業協會是社會性組織。協會會員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和代表性,不受系統部門和所有制的限制。二、北京酒類流通行業協會的宗旨。1.協會將團結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流通和酒類生產企業及與酒類流通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共同推進北京市酒類流通業的發展與進步。2.協會將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法規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3.維護酒類流通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為酒類流通行業、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促進全市經濟發展。三、北京酒類流通行業協會的職能和主要任務:1.組織職能:本協會將逐步將北京從事酒類生產和流通的企業吸引到協會中來,通過組織各種有利於企業健康發展的交流學習等活動,為企業服務,促進企業進步。2.紐帶作用:通過協會建立起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把企業的要求與呼聲,反映給政府,同時也把政府的施政方針、政策和要求傳導給企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發揮行業“代言人”作用。3.服務職能:酒類流通行業為會員單位提供包括學術、科技、諮詢、培訓和法規等多方面的服務,提供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有關會刊資料。4.協調職能:酒類流通行業協會將立足於企業,以維護市場秩序和企業,消費者的權益為目標,以提高行業服務質量為重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定經營行為,創造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5.維權職能:酒類流通行業協會將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對涉及行業和企業利益的政策,法規的制定,要代表行業和企業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6.交流職能:組織學術報告、經驗交流、開展諮詢服務。了解和掌握酒類流通行業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動向。研究新問題,同時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聯繫、交流與合作,促進北京市酒類流通行業的健康發展。四、北京酒類流通協會的組織框架:協會名譽會長:李順利、張金剛、孫傑 協會理事長:張德春 副理事長:于吉廣、李福成、李懷民、李敦永、於長水、 吳堅忠、張秀全、孫文輝、楊波 監事長:陳秋生 監事:張之澤、韓建麗 秘書長:張振江 協會顧問:馬勇、王成榮、高景炎、王秋芳、任可達 協會法律顧問:保全 協會地址:北京市永定門外安樂林路71號702、703室 郵編:100075

北京酒類流通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北京酒類流通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Association for Liquor Circulation,英文簡稱BALC。  第二條 北京酒類流通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流通、生產的各類企業,相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團結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酒類流通企業及與酒類流通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業務培訓、學術研討、諮詢服務、行業自律等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為會員、酒類行業、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第四條 本協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全市酒類流通行業健康發展,促進本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酒類行業的法律、法規。(二)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酒類生產、流通市場秩序、最佳化市場信用環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假冒偽劣行為、促進企業守法經營,誠信經營。(三)維護酒類流通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之間的關係,幫助協調企業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四)參與制定和落實酒類流通行業標準規範,對行業選題認證等工作參與業務指導和服務。  (五)開展酒類流通市場新情況、新變化的調查研究、加強信息、商情收集和溝通,對酒類流通市場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六)組織酒類流通行業相關培訓,提高行業就業人員的素質,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酒類流通行業相關資質的認證工作。 (七)組織酒類流通行業學術報告和經驗交流等活動。(八)為酒類企業提供酒類流通法律法規政策諮詢服務。(九)提供國內外酒類流通行業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有關會刊資料。(十)聯繫國內外同行業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拓展市場,提供服務。(十一)承接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和會員要求辦理的事項。第七條 本協會主要任務的實施,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組織具體實施。第三章 會 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 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合法身份的以酒類經營為主或酒類經營占較大份額的酒類流通企業和生產企業,年營業額(銷售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依法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資質良好。2.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合法身份的與酒類流通,生產相關的物流配送企業、設備生產經營廠商、網路開發商、科研單位、院校等企事業單位。3.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酒類商品流通、生產有研究的專家,學者以及熟悉酒類流通、生產的企業家。4. 擁護本會章程,交納會費,承擔會員義務。5.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檔案;(二)填寫有關資料。(三)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申請單位收到入會批准通知,並按規定交納當年的會費後由協會頒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一份。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請本協會協助的權利;(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三)完成本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1.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2.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3.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4.一般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五)向本協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務要求。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十一)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告知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酒類流通行業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原則上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四)決定任免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二)出席理事會;(三) 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呈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屆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已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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