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郵電大學章程

北京郵電大學章程

北京郵電大學前身是1955年創辦的北京郵電學院;1960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院校;1993年更名為北京郵電大學;2000年從信息產業部劃轉教育部管理。

《北京郵電大學章程》於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6月2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文核准。

《北京郵電大學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兩部分,其中正文包括總則、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學生、教職工、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教學與科研機構、經費資產後勤、外部關係、校徽校歌校慶日、附則共10章11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郵電大學章程
  • 制定機構:北京郵電大學校委會
  • 核准機構:教育部
  • 核准日期:2015年06月26日
  • 生效日期:2015年06月26日
  • 核准書號:教育部第81號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制定過程

2015年5月26日,《北京郵電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北京郵電大學)》檔案,核准《北京郵電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北京郵電大學)
第81號
北京郵電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北京郵電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北京郵電大學前身是1955年創辦的北京郵電學院;1960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院校;1993年更名為北京郵電大學;2000年從信息產業部劃轉教育部管理。歷經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北京郵電大學已經成為信息科技特色鮮明、優勢突出,以工學門類為主體、工管文理協調發展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學。
面向未來,學校以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世界著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為辦學目標,秉承“厚德博學、敬業樂群”的校訓和“崇尚奉獻、追求卓越”的北郵精神,培養具有責任意識、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國際視野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堅持學術自由、原始創新、特色發展,為建設信息化強國、推動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作出重要貢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學校自主辦學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郵電大學,簡稱北郵;英文名稱為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簡稱bupt。
第四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10號,設有西土城路校區、小西天校區、沙河校區和宏福校區。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依法經批准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辦學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以培養具有責任意識、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國際視野的高層次專門人才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八條
學校依法在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學科專業設定、學位授予與學業證書頒發、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機構設定與人員配備、人員評聘與薪酬分配、資產與智慧財產權處置、經費管理與使用等方面,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九條
學校實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有利於科學發展的辦學自律和監督體系。完善教育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和教育教學管理制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嚴格管理教育經費和資產,提高辦學效益;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組織的評估;自覺接受主管部門、全體教職工、學生及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領導人員,指導和監督學校辦學方向,檢查學校貫徹和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核准學校章程、事業發展規劃、辦學規模,監督和規範辦學行為;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監督和評估學校的辦學基本條件、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等教育資源和政策保障,改善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並對學校的教育資源使用效益進行監督和審計;依法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對學校教育和管理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依法問責和糾正。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教學是學校中心工作之首。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分級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建立健全統一的教育質量監控體系,保障高水平的教育質量,並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世界著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目標,面向信息等領域科技前沿和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大力開展基礎科學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套用創新研究,鼓勵有組織的協同創新和自由探索相結合,鼓勵學科交叉研究,以高水平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撐高質量的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
學校發揮信息技術等領域科技資源綜合優勢,與企業構建多方位的合作交流體系,注重建立產學研用戰略聯盟,集成創新和發展企業的共性技術、核心技術和新技術,健全技術轉移和產業化服務體系,加速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鼓勵學生開展創新創業活動,通過多種方式積極為國家、行業和區域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提供人才保障、智力服務和科技支撐。
第十四條
學校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以“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崇尚知識、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大學精神,促進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融合,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承創新和建設。
第十五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基本形式,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和留學生教育。學校建立終身教育服務體系,根據社會需求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成長規律和人才培養標準,實行修業基本年限與學分制相結合的修業管理制度,並依法確定和調整各類型教育的修業年限。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學位分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知識創新、科技文化發展規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學科體系建設,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門類,促進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可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傑出貢獻的卓越學者和知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三章

