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農村勞動力辦理轉移就業登記指南

北京農村勞動力辦理轉移就業登記是由戶籍所在地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受理。

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地點,辦理流程,

事項名稱

農村勞動力辦理轉移就業登記

設定依據

1.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檔案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
2.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86號)
3.關於實施《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3〕52號)

申請條件

具有本市農業戶籍,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進入二、三產業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農村勞動力。

辦理材料

本市農業戶籍農村勞動力實現轉移就業的,應於30日內辦理轉移就業登記手續。
(一)持有《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的,需提交:1.本人填寫並簽字確認的《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表》;2.被各類用人單位招用的提交勞動契約書或聘用協定書;3.從事個體經營或自主、合夥經營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其它法人證書副本、合夥經營證明等;4.村級組織或其它聘用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5.其它可證明實現轉移就業的書面材料等。
(二)未持有《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的,還需提交: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張;3.最高學歷證明及複印件;4.《北京農村勞動力個人基本情況表》;5.具有相關職業技能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北京市技能培訓結業證書》等職業技能證書;6.享受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辦理地點

戶籍所在地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辦理流程

第一步:實現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按照規定準備辦理轉移就業登記的有關材料。
第二步: 農村實現轉移就業人員將應提交的材料整理匯總後直接或通過村級就業服務組織報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第三步: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對農村實現轉移就業人員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將轉移就業登記內容錄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子系統,並列印《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表(確認)》,由經辦人核對、本人確認並簽字後加蓋轉移就業登記專用章。
對未持有《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的農村勞動力,按照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要求核發證件。
第四步:鄉鎮社保所將相關材料整理留存,將相關原件材料交還農村勞動力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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