學生
第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條
學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則,依據國家招生政策,自主制定人才選拔標準,建立健全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招生制度,招收具有良好綜合素質和創新潛質的優秀學生。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參加黨團組織、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要求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六)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七)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八)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提出申訴;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管理制度;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踐行學術誠信;
(五)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懲體系,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以資鼓勵,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按照學校規章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學業支持體系,設立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形式的資助項目,為學業期間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和權益救濟制度,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鼓勵學生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程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心理諮詢服務體系,為學生提供心理輔導、心理測試、危機干預等心理諮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職業發展體系,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創業教育等職業生涯規劃服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課外科技競賽和創新創業實踐活動,鼓勵學生參與教師的科研工作等。
第二十九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依照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公平競爭、擇優聘用、契約管理的用人機制,建設素質優良、結構最佳化、富於創新精神和國際交流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隊伍。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如下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實行資格認證,並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和教育職員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工勤技能崗位聘用制度。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如下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依據有關規定,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學習、培訓等機會;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不得侵害學生利益,不得以不公平的方法對待學生;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四)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體系,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的教職工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校重視教職工在學校辦學中的主體地位,建立健全教職工職業發展體系,為教職工提供事業發展平台,創造事業發展的條件和環境。
第三十七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建立權利保障機制和權益救濟制度,規範教職工申訴處理程式,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在站博士後等人員,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郵電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四十條
學校按照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基本管理體系,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協調製約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精簡、高效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並配置其職權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促進依法治校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制度,及時向師生員工、離退休老同志等通報學校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
第二節學校黨委
第四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黨委書記1名,副書記若干名。黨委書記主持黨委的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的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黨委履行下列主要職權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學校黨委委員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選舉產生,對全委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全委會在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
全委會會議、常委會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全委會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四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郵電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學校紀委根據相關規定履行職權職責。
第三節學校行政
第五十條
學校設校長1人,副校長若干人,總會計師1人。根據工作需要設校長助理崗位。
第五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行政職能部門和教學科研機構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五十四條
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主要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上級重要指示決定和學校黨委決議的實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討論落實學校黨委關於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決定的實施意見和重要措施。
(三)研究學校年度工作計畫的實施、學期工作安排、校長工作報告和向上級的重要請示。
(四)制定實施教學計畫和教學改革方案,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制定實施學科建設規劃、科研發展規劃,開展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工作;制定實施師資隊伍和管理隊伍建設規劃。
(五)討論落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以校長、行政系統為主實施的德育管理體制,組織引導教職工結合本職工作開展教書育人活動。
(六)討論落實黨委決定的經費籌措、資產管理、財務預算、大額資金使用、基建項目、審計監察、學校合法權益的維護等事項。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健全教學、科研、行政與學生管理等規章制度,完善行政管理體系。
(八)討論確定召開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學生工作等業務性工作會議,協調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聽取院部(處)重要工作匯報。
(九)討論決定教職員工聘用與解聘、學生學籍管理與獎懲事項。
(十)討論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等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十一)依照法律法規或受學校黨委委託由校務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校務會議根據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議題,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方式,決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問題。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由學校另行制定,加以規範。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民主黨派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其主要職權職責是對學校內設機構及其人員實施監察,獨立、全面履行行政監察職能。監察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學校監察部門。監察委員會對校長負責。
第四節學術組織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校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統籌行使學術事務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的最高學術機構,是強化專家學者在學校學術工作中的主體地位,保障學校學術決策規範、科學的組織。
第五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學術決策、審議、評定與諮詢工作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堅持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和尊重校學術委員會在學術事務上的職權職責。
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交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作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用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作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用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和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作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校學術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校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作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校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校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學術報告制度,並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校學術委員會指導學校主辦、協辦的學術刊物的編輯與出版,支持校科學技術協會及其他掛靠學校的學術團體的工作。
第五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公道正派、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校內教授或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可聘請校外著名專家擔任學術委員會特別委員。
第六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級學術委員會提名,根據學科與教師規模確定人數並選舉產生。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校學術委員會的議事規則按照《北京郵電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校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六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職稱評定委員會、學術活動與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結構可根據學術發展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第六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在學院等二級教學科研單位實行院級學術委員會制度。院級學術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產生並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依法作出授予或撤銷學位的決定、審議學校學位工作的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依法聘任。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重大問題須通過表決決定。
第六十五條
職稱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機構。職稱評定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重大問題須通過表決決定。
第六十六條
學術活動與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是組織開展學術活動,並對學校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進行指導和諮詢的機構。學術活動與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重大問題須通過表決決定。
第五節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六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全體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的基本形式。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十八條
教代會履行以下職權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
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教代會每學年應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其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七十條
教代會設主席團。主席團是教代會的常設領導機構,其成員從教代會代表中推選產生,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負責主持日常工作。
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二級教代會制度。二級教代會在校教代會指導下,參照校教代會制度規定,組織開展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
第六節工會
第七十二條
校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工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全面履行工會職能,維護教職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權利,發揮工會組織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七十三條
校工會的主要職能:
(一)依法維護教職工的政治權利、勞動權利和物質文化利益,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促進和諧校園建設與發展;
(二)動員和組織教職工積極參加學校的改革發展工作,完成學校的中心任務;
(三)代表並組織會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
(四)引導教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教職工隊伍。
第七十四條
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學校工會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校工會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一般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校工會委員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十五條
學校工會組織設定校工會、分工會、工會小組三級。 學校各級工會組織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七節共青團、學生組織
第七十六條
共青團北京郵電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黨政工作中心,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校支持共青團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充分保證共青團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
第七十七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在上級黨的領導、團的指導下,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體組織,代表學生根本利益;是學校黨政聯繫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
學生會、研究生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學生代表大會以及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全校本科學生以及研究生參與學生事務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七十八條
經學校批准,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學生社團組織,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並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八節學校其他組織
第七十九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按照憲法、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發揮其在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中的作用。
第八十條
附屬於學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八十一條
學校可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締結協定,聯合設立教育科研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服務等活動。
聯合設立的教育科研組織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六章

教學與科研機構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以及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研究院),並可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研究院)可根據需要,提出設立系、教研中心、研究中心、研究所等三級教學科研機構方案,報學校審批。
其他具有獨立建制的二級教學科研機構,根據學校規定,享有與學院(研究院)相同或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院為基礎的管理體制。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研究院)相應的管理權力,並通過指導、監督和評估等方式,促進學院(研究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學院(研究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依法依規管理和使用本學院(研究院)的辦學資源。
第八十四條
學院(研究院)的主要職權職責:
(一)根據學校規劃、規定,制定學院(研究院)發展規劃;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提出學院(研究院)本科生年度招生計畫,報學校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審批,擬定學院(研究院)的研究生招生錄取名單,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審批;
(四)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考核並評價學院(研究院)教職工,決定學院(研究院)人員的崗位聘用和管理;
(五)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管理和使用學院(研究院)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負責學院(研究院)社會服務活動;
(八)在學校統一領導下開展與港澳台等地區及其他國家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五條
學院(研究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若干名。院長、副院長採取民主推薦、組織推薦等方式進行選拔或公開招聘產生,經學校黨委批准,校長聘任。
第八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研究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研究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院長定期向本學院(研究院)全體教職工、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八十七條
學院(研究院)黨委發揮政治保障作用,負責學院(研究院)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研究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規範履行職責,對學院(研究院)的改革發展、穩定負有重要責任。
第八十八條
學院(研究院)黨委的主要職權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三)領導學院(研究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學院(研究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院(研究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八十九條
學院(研究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研究院)的決策機構,根據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事務,並接受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九十條
為充分發揮教授在學院(研究院)治學中的重要作用,學院(研究院)在學校指導下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教授會。教授會作為學院(研究院)的學術自治組織,依其章程自主開展工作。

第七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九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多層面籌措教育經費,增加辦學資源。
第九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經濟責任、績效管理、財務信息公開和審計監督等制度,完善運行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並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十三條
高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四條
學校依法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以及與學校權益關係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名譽權和榮譽權等無形資產。
第九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合理配置辦學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九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開源節流,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九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做好師生員工的後勤保障和服務工作,提高后勤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九十八條
學校廣泛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加強與各級政府、社會團體、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聯繫,共同建立教學科研基地、人才培養基地、成果轉化機構等,推動協同創新,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九十九條
學校與海外知名教育和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合作關係,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參與高等教育和科學研究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一百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熱衷教育事業,關心和支持學校事業發展的傑出校友、社會賢達、知名企業家、政府部門代表、行業組織代表等校內外各界人士組成的諮詢機構。理事會參與學校辦學定位、發展戰略規劃等重大事務的諮詢、評議,對學校辦學質量與效益進行監督評議,促進學校與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各界長期緊密聯繫與合作,籌措辦學資源,支持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通過全國地方校友會和海外校友會等渠道,以多種方式廣泛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為校友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用於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學校在充分尊重捐贈人意願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範、高效的原則使用捐贈資金。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通過實行的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九章

校徽、校歌、校慶日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同心雙圓套圓形徽標。環形帶內書寫中英文校名;內環中間圖案上部為展翅飛翔的鴻雁,下部為拋物面天線,寓示著古代鴻雁傳書到現代高科技薪火相傳,並凸顯學校信息通信科技特色。
學校徽章為長方形證章,其中教職工證章為深紅色底白字,研究生證章為橘紅色底紅字,本科生證章為白底紅字。
第一百零五條
校歌:《傳郵萬里》。
第一百零六條
校慶日:公曆10月18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務會議審議後,提交學校黨委會審定,並經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上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本章程的修訂,原則上應遵循上述程式。
第一百零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其施行後學校制定、修訂各類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一百零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或由其授權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